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施案:情法冲突时法律如何自处

  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复仇都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随着文明国家的出现,这种报复的权力被集中到国家手中,并最终用刑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然而,一旦人们报复的愿望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借助国家力量)来实现的话,人们还是有可能会选择自己手刃仇人的方式。就中国近代而言,最具影响力的复仇事件可能就是侠女施剑翘刺死孙传芳一案。从案件的疑难角度来看,该案主要涉及情与法的冲突和调适问题。
  侠女复仇始末
  施剑翘,原籍安徽桐城人。出生不久,其父施从云将其过继给弟弟施从滨。施从滨是山东军务帮办兼奉系第二军军长。他特别宠爱施剑翘。1925年10月,孙传芳先后占领了上海和南京,并将奉军逐步逐出江苏和安徽。施从滨奉山东督办张宗昌之命对孙传芳进行截击。由于孤军深入,加之粮草、弹药供给不上,施从滨在皖北固镇兵败被俘。残暴的孙传芳置不杀俘虏这一公理而不顾,斩杀了施从滨并将其首悬挂于蚌埠车站,暴尸三天三夜,不准施家收尸。孙传芳的这一行为激起了施剑翘强烈的复仇意识。
  1935年,孙传芳兵败后寓居于天津。农历九月十七,施剑翘去观音寺祭奠先父,偶然得知孙传芳是天津佛教居士林的居士,而且担任居士林的理事长。施剑翘得知这一消息后,便立即开始着手自己的复仇计划。首先,她化名为“董慧”,并加入了居士林。此后,她通过各种途径打听到孙传芳周三和周六必到居士林听经。为了说明杀死孙传芳的原由,施剑翘写了一份《告国人书》以备得手后广为散发。11月13日下午2时许,施剑翘在居士林开枪打死了孙传芳,并向民众散发《告国人书》。随后,天津市警察局抓住了施剑翘。第二天,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被移送到天津地方法院检察处。案件很快就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认为施剑翘在刺杀孙传芳后,要知客僧东海和尚去警察局报案,并主动拨打警察局的电话,构成了自首。控方则认为:“本案被告杀人于大庭广众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虽然直陈犯罪事实,但这只能说是自白,不能算自首。”接着,辩方又认为尽管法律禁止杀人,但是孙传芳残杀俘虏这一行为性质极为恶劣,这是导致施剑翘之杀人的直接原因。从人之常情上讲,应当从轻处罚。而孙传芳家属则认为施从滨军队纪律极坏,危害地方,孙传芳是为民除害,施剑翘预谋杀人,应从重处罚。最后,天津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施剑翘有期徒刑十年。施剑翘不服,遂向河北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河北高等法院认为从法律上讲,施剑翘杀人是不对的,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其事出有因,从情理上讲,应当给予一定的宽恕,因此二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七年。施剑翘服刑后,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国民党要员20余人又联名上书,请求政府特赦为父报仇的孝女、为民除害的侠女施剑翘。1936年10月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发布特赦令,对施剑翘实行特赦。
  情与法的冲突
  在该案中,始终困扰法官的是情与法的冲突与纠结。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施剑翘杀死孙传芳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严格按照实证法的规定来判决此案会遭遇到中国传统社会情理的抗拒,这也是该案在二审中遭改判的一个原因。其实,情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个核心范畴,是制定法存在的基本依据。因此,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制定法律需要“上稽天理、下揆人情”,实施法律需要“准情酌理”“处断平允”。但是,在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情与法往往会发生冲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法没有充分地体现情理,从而使制定法具有强烈的傲慢色彩。从理论上讲,法律应当充分了解并理解社会民情与生活常例,应当充分尊重常理、常情以及生活的常识。因为这些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法律对于社会民情与生活常理的尊重,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对人们心目中的那些既有评判标准的尊重。所谓常人情感是指行为人作为普通人中的一员在具有正常的意志力与理解力的前提下对某一事物、某一现象所作的一种内心确认与内在态度。所谓常人关怀是指对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制度不能够强人所难,不能要求平常人去做难以做到的事。而真正的法治极其需要的正是这种常人情感和常人关怀。倘若制定法置民情于不顾,就会使立法者的意志凌驾于民众生活之上,从而增加立法者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对立,最终导致情与法的冲突与矛盾。
  第二,国家没有为情理提供正式的实现机制致使民众选择过当的私力救济而造成情与法的冲突。在现代社会,人们将复仇让渡给国家来行使。倘若国家不能实现这种正义观的要求,就极有可能唤起人们已被国法所禁止的原始复仇意识。在该案中,尽管中华民国在制定刑法时也考虑到了“情”的因素,但是,孙传芳特殊的身份使他难以受到国法的追究。这也就意味着施剑翘的正义诉求无法通过正式的国家机制来实现。因此,这种现实迫使她走上了复仇的道路。
  第三,司法机关机械地使用制定法使法律系统自身失去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功能。由于受立法者理性有限的影响,制定法与情理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一个法律制度较为健全的社会,法律系统往往能够通过司法机关的能动司法来调适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就该案来讲,河北高等法院一再强调制定法和情理两个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时重塑“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传统文化的现实需求,灵活地运用和解释了“犯人之品行”“犯人与被害人平日之关系”等法律概念,从而将施剑翘这种复仇行为含括进科刑轻重的因素。这样一来,法院既维系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情理,实现了法与情的平衡与协调。
  情与法的司法调适
  总结此案例司法机关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具体实践经验和做法,对于提升司法质量,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中,无论是天津地方法院还是河北高等法院都没有让法律完全屈从于情理或让法院完全无视情理,而是在运用法律解释技术将情理因素含摄进去。例如,在关于施剑翘刺杀孙传芳后,并未逃离,反是散发传单,申明为父报仇之意,并遣现场人员替己报案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自首这一问题上,两法院都在综合考虑情理的基础上对《中华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自首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即施剑翘书写罪状公之于众构成自我揭发“未发觉之罪”的行为。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官在调适情和理的冲突时首先是在法官自由裁量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一种司法技术性活动,而不是采取一种完全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的脱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利益衡量是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一个重要方法。从本质上讲,法律的核心在于对于利益进行分配和维护。而情与法的冲突在实质上可以转化为在特定社会环境中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司法者的任务不仅在于严格适用法律,还在于要根据社会发展变化来关注个人、群体与全社会之间利益的整合。在该案中,社会转型,旧有的人伦关系遭到破坏,重塑“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等价值秩序构成了一个大的司法环境。法院在这种司法环境中一个重要任务是在一定限度内权衡保护孙传芳这种十恶不赦之徒的生命利益重要还是倡导“孝道”这种公共道德重要。法院在有前提的情况下选择了后者,即:一方面从法律性质上对这种私力复仇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也承认“以一女子发于孝恩,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故从轻发落。在具体的权衡过程中,法官应当根据具体个案情况大致遵循人身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物质利益高于精神利益,现时利益高于未来利益这一实质判断原则。
  在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来调适情与法之间冲突时应当不能突破法律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构成的一个基本要素,并且在法治社会中具有最高和最终的效力。倘若情理在根本上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法官应当坚守法律原则,否则,法官的这种利益衡量很有可能就是一种妄法裁断。

