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許世英案”:司法尚未顏面掃地

  作者: 1917年5月4日,北洋政府的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官張汝霖、陸澄宙攜帶傳票來到中央公園,將正在宴飲的前交通部長許世英帶走。其後,檢察官對許世英進行了一小時的問訊,認為許世英有受賄嫌疑,將其發交京師地方檢察廳。許世英反復聲明無罪,承諾決不逃跑,希望准許保釋回家。地檢廳拒絕其請,許世英被羈押一夜。這就是北洋時期轟動一時的“許世英案”。
  一邊倒的輿論反應
  票傳許世英的命令,出自高檢廳廳長楊蔭杭。楊蔭杭(1878-1945),江蘇無錫人,早年入北洋大學堂,後留學東瀛,畢業後回國從事譯述工作。清末因鼓吹革命被通緝而再度出洋,獲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碩士學位。辛亥革命勝利,楊蔭杭被任命為江蘇、浙江高等檢察廳廳長。1915年調任京師高等檢察廳廳長。楊蔭杭性格耿直,不畏權勢。在浙江任上,有惡霸草菅人命,省長屈映光與督軍朱瑞受賄袒護凶犯,楊蔭杭毫不讓步,堅持判罪犯死刑。屈映光入京覲見袁世凱,告其“頑固難於共事”。總統機要秘書張一麐與楊蔭杭是至交,屈映光不但告不倒楊蔭杭,一紙調令下來,楊蔭杭反被升遷為京官。所以,此次他敢於票拘許世英,並不意外。
  楊蔭杭票拘許世英的理由是許瀆職。舊報紙說,許世英擔任交通總長期間,大肆任用親信為鐵路局長,並假借調查之名要求各路每月進貢一千元。另有報紙披露,許世英賣官鬻爵,濟南鐵路事務所所長、徐州車務段段長、浦口港務處處長等人皆因賄賂許世英而得官位。更惡劣的是,許世英有損害國家利權的嫌疑。交通部次長王某與皮包公司華美、漢森簽訂十五年期的租車合同,花費卻高於以往購車的價格,使國家財政損失一百萬元。被揭發後,王某畏罪逃逸。交通部發生如此大事,許世英難逃干系。由此,部分兩院議員在議會中彈劾許世英,許被迫辭職。次日,許世英便被楊蔭杭下令票拘。
  楊蔭杭票拘許世英,引起許多政界人士的不滿。許世英在清末任奉天高等審判廳廳長、山西提法使,民初任直隸都督秘書長、大理院院長、司法總長、內務總長等,在政壇根基極深。被傳之後,許氏家族馬上奔赴“北城某要人”宅邸哭訴。很快,各種電話紛紛打到楊蔭杭家。楊蔭杭之女楊絳回憶,當晚電話足足響了一夜,都是政界官員打來要求馬上釋放許世英的。次日,段祺瑞內閣召開國務會議,外交總長伍廷芳、海軍總長程璧光發表了一通義憤填膺的言論,認為楊蔭杭未獲得切實證據,僅憑報紙的所謂揭發便貿然下令逮捕許世英,實屬濫用職權,應停職交法部查辦。同情許世英的部分兩院議員則聲稱,楊蔭杭此舉違背約法中規定的“天賦人權”,應該馬上罷官,否則將“全體辭職”。
  最終,司法部長張耀曾向國務總理段祺瑞遞交呈文,認為:
  京師高等檢察廳,將許世英傳訊拘禁抄看守所,並搜索其家宅,既未奉令交辦,亦無人告發,而又乏相當之犯罪證據,僅以報紙之攻擊、議會之質問、道路之傳聞為理由,即行傳訊、拘禁及搜索,實屬意氣用事、違背職務,若不加以懲處,恐司法官流於專橫,以國家保護秩序之法權,為個人挾嫌報復之利器,必至法廳失其信用,社會蒙其弊害。擬請將京師高等檢察廳檢察長及檢察官明令停止職務,交司法官懲戒委員會議處。
  由此,楊蔭杭被停職。至於許世英,則於次日由江朝宗等人聯名保釋。
  楊蔭杭的自我辯護
  對於這段歷史,楊絳曾經回憶:“父親專研法律,主張法治,堅持司法獨立;他小小的一個檢察長,至多不過是一個‘中不溜’的干部,竟膽敢拘捕在職的交通部總長,不准保釋,一定是掌握了充分的罪證,也一定明確自己沒有逾越職權。”實際上,這段回憶有很多不准確的地方。當時的許世英已經去職,只是平民身份。楊蔭杭也的確沒有掌握充分證據,只是看到報章揭露其“罪證”言之鑿鑿才有此決定。這一點,楊蔭杭在事後接受記者采訪時有過解釋:
  問:高等檢察廳為什么要對許世英發出傳票?
