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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0-05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正确处理人民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

第5版()
专栏:

正确处理人民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
杨坚白 杨圣明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说,“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是指导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给我们正确处理人民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指出了方向。
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则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这两个方面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我们既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又要在人民生活逐年有所提高的前提下安排生产建设,统筹兼顾两个方面。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党的十二大的精神,处理好下面的几个问题。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生产的目的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有把生产搞上去,人民生活水平才能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能快于生产发展的速度。低生产、高消费,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为了更快地提高生活水平,必须大力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包括节约物化劳动在内的经济效益。
从1981年算起到2000年,我国工农业年总产值预计将实现两个倍增。与此相适应,国民收入如以7%的年平均速度增长,也将接近两个倍增。假设2000年的人口达到12亿,则按人平均的国民收入可达到1,200元左右,堪称小康水平。这也意味着,今后二十年,按人平均的国民收入每年大约增长6%,从而按人平均的消费水平每年平均增长的速度就只能低于6%。这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和正确处理的。
农轻重按比例协调发展。人民平均消费水平提高的速度,不仅要受按人平均的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制约,而且进一步说,要受按人平均的消费品增长速度的制约。众所周知,农业和轻工业主要生产消费品,它们的发展是保证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物质基础。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还占80%以上,按人平均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产量还比较低,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还相当薄弱。从我国实际出发,从经济发展战略上看,在今后一个长时期内,首先是在本世纪内,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仍需要把农业放在首位。假若今后农业每年递增4%左右,扣除新增人口的需要,每人平均对农产品的消费水平的提高,每年就不过3%左右。如果不能保证农业的发展,将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轻工业也要大力发展。但必须加强计划性,作好市场预测,并注意面向农村市场。为了有计划地发展耐用消费品的生产,要研究它们的使用年限和科学地预测它们的更新换代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当对它们的第一轮的大量需求被满足后,在转入逐次更新换代的过程中,对它们新的需求往往就不再那样大量、那样集中。所以,盲目发展是不行的。重工业主要是为整个国民经济提供技术装备的,还是要大力发展,但在服务方向上要紧紧围绕农业和轻工业,为它们提供必需的生产资料,作到同农业、轻工业协调发展。当然,也要注意重工业还有它自己的发展特点,特别是它建设工期较长,投资较多。在长期规划中要充分注意重工业建设发展的这些特点,作出科学的安排,切忌缺乏远见,走一步说一步,使重工业机械地跟在农业和轻工业后面走。至于现在正处于严重短缺状态的某些基本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更必须在中长期计划中早作安排。
确定适度的积累率。过去多年我国积累率偏高,影响了人民生活。这几年经过调整,1981年积累率已降到28.3%,这是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1979年至1981年这三年中,新增国民收入(共计874亿元)几乎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共计871亿元,包括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为了进行调整,为了把过去在生活方面的欠账尽可能补起来,这种现象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长期地这样继续下去就不对了,因为它势必使积累率不断下降下去,不符合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原则。
考虑到确定适度积累率的重要性,近年来许多同志主张25%为最佳。我们认为积累率要受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从而会在一定幅度内变动不居,不可能固定在某一点上。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这是要根据当时的经济力量并部分地根据概率论来确定的。鉴于我国过去三十多年的经验教训以及外国的经验统计数字,今后我国积累率保持在25%—29%之间,可能是比较适宜的。积累基金应该保持必要的规模,更为重要的是要提高积累效率,正确地确定投资的使用方向。
