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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6-23第3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杨景宇就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杨景宇就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的违法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本报北京六月二十二日讯 为了有力地打击严重扰乱期货市场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务院提请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根据这一草案,非法设立期货机构以及少数机构和个人联手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进行内幕交易等将被认定为犯罪,受到刑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杨景宇今天就这一法律草案,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说明。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惩治证券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涉及期货犯罪。我国期货市场自一九九○年试点以来,曾一度出现过盲目发展的势头,虽然经过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是:(一)违反国务院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伪造、变造、转让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二)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泄露该信息或者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三)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市场,以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四)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者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五)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期货交易,一些单位和个人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杨景宇说,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如不定罪处罚,难以保证期货市场健康运行。一九九七年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中国证监会曾提出,上述严重期货违法行为与刑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在犯罪构成和对社会的危害方面十分相似,建议在刑法修订草案上述几条规定中增加期货犯罪的内容。由于当时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期货交易管理的实体性法律、行政法规,期货犯罪难以准确界定。因此,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惩治期货犯罪的内容。
  杨景宇说,一九九七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按照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并将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期货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定罪处罚。为此,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其实质内容是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扩大适用范围的立法解释,使这些规定适用于惩治期货犯罪。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周克玉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作报告 出版物影视节目不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周克玉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作报告
  出版物影视节目不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强调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寄宿学校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管理职责,加大了对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的管理力度。
  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审议结果作了报告。
  周克玉说,修改草案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事,中央政府也负有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第一项“制定本地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的规定相应修改为“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周克玉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寄宿制学校对住校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承担本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的责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有关条款中增加相应规定,将修改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容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继父母、养父母对无血缘关系的子女负有同样的教育责任,建议增加相应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周克玉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对一般出版物和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所不得含有的内容分别作了规定,可参照出版管理条例的写法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对其他出版物的管理,适用国务院的出版管理条例。
  周克玉说,有的部门提出,除了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的审查管理外,法律对各类演播场所也应加强管理。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并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增加规定:“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周克玉还就草案其他修改作了说明。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绪武就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作说明 捐赠禁止强行摊派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绪武就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作说明
  捐赠禁止强行摊派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捐赠禁止强行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公益事业捐赠法草案对捐赠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说,对于公益事业的范围,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明确残疾人为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增加体育为公益事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张绪武说,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草案中“以捐赠牟利”的含义不清,且内容有重复。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张绪武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提出,大力发展公益事业,除了鼓励捐赠外,还应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有的捐赠人不愿意受到公开表彰,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并增加规定:“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张绪武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处理。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是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接受捐赠的,建议增加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张绪武还就草案其他修改意见作了说明。
  图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会场。
新华社记者 刘建国摄(附图片)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顾昂然作招标投标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制定招标投标法十分必要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顾昂然作招标投标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制定招标投标法十分必要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在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汇报招标投标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制定招标投标法十分必要。
  在汇报对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时,顾昂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不论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着有些行政机关强制要求招标人必须委托其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情况,对此应当予以纠正,以维护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些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和地方、部门提出,草案规定,招标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这是恰当的。但是,为了防止有些招标人在邀请招标中,有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内容修改为:“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顾昂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当前影响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问题是一些投标人中标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工、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损害招标人利益。应当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的规定。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顾昂然汇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修改情况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健康发展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顾昂然汇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修改情况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保证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兴起,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起了示范作用,为促进和保障高新技术的发展,制定有关法律是必要的。
  这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向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修改情况时指出的。