  答:實行搜查處分權是檢察官職權的一種,傳訊是搜查處分權的開始。敝廳在管轄區內對刑事嫌疑人行使搜查職權實有法律依據。類似事件在敝廳屢見不鮮,實屬例行公事,社會上對其他案件毫無異議,卻對此案意見如此之大,實在令人不解。
  問:國務會議上認為,高檢廳擅自辦案,有濫用職權的嫌疑,是這樣的嗎?
  答:是否濫用職權,應該先看高檢廳有沒有檢舉刑事嫌疑人的職權。許世英是否有刑事嫌疑,目前屬於秘密,不便答復。從表面上看,參議院對許世英進行質疑,他避不出席。交通部雷光宇、曾鯤化等書面控訴津浦路舞弊損害國家財產的情況,許世英又支吾不答。從這兩件事來看,不能說他毫無嫌疑。既有嫌疑,敝廳根據法律傳訊他,當然不是濫用職權。
  問:為什么沒有切實證據而發出傳票?
  答:傳問是偵查的一種,偵查之前只應該問是否有嫌疑,而不問是否有切實證據。證據是判決的基礎,嫌疑是偵查的前提。只有通過偵查才能得到確證,而不是先有了確證然後偵查。許世英本有嫌疑,則傳訊屬於正常流程,如果說在偵查之前必須有確證,刑事訴訟法則沒必要存在了。
  其後,楊蔭杭又寫了一封《申辯書》,針對頂頭上司張耀曾的指責逐條辯解。他說,此案從偵查開始,傳喚、詢問、搜查證據並交地方檢察廳繼續偵查,一切都是依法辦理,沒有不合之處。檢察官有獨立辦案之權。即便某案是大總統交辦,如果偵查後沒有發現證據,亦不必起訴。檢察官如果認為某案應該偵查,即使沒有大總統命令,亦可照常進行,不能認為許世英當過總長便神聖不可侵犯,不可以偵查。檢察官辦案,更不需要一定有人告發,可以根據報紙攻擊、議會責問開始偵查。至於對犯罪嫌疑人傳訊、搜查,不必一定有較顯著的事實,反倒是若非經傳訊、搜查便無法獲得證據。如果根據司法總長的“違背職務”一語便可定論,那么以後檢察官將失去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職權,並出現這樣的情況:只要檢察官認定嫌疑人,司法總長便出面干涉,使之不能偵查;檢察官偶爾傳訊嫌疑人,司法總長便出來干涉要求檢察官拿出證據。假如拿不出證據,司法總長便要求檢察官停職。那么,以後凡是司法總長的同黨都可以肆無忌憚受總長的保護,而不受檢察官的檢舉。這樣,司法制度將從根本上被破壞。至於對自己的懲戒,也應該在許世英完全洗清犯罪嫌疑後才能進行。如今張耀曾不避嫌疑,一味袒護許世英,迫不及待責備檢察長,阻撓辦案,實在無法理解。
  不過,楊蔭杭也無法很好解釋為何限制了許世英一個晚上的人身自由。此案最後的調查結果是,交通部次長王某等獲得徒刑,而許世英是否牽涉腐敗,並未找到足夠的證據。因此,楊蔭杭票傳許世英之舉,的確有所謂“魯莽之處”。司法總長張耀曾對楊蔭杭的懲治,雖然操之過急,卻也並非完全錯誤。因此,此事雖然在後人的傳說中被說成是楊蔭杭“追求司法獨立之殤”,在當時看來卻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一段敘述。
  法律與人情的沖突
  根據董彥斌著《追求穩健憲政:民國法律家張耀曾的法政世界》一書可知,關於此案,當時還有其他兩種說法。