国家财权不宜过度分散。集中过多,管理过严,应该加以改革。因此,我们主张中央与地方分权,并主张扩大企业自主权,但要考虑适当的限度。
国家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1978年占37.2%。显然偏高;1981年急剧降到27%,又偏低了。这几年地方和企业的钱增加很多很快,国家财政却出现大量赤字,不得不向地方和企业“借钱”。这并非长远之计。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国家掌握必要数量的财政资金,以保证骨干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建设能以顺利进行,是完全必要的,这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具体解决财政补贴问题。国家财政补贴1981年为1978年的2.7倍。财政补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78年为14.3%,而1979年和1980年、1981年则直线上升,分别为25.9%、32.7%和42.7%。这对国家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看来,应对各种补贴逐项进行具体分析,分别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做将是有利于建设和生活的大好事。
财政补贴中的主要部分是价格补贴。在价格不合理、一时又无法调整的情况下,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是不得已的,但又是必要的措施。然而如果补贴不当,补贴过多,则既不利于生产,又不利于生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是必要的。但在执行中有些产品提价幅度过大,某些地区又压低统购基数,增加超购加价和议价的数量,致使国家对价格的补贴过多。今后对农产品收购价格应该进行必要的整顿,坚决按国家的规定办事,消除各种变相的涨价。在财政补贴中还有一部分是企业亏损补贴,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来的。这实际上是用其他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来养活亏损单位,显然极不合理。应该结合企业整顿和必要的关停并转,努力减少这类财政补贴。此外,有些财政补贴一时难以取消或减少,也可考虑随着财权的下放,由地方、企业适当承担一部分补贴的任务。
解决上述各种矛盾,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第一要依靠党的领导,第二要发动和组织亿万群众。现在,党的十二大已经完全正确地确定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一系列方针,在这种极为有利的条件下,我们更需要重视发挥亿万群众的作用。因为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依靠群众自己创造的。只要我们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大规定的方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统调动起来,科学地组织起来,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实现在本世纪末使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并使城乡人民的收入成倍增长的战略目标的。

记冯玉祥在泰山读书

第5版()
专栏:

记冯玉祥在泰山读书
李新生 韩尚义
冯玉祥将军是因在抗日这一重大决策问题上与蒋介石政见不合,而于1932年初春来泰山读书的。他努力读书,探求真理,力图用正确的观点,认真总结,寻找一条救国之路。他说:“在国家这样危亟之时,要正确地领导群众前进,必须努力充实自己的学识。”
冯玉祥小时,因家境贫寒,没有进学就读。十二岁投军后,便刻苦学习。即使后来当上师长乃至几十万大军的统帅,亦从未放松过读书。他时常教育手下人员:“你不肯读书,你就不能认识真理” 。
冯玉祥从当兵到他来泰山读书的四十年的戎马生涯中,不断探求救国之路。他的思想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程。
在1925年之前,他信奉基督教,认为基督教义是实现人人平等的希望。他对部下训话时,也进行祈祷仪式,并动员西北军全体官兵,一律信奉基督教。因此,当时人称他是“基督将军”。
后来,冯玉祥紧跟时代发展的潮流,又信奉孙中山先生倡导的三民主义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认识到这一点,他声明他本人和所有西北军全体官兵,一律退出基督教。
来到泰山之后,冯玉祥通过学习马列著作,尤其经过与我党早期理论家李达等同志的接触,思想产生了新的飞跃。1935年9月18日,冯先生在泰山给他的朋友陈定民写信,谈到读书近况时说:“李达先生来讲过列宁主义及唯物史观,陈豹隐先生来讲过新经济学及政策通论并有其它革命理论。”“我们只能前进,不能回顾;只有开新,不能复旧。”他在泰山读书先后两次近三年,思想收获之大,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因而被称之为
“正确认识社会的关键时刻”。他从黑暗中看到了光明,悟出了一条真理——若不信辩证唯物论则我民族不能复兴。现在泰山普照寺上端的密林深处,还矗立着一块石碑,上面刻着冯玉祥先生1935年8月3日亲笔书写的
“若不信辩证唯物论则我民族不能复兴”十六个刚劲有力的正楷大字。这是他在泰山刻苦读书,努力探索救国真理,实现认识飞跃的一个重要标志。
冯玉祥在读书期间对国民党军队和红军作了比较,并对红军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老百姓花了这许多钱养了这些士兵,真正有纪律的军队可以说很少。大部分军队都是驻在各地扰民,不是抓人家的牲口、强占民房,就是抢人财产、掳人妇女。百姓畏兵如虎,军队每过一个村庄,全村人民莫不受其殃害。红军到来之前,百姓听见当地官吏宣传,以为红军必是杀人放火的军队;待来了之后,又觉得并没有扰害百姓。可是所谓剿匪军队打进来之后,人民却真正受到痛苦了,希求红军之来临。”“所以凡是红军到过的地方,那儿的百姓都盼望他们再来。”事实就是这样明摆着:国民党的军队,扰害百姓,军纪败坏,不堪一击;共产党所领导的红军,爱护百姓,纪律严明,英勇善战。好坏多么明显!难怪冯玉祥拍案大骂:“要这些在日本侵略者面前节节败退的军队干什么?!”