本文标题: 民国施案:情法冲突时法律如何自处
永久网址: https://www.laoziliao.net/history/info/950 (请复制分享给好友)

料友留言(数量:0条)

相关文章
袁世凯孙女婿口述:袁家三代旧事
我是袁世凯的孙女婿,姓柏名均和。 袁世凯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位叱咤风云的人物,做了一些有影响的大事。袁世凯的一生中,在社会上流传较广并被诟病的有两件事,一件是戊戌变法时向慈禧太后告密,导致了戊戌变法的失败。不论起因如何,最终是通过袁世凯实现的
标签袁克桓,袁世凯,中国近代史,美国工作,天津历史,陈征
毛泽东掰着指头批“三和一少”
毛泽东判断,这是“帝反修”的联合进攻。 据王力回忆:“当时毛主席掰着指头说:这是对帝国主义要和,对修正主义要和,对印度和各国反动派要和,对支持民族解放运动要少,这是‘三和一少’。”而“三和一少”的即兴发言最终被想插手中联部工作的康生利用了
标签王稼祥,三和,毛泽东,中国近代史,历史,修正主义
北宋宰相退休后住“驾校”
玄宗得知真相后,“诏徙寓四方馆”,就是在专门接待周边少数民族和外邦使节的涉外高级宾馆里,为他开一个套房,以方便家人同住照顾。唐玄宗登基后,前朝宰相李日知向朝廷提出致仕申请,待批准下来,回家后即命家人搬出官邸,移居乡村。北宋仁宗时的宰相杜衍,
标签中国古代史,历史,宋朝
程潜之女程丹:高干子女的海滩生活
2014年9月,《国家人文历史》记者采访了程潜的女儿程丹,听她回忆在北戴河的暑期生活。中央的保卫工作很到位,未经批准谁都上不了西山。 国务院在北戴河的生活休养区与当地市民基本隔绝。北戴河的市民不能到这边海滩上来,因此海滩上总是那么几家人。
标签北戴河,程丹,张治中,起士林西餐厅
杨天石谈《蒋介石日记》与国共关系
著有《找寻真实的蒋介石——蒋介石日记解读》、《蒋氏秘档与蒋介石真相》等20余种。其中《找寻真实的蒋介石》一书被全国31家媒体共同推选为2008年十大好书,并获“香港书奖”。蒋介石日记本来准备于2010年12月出版第一本,由于蒋家内部出了矛盾
标签蒋介石日记,蒋介石,中国近代史,杨天石,历史,毛泽东
从1974年西沙之战看南海维权斗争
2014年7月15日,中国石油集团和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发布消息称,中国“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已完成在西沙群岛中建岛附近海域的钻探作业。自从1974年1月11日起,南越军舰在西沙永乐岛海域的活动加剧,并将“登岛部队”北调岘港,欲侵占整个
标签西沙海战,中国南海,南海事件,南海局势,南海美国,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