  在汇报对草案的修改意见时,顾昂然说,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国务院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世界高新技术发展情况,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来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指南,结合本地区的优势,选择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领域,并形成产业。”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全国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存在不同模式,各地不尽一样,它和政府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为好,需要通过实践继续积累经验,目前还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建议现阶段可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与设置,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顾昂然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的调整范围是国务院批准的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本法的初审和征求意见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使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得到快速发展,适应21世纪国际竞争环境的变化,建议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个意见是好的,但考虑到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目前还缺乏比较系统的经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在短时间内还难以草拟出来,也可以先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积累各方面的经验。因此,建议本届人大常委会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继续审议。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项怀诚就会计法修订等两部草案作说明 会计行为将被严格规范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项怀诚就会计法修订等两部草案作说明
  会计行为将被严格规范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单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管理失控,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为严格规范会计行为,有力制止违反会计法的犯罪,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提请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今天的会上就这两部草案作了说明。项怀诚说,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现行会计法对此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强。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订草案增加“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等规定。
  项怀诚说,现行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记账规则,而规定记账规则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会计法管不了记账,记账规则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两张皮”,各方面对此反映较大。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记账基本规则的规定。修订草案还针对不少单位私设“小金库”的情况,增加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项怀诚说,按照现行会计法的规定,实施会计监督的主体主要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特别是会计人员认为,会计监督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明确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社会中介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据此,修订草案对现行会计法中“会计监督”一章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项怀诚还就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补充规定刑事责任的内容作了说明。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温克刚就气象法草案作说明 气象活动也将纳入法制轨道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温克刚就气象法草案作说明
  气象活动也将纳入法制轨道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气象事业在防灾减灾、经济建设特别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国防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气象工作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提请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气象法草案。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气象局局长温克刚今天就这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温克刚说,建国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气象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气象工作、发展气象事业的方针、政策。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气象条例,对气象活动及其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对于推动气象事业的发展,发挥气象工作的服务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气象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同时,气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缺乏统一规划,重复建设严重;二是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了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的准确性;三是一些组织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甚至灾害性天气警报,产生了不良影响;四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发展迅速,但作业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安全的隐患,需要依法进行管理;五是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尚未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气候资源浪费与破坏现象严重;六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致使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得不到查处,影响了气象法规的贯彻实施。
  温克刚说,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军委法制局等32个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气象科研、教学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中国气象局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气象法草案,主要对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气象探测、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了规定。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绪武汇报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修改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绪武汇报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修改情况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保护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增加了对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绪武今天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张绪武说,许多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根据草案的规定,法律所调整的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包括国有独资、集体独资和外商独资企业,现在的法律名称与实际的调整范围不一致。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部法律名称改为“个人独资企业法”。
  张绪武说,许多常委会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在独资企业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严重,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应当增加对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增加一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同时增加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准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张绪武说,许多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纳税的实体规定应当统一在税法中作出,但在本法中则应就独资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张绪武说,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目前在我国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独资企业是以家庭财产出资的,而且企业收入也用于家庭支出,这些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很难划分清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皓若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强化海洋环境管理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张皓若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强化海洋环境管理
  本报北京6月22日讯 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强化了海洋环境管理,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内容,加强了对破坏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
  在谈到修改这部法律的必要性时,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皓若说,首先,从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状况看,由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工农业废水大量排海,海洋环境灾害发生频率持续增加,加上其他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活动,使得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在不断加剧,海洋资源基础条件破坏严重。现行法的有关规定已不利于遏制海洋环境的持续恶化。第二,现行法未能从整体上对保护海洋环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不能适应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第三,对于整个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体制,现行法的规定使得海上执法机构的责权分散,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了执法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实施;同时,也使得海洋环境科研成果在海洋环境管理工作中,未能很好地得到应用。第四,现行法颁布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上均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相关法律对保护环境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新增加了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应该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时,由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使得现行法的可操作性较差,不利于制止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各类违法行为。第五,自现行法实施以来,我国相继批准加入了一些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特别是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变化。
  关于修改的主要内容,张皓若说,为强化海洋环境管理,修订草案增加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一章。他说,修改草案中将制定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三项重要职能交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张皓若说,修订草案增加和完善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规定,新增加规定的法律制度有: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海洋污染事故应急制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制度和船舶油污保险制度、“三同时”制度、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工艺和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设备的淘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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