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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2-16第2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第2版()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江华各位代表:
我完全同意赵紫阳总理所作的《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报告。
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了大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一批经济案件,处理了大量的申诉案件。
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顺利地依法公开审判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胜利地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这项工作,我已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了专门报告。
现在,我就人民法院一年多来的刑事、民事和经济审判等项工作,作一简要的汇报。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审判刑事案件,惩罚犯罪分子,特别是重大现行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据统计,从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09,600余件、二审刑事案件41,000余件,处理刑事申诉24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刑事上诉、再审案件632件,处理刑事申诉来信158,000余件,接待刑事申诉来访15,700多人次。
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虽然为数不多,但这种犯罪是最严重最危险的犯罪,历来是、现在依然是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打击的对象。一年多来,各地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特务、间谍等反革命犯罪分子。鉴于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对社会治安危害很大,各级人民法院一直把这几类案件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从1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共判处了39,000余件。同时,还依法严惩了一些重大的走私、投机倒把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我们坚持执行了党和国家规定的打击少数、争取教育多数的方针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尤其是这几类罪犯中的惯犯、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于大多数其他的刑事犯罪分子,分别罪行大小、情节轻重,依法给以适当的处罚,其中青少年失足犯罪的,依法予以从宽从轻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依法免予刑事处分。
各地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上做到了以刑法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公开审判为重心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办案质量有了提高。根据近两年来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践,我们深切地感到,法律的权威不仅表现在制定法律上,更重要的还表现在对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际上等于无法。为了严格执行并且善于应用刑法、刑事诉讼法,我们坚持抓了以下三点:第一,忠实于事实真相。这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在办案中,只有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才能依法正确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重罪还是轻罪,应当适用什么刑罚或者是否免除刑罚,从而使判决建立在扎实可靠的事实基础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第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的保证。刑法对罪与刑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判刑的一定要判,不该判刑的一定不判,该重判的就重判,该轻判的就轻判。对极少数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现行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不能违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从重是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从重处罚,从重也要重得适当,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其中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如自首、从犯、未成年人犯罪等,仍依法从轻处理,以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依法从快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审结案件,不是不顾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制度越快越好。第三,以公开审判为重心,认真执行审判程序和制度。公开审判既有利于在群众监督下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又能对旁听群众进行实际而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凡是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对于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召开一定规模的宣判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判决,并注意讲求实效,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审判民事案件,保护国家的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的又一项重要职责。据统计,从1 980年10月至1981年9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一审民事案件63.2万余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36.5万余件,财产权益纠纷26.7万余件),二审民事案件4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民事上诉、再审案件21件,处理民事申诉来信8,500余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15,800多人次。
近几年来,由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人民群众对于民事纠纷敢于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政策的放宽,在全国经济形势越来越好的情况下,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反映在民事关系上,就产生了不少新的纠纷。因此,人民法院民事收案逐年大量上升,1979年比1978年上升29.6%,1980年比1979年上升45%,1981年上半年比1980年同期上升27%。民事收案中,不仅婚姻家庭、继承、房屋、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案件显著增多,而且新增加了许多因不履行合同和为争山林、水利、农具、耕畜、肥料而发生的案件。总的来说,民事案件上升是正常的现象。
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调查研究,按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法等法律、法令,依靠群众,查明案情,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就地及时处理各种民事案件,维护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民内部团结。有些人民法院还通过及时妥善地处理当事人尖锐对立的民事纠纷,有效地防止了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的发生。不少人民法院加强了人民法庭的建设,并把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作为一项经常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由于加强了民间调解这项基础工作,把大量民间纠纷及时妥善地解决在基层,便利了群众,促进了社会安定和生产的发展,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三、关于经济审判工作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课题。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的精神,建立组织,深入调查,交流经验,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293个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都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共配备1,900余名干部,并对其中600余名干部进行了短期培训。
一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了14,600余件经济案件,其中大部分是经济纠纷案件,也有一部分是与这类纠纷有关的刑事犯罪案件。人民法院通过处理经济案件,解决了一些企业之间老大难的经济纠纷和国民经济调整中新发生的经济纠纷,保护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地审判危害铁路运输的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以保障铁路运输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经过两年的筹备工作,全国铁路系统已建立了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20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62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配备了1,880名干部。目前,他们正在积极开展工作。随着水上运输、特别是海运事业的发展,危害水上运输的刑事案件和海事等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为了有效地审判这类案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水上运输法院也正在积极筹建中。
各位代表,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各项审判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惩罚了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利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促进安定团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少数刑事案件的判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出现了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如有的事实不清,有的定罪不准,有的量刑失轻失重,有的违反审判程序和制度;有的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对加强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加上案件增多,审判力量不足,以致造成了不少民事积案;经济审判工作刚刚开始,我们对这方面的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还做得不够。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并通过慎选典型案例,指导审判人员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做好审判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在职干部的轮训工作,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我们要振奋精神,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努力工作,使人民司法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上健康地向前发展。
各位代表,这次大会将要审议通过经济合同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些重要法律的公布和实施,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努力学好这些重要法律,并认真贯彻执行。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指正。
(新华社发)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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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以来的工作,表示满意。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继续协同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争取社会治安的进一步好转;依法妥善地处理经济案件,特别是要加强对经济领域内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经济罪犯;继续整顿和充实司法、检察队伍,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以维护安定团结,保障经济调整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新华社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第2版()
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七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火青各位代表: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进一步的加强。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了检察机关的职责,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依法办事,同反革命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保障经济上的调整,保证政治上的安定。