冯玉祥在泰山读书的时候,虽已年过半百,但他的求知欲却很旺盛。他孜孜不倦地攻读政治、经济、历史、天文、地理等书籍的同时,还坚持学习英语、日语,写诗作画,练习书法。在短短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冯先生以极大的毅力,撰写了《冯玉祥读春秋左传札记》、《反国联调查团报告书》、《胶东游记》、《泰山见闻录》等著作,并修订了《察哈尔抗日实录》。他还为著名画家赵望云的画配诗一百七十余首。他在《割谷》这幅画上配诗道:“坡下山地二农夫,弯腰低头正割谷,裤筒高卷上膝盖,两腿黑皮裹筋骨……粒米何止半斗汗,劳苦所得难饱腹。富家一门笑,贫农千家哭,生活如果不平等,大众哪里有幸福?”
冯玉祥在泰山不仅自己刻苦读书,还注意组织他身边的官兵读书学习。他亲自为大家制定读书计划,还时常出题考试大家,以督促部下官兵提高读书学习的自觉性。他还亲自出钱,在泰山前麓先后办起了十五处小学,使近两千名穷苦人家的孩子得到了读书学习的机会。他还首次在泰山创建了设有天文、地理、生物和人体结构等模型标本的科学馆;在烈士祠之上建起了图书馆。他自己时常在图书馆和群众一起翻书阅读,同时又经常在科学馆为参观群众讲解新科学、新知识。他还叫人把东北四省的面积、人口、地理、位置等绘制成图,向广大群众讲述,教育大家千万不要忘记:我们已失掉了这些国土和人口,一定要拚命夺回来。
周恩来同志1941年11月对冯先生曾给予高度评价:“先生好读书,不仅泰山隐居时如此,即在治军作战之时,亦多手不释卷,在现在,更是好学不倦,永值得我们效法。丘八诗体为先生所倡,兴会所致,嬉笑怒骂,都成文章……先生在不得志时,从未灰过心,丧过志,在困难时,从未失去过前途,所以先生能始终献身于民族国家事业,奋斗不懈,屹然成为抗战的中流砥柱。”

济南惨案

第5版()
专栏:学点民国史

济南惨案
1928年5月,日本帝国主义在济南屠杀中国外交官员,打死打伤中国军民数千人,制造了“济南惨案”。因惨案发端于5月3日,故又称“五三惨案”。
1928年1月,蒋介石重新上台,复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职,在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帝国主义的支持下,打着“统一”的旗号,继续“北伐”,攻打张作霖。这次“北伐”实际上是一场新旧军阀之间的战争。4月7日,蒋在徐州下总攻击令,“北伐军”第一、二、三集团军分别自津浦、平汉、正太各线出动。10日,第一集团军攻克台儿庄,随后占领临城、滕县、界河、邹县、兖州、济宁、泰安。30日,三面包围济南城,张宗昌弃城北逃,其残部鲁军溃退德州一线。5月1日,“北伐军”占领济南城。
当“北伐军”进逼泰安,济南指日可下之时,日本政府于4月19日决定第二次出兵山东,下令第六师团5,000人向青岛进发,并派天津日本驻屯军三个中队于20日先行开赴济南。这是田中内阁继上年5月28日出兵山东阻止北伐之后,对中国再次进行的武装干涉。21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对日本出兵提出严重抗议,要求将所拟派赴山东之军队一律停止出发。但日本田中内阁悍然不顾。21日,天津日本驻屯军首先开抵济南。25日,福田彦助师团长率第六师团在青岛登陆,第二天,其部600人开赴济南布防。旬日之间,自青岛陆续开抵济南的日军达3,000人左右。“北伐军”克复济南后,日军在济南商埠区自行划定了三个“警戒区”,日夜赶修工事,铺设铁丝网,架起大炮机枪,无故射杀中国军民,蓄意挑起事端。
田中此举,企图乘中国军阀混战之机,占领山东,恢复华盛顿会议以前日本在山东的全部特权;同时,利用山东作为阻止“北伐”的屏障,防止英美势力进入华北,不让蒋介石国民党“统一”东三省。在国内,田中内阁也想通过制造严重的“对支(华)问题”,以转移反对派的视线,从而打消国会内的不信任案。于是,第二次出兵山东之后,日本在济南的大规模暴行就跟着发生了。
5月3日上午,日军开枪打死在街上张贴宣传标语的士兵,随后又以“北伐军”进入“警戒区”为借口将数名士兵击毙。10时半,忽然有一日人在隆昌洋行附近强行通过“北伐军”防地,第四十军士兵予以制止,遂起冲突。日武官酒井暗中指使特务在中日军队对峙中放枪,引起战斗。日兵听到枪声之后,即沿街放枪,恣意屠杀市民和士兵,顷刻之间,市内血肉横飞,尸横满街,惨不忍睹。混乱之际,日军乘机将四十军陶峙岳部第七团千余人缴械,又窜至外交部长黄郛办公处,开枪射击。黄郛赴日军司令部交涉,被扣至晚上7时。下午,邮政局、电报局均被日军占领,交通断绝,全城辍业。在日军炮火轰击下,“北伐军”军用电台被炸毁,守台兵士全部阵亡。是夜11时,日军20余人借口交涉署门前发现日军尸体,强行收缴交涉署的枪械,将战地政务委员会外交处主任兼山东交涉员蔡公时及署内全体职员捆绑起来,用刺刀逼迫他们跪下,蔡用日语抗议,日军大怒,将蔡的耳鼻割去,蔡坚持民族气节,怒斥日军暴行。日军又将蔡的舌头、眼睛挖去,然后用机枪射击,蔡公时、张麟书等17人惨遭杀害。