  一種說法是,當時的報章和部分議員大力揭發許世英,背後黑手其實有徐樹錚,許世英案實為黎元洪與段祺瑞府院之爭的產物。徐樹錚是國務總理段祺瑞的心腹,素來專橫跋扈,從不將黎元洪這個總統放在眼里。黎元洪遂與許世英商議,免去徐樹錚國務院秘書長之職。徐樹錚懷恨在心圖謀報復,獲知津浦鐵路存在重大舞弊內幕,遂利用京城各報與部分兩院議員鼓吹言論,聲稱許世英牽涉其中。據說,許世英晚年也認為此事有徐樹錚從中搗鬼。楊蔭杭當然與徐樹錚沒有私人關系,只是聽到這些外界輿論,出於檢察官的正義感查辦許世英,孰料可能暗中充當了徐樹錚的“打手”,為自己惹來麻煩。
  另一種說法是,楊蔭杭與許世英曾有宿怨,此次票傳,純粹是借機報復。1913年,許世英擔任司法總長,楊蔭杭是下屬,擔任江蘇高等檢察廳廳長。時值宋教仁案發生,上海地方審判廳及檢察廳正在審理宋案,楊蔭杭借司法部司法改制的機會,突然下令以改組的名義將上海兩廳的原班人馬全部裁撤。隨即,許世英對楊蔭杭嚴厲斥責,認為此時正處於審理宋案的關鍵時刻,貿然對上海兩廳改組裁撤,以致人員易手,可能導致矛盾叢生,不利於辦好宋案。由此,許世英對楊蔭杭給予警告處分。因此,張耀曾才隱晦地在呈文中認為楊蔭杭有“個人挾嫌報復”的嫌疑。只是,楊蔭杭在自己的《申辯書》中從未提及此事。
  拋開上述糾紛不談,此事最大的問題是,在一個剛剛由帝制進入民主共和的國家,在試圖確立司法獨立權威的語境下,法律與人情文化的沖突。揆諸西方司法實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已經卸任的嫌疑官員進行調查、傳訊、追責,本來是常規之事,不會引起什么爭議。如果偵查的結果是確實有罪,可以進入訴訟程序;偵查無罪,檢察官也須得到一定懲戒。但是,中國素來有“刑不上大夫”的古訓,雖然新生的中華民國在形式上確立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的體制,但在現實的司法操作中很難真正摒除金錢、地位和人情的影響。只是因為被楊蔭杭票傳的是政府要人,在政府中有盤根錯節的勢力,此舉便成為眾矢之的。無數人在未獲知調查結果之前,便第一時間將矛頭指向楊蔭杭,並通過各種途徑施加壓力,最後給其停職的處分。由此可知,就算到了民國,中國社會普遍仍存在着重人不重法的情況。
  不過,事實還是好於想象。楊蔭杭並未受到長久的懲戒,司法總長張耀曾不久便主動辭職。1917年9月4日,交通部代理委員長周紹昌上書大總統黎元洪,認為楊蔭杭不應受處分。黎元洪批准此議。楊蔭杭並未降等,反而是在1918年的政府銓敘中被定位一等一級。到了1919年10月7日,楊蔭杭主動提交辭呈,回到原籍無錫,其中似乎並未受到什么壓力。
  只是,楊蔭杭再未從政,而是選擇成為一名嬉笑怒罵的報人,據說是看到了所謂的司法獨立的假象,從政的希望破滅。但從民國初年上海方面傳喚國務總理趙秉鈞到庭、不久前檢察院逮捕具有犯罪嫌疑的財政總長陳錦濤以及楊蔭杭票傳許世英,可知在北洋期間,雖然政治權力干涉司法的情況仍屢見不鮮,但司法並未完全顏面掃地,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其神聖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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