现在,我就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向大会作一简要报告,请予审查。
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特别检察厅,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审判工作。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特别检察厅认真地进行了审查起诉,认定江青等十名被告人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犯,犯了领导反革命集团、阴谋颠覆政府、策动武装叛乱和诬告陷害干部和群众等罪行,决定依法提起公诉。起诉书列的主犯有十六名,其中林彪等六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依法公开审判期间,出庭支持公诉,有力地揭露和证实了十名主犯的反革命罪行,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法庭对十名主犯进行了公正的判决,给予了他们以罪有应得的惩处。这次审判是一次正义的审判、人民的审判、历史的审判。它维护了我国法律的尊严,伸张了正义,为国除了害,为民平了愤,也教育了人民,鼓舞了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祖国的积极性。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所指出的应当协同公安机关加强整顿社会治安工作的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整顿治安列为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采取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法,及时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打击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而对大多数一般犯罪分子则分别情节轻重,区别对待,采取多种的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进行处理。对于失足青少年的犯罪,坚持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则留在社会上依靠各方面力量予以帮助教育。尤其是今年5月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以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提高思想,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治安形势,总结经验,纠正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和不及时的问题,注意全面贯彻执行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政策。从工作部署和力量组织上,保证突出重点,加强了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以及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以期做到准确、及时地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结合办案,积极参加“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犯罪。通过监所检察工作,打击重新犯罪分子,并协助公安部门继续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改造方针,改善了管理教育,从而提高了改造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还承办了一批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犯罪案件,加强了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年1至9月份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人犯中,经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占法院已审结数的99.7%。这样就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即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关于死刑核准问题的决定,关于处理逃跑和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为有力地打击和分化瓦解罪犯,预防和减少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武器,对整顿治安起了积极的作用。各级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和法院,积极宣传和贯彻这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进一步加强了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人民群众拥护这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积极支持政法机关的工作,促使犯罪分子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多了,坦白交代问题的多了,劳改劳教逃跑分子回归的多了。据18个大城市统计,在人大常委会的上述三个决议、决定公布后的一个月内,投案自首的违法分子有四千多人,自动回归或经家长送回劳改、劳教场所的逃跑分子有八百多人,政法部门追回外逃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一千六百多人。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也有所提高,检举揭发和扭送犯罪分子的情况增多了。仅据16个省、市、自治区的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十六万八千多件,扭送违法犯罪分子六万八千多名。这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威力,表明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也启示我们应该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
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所指出的应当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的精神,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了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抓紧办理了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严肃处理了一批利用职权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趁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之机,私分、侵吞、哄抢国家财产的分子,以及破坏国民经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破坏森林的其他各种案件。此外,还查处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渎职或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违法犯罪案件。据统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今年1至9月份,共直接受理经济方面的犯罪案件三万一千多件,法纪方面的犯罪案件一万六千多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依法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提高了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了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管理,为国家挽回了一部分经济损失,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经济调整和经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打击刑事犯罪,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今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这次会议检查了贯彻执行法律的情况,总结和交流了整顿社会治安,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的经验,研究和部署了今后工作。会议认为,近一个时期以来,政法各部门思想比较统一,步调比较一致,行动比较坚决,开始扭转了过去对重大现行刑事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和打击不及时的情况,整顿治安工作有较大进展,治安形势有了好转。经过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分子,正气上升,邪气下降。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坏人开始怕法律、怕群众了,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好人怕坏人”的情况有了改变。有的群众说:“近来治安静了一点,案件少了一点,坏人怕了一点,群众硬了一点”,就反映了当前的治安情况。实践证明,积极开展“综合治理”,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击和预防犯罪;对现行的重大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而对大多数一般犯罪分子则采取多种的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加以处理,区别对待,这是完全正确的。
目前治安情况比前一时期虽然有了好转,但是,还远未根本好转。社会治安问题还很多,社会秩序仍然不够稳定,而且各地情况也不平衡,尤其是在经济调整期间,经济上的违法犯罪也很突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更有成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继续打击刑事犯罪。我们深切感到,对整顿治安的工作,既要看到工作的成效,坚定我们的信心;又要看到存在的问题,继续抓紧,扎扎实实地做工作。目前各地都在根据社会治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部署今后继续加强整顿社会治安的工作。
各位代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以后,各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法律的情况是好的。广大检察干部在任务重、条件差、困难多的情况下,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克服困难,艰苦奋斗,工作是有成效的。当然检察机关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检察机关重建后,工作还缺乏经验,检察干部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还不高,对有关方针、政策理解的不深、不全面,在对犯罪分子作斗争时,还不善于把打击和分化瓦解很好地结合起来。因此,在今后继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检察队伍,改进检察工作,以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们仍将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继续坚决打击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坚决打击林彪、“四人帮”残余势力的破坏活动,坚持不懈地同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在工作中认真执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参加“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加强监所检察工作,促进对犯罪分子的改造;注意斗争策略和方法,把打击、分化瓦解和教育挽救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更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同时,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要进一步加强经济检察和法纪检察工作,积极办理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加强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斗争。
在为实现我国新的历史任务的斗争中,我们检察队伍的现状,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对于完成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任务来说,都是很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十分注意检察队伍的建设。我们将着重抓好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的整顿,做好提拔培养中青年干部的工作,办好对现有干部的培训。要组织干部继续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令,学习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思想和工作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职守,增强团结,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努力奋斗,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争取社会治安情况进一步好转,进而达到根本好转而斗争。
(新华社发)

经委要求各地确保春节运输安全

第2版()
专栏:

  经委要求各地确保春节运输安全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国家经委最近就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确保1982年春节运输安全问题作了研究,并向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发出了通知。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禁生产和销售拉炮、摔炮、打火纸。二、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经营管理。凡未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的,一律停止生产,对非法生产单位要坚决取缔。三、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四、各级经委要组织公安、轻工、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贮存、经销和运输的监督管理。凡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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