日本再次出兵山东,激起了全国人民的义愤。“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及抵制日货的怒潮席卷全国。“北伐军”官兵对日军的暴行也忍无可忍,被迫自卫还击。但是,当时在济南城里的蒋介石置同胞惨遭日兵的残杀于不顾,竟然下令各师“约束士兵,不准开枪还击”,致使日军气焰更加嚣张。5月4日,日军继续进行残杀。蒋介石却下令“忍辱负重”,撤出济南,绕道“北伐”。5日晨,蒋偕黄郛等悄然离济,退驻党家庄,临行前下令第一军李延年、第四十一军邓殷藩二个团留守济南。日军对蒋介石的一再退让并不罢休。7日上午,福田向蒋介石提交最后通牒,计五项条件:一,严惩“北伐军”有关高级军官;二,对抗日军之军队须在日军阵前解除武装;三,严禁一切反日宣传;四,“北伐军”撤退济南及胶济铁路沿线两侧20华里以外;五,开放辛庄及张庄营房。并限令十二小时以内答复。福田通牒显然视中国军队为战败者。蒋介石在泰安车站接到通牒后,连夜授意其左右草拟答复条件六条。六条中除对通牒第二条未予接受外,其余各条均允照办。第二天清晨,高级参谋熊式辉、战地政务委员罗家伦驰奔济南交涉。当熊罗二人赶到日军司令部递交六条件时,福田对他们大声训斥,谬称期限已过,拒绝谈判。
8日拂晓,福田借口最后通牒未获答复,下令重炮攻城(商埠区在济南旧城外),各城门落弹起火,延烧千余家。李延年、邓殷藩部被迫自卫,奋战三夜,将日军的五次冲锋击退。10日,蒋介石令黄郛通过日驻沪总领事转告田中,准备向日军道歉,一面又改派总参议何成濬携带有免去第四十军军长贺耀祖本兼各职等六条到济南同福田谈判。但福田仍以五条为先决条件,拒绝同何谈判。同日,日军炮毁黄河铁桥,击中辛庄火药库,占领张庄、辛庄、白马山车站;并进攻党家庄,第三军第八师所部守军死伤200余人;正在黄河铁桥渡河的二十六军赵庚午部及在冻口的三十七军分别遭到日军截击。11日凌晨2时,李延年、邓殷藩部奉蒋介石密令突围,被日本伏兵阻击,除500人突围出城外,其余悉数阵亡。
5月11日,济南陷于敌手,日兵进城奸淫掳掠,不及撤出的数百名伤员全部被日军屠杀。据世界红十字会济南分会查明:“济案”死亡6,123人,伤1,700余人,财产损失2,957万元。1929年3月28日,中日两国政府签订济案协定,规定南京政府负责保障日侨生命财产,日军于两个月后全部撤退(并未按期撤退)。由于国民党政府的对日屈服,“济案”竟如此草草了结! (查建瑜)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十)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有一艘货轮在远离港口的航行中,突然遇到暴风巨浪袭击,如不立即采取措施,随时可能翻船沉没。为了避免全船沉没,船长不得已下令把一部分货物抛到海里。船长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船长的这种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一种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了另一种合法权益。但是,紧急避险行为,损害的是较小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是较大的合法权益,用全局的观点来看,这对整个社会不仅是无害的,而且是有益的。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全另一种遭到危险的合法权益,所以,这种行为更要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才能认为是合法的、正当的行为。不然的话,就会变成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紧急避险的行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第一,必须是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遇到危险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这里所说的“危险”包括:自然界的破坏力量,如洪水、风暴、火灾、地震等;动物的侵袭,如猛兽的追咬;人的行为,如犯罪分子的袭击,精神病人的乱砍乱杀;等等。不论是公共利益,还是自己的、他人的合法权益遇到上述危险的威胁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第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的时候,才能实行紧急避险。也就是说,在危险尚未到来和危险已经过去的情况下,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合法权益并不是处在某种危险的直接威胁之下,没有必要实行紧急避险,造成另一个合法权益的损害。否则,就是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人要对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当然,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包括这样一种情况,即已经出现明显的危险征兆,预示着危险必然很快发生,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已经直接面临危险的威胁,并且无法采取其他防险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第三,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也就是说,在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重大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果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也能够保全面临危险的合法权益,当然就不应当损害其他合法权益。例如,货轮在海上遇到风暴,不抛掉货物也完全能够安全驶入避风港,船长就不应当下令把货物抛到海里。如果他盲目采取抛货的措施,就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实行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一般是指因避险而造成的损害,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换句话说,合理的紧急避险,应当是在紧急的情况下用尽可能小的损害去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这两种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造成的损害同所避免的损害完全相等,从整个社会利益来看,这种避险行为并未使社会减少损失,没有什么意义;或者如果造成的损害比所避免的损害更大,那便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是不能允许的。这样两种情况的紧急避险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应当指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例如,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被烧伤,而拒绝扑灭火灾;船长不能借口航行中遇到风暴,弃船自己逃生。因为,他们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同某种危险作斗争的义务,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他们的职责。借口避免危险而逃避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是不能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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