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這是《史記》記載的“緹縈上書”的開篇。
父親做官時,“齊中皆稱其廉平”,然而,“今坐法當刑”。這十二個字,家與國,情與法,全都點出來了;姿態又夠低,鋪墊做得足,既是真情流露、一片赤誠,又小心翼翼,力求以情動人。
雖然父坐法當刑,有無冤屈,只在“廉平”處埋伏筆,不再爭執,而是退一步,“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道莫由,終不可得”。這是全然避開罪之有無的問題,只從承受能力上,討論刑之輕重,且討論的不僅是一己、一時的承受,還引申到尋求“改過自新”的機會。
只是這樣表明態度,擔心還不夠,為了表足誠意,上書者必須付出更多。無罪的緹縈,在表露了她的情感、見識後,接下來又表明了她的決心:“妾願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即便罪囚曾經為官“廉平”,如今年邁還將受刑值得同情,但天子與法官也許會想:“那又如何?”“與我何干?”“改過自新”的態度雖正,卻也可能引出“照規矩辦”的後果。而當一個既服從權威、理解國法,又心疼父親、為救父不惜代價的小姑娘提出甘願以身贖父時,上位者也許才會略感驚訝,稍稍動容。別小瞧了這一點垂憐,遇上合適的時機,天子過問的一點小事,落到這一家頭上就是寶貴的生機。
緹縈上書,約六十字,紙短情長,言簡意深,這背後是怎樣的功力?她這樣小的年紀,又從何處得來這樣的功力?具體而言,既然是上書,這六十個字,需要工工整整寫出來,她總得識字吧,是誰給她啟蒙?能寫出這樣一份鄭重、重要的文稿,她是怎么開的竅?又怎么改成?寫與改,還都不是在悠閑的閨房里,而是在她隨父至長安一路跋涉的途中。
關於緹縈上書的構思和寫作方式,包含幾種可能:第一種是緹縈自己構思自己寫,第二種是別人構思緹縈寫,第三種是別人構思別人寫。從技術上講,最有難度的應該是第一種,但最難得的也正是這一種。支持緹縈親自構思和撰稿的證據,雖然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但緹縈所上之書,至少得是她親筆抄寫、不假手於他人的。也就是第一種方案完美,第二種方案保底。而由此也可推斷緹縈識字。
王子今教授《秦漢文化風景》一書中有一篇《漢代社會識字率推想》也提到了緹縈:“緹縈在長安上書,請別人代書的可能性不大。女子上書,更早有戰國時期的史例。”文中還列舉了皇室親族女子、富貴人家女子等,雖都不算是尋常女子,但她們的情況有助於推測當時社會識字者的占比。
對緹縈這個特例,王老師還在《漢代的女童教育》一文中繼續分析。緹縈故事構成中國古代刑法史中的重要情節。我們在這里更為注意的,是“少女緹縈”能夠“上書”帝王,並且言語得體、文辭感人的事實。如果緹縈完全沒有文化,就不會實現“憂心摧折裂,晨風揚激聲”的感染力,也不會使漢文帝“惻然感至情”,自然也就不會有廢除肉刑的法令……故事不僅體現漢文帝的行政風格,也告知我們漢初女童的文字能力。
至於她上書的內容究竟是否為親筆寫成,王教授是這么論證的。首先,他認為“當然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代緹縈擬寫上書內容的可能”,但他舉西漢末年吏民中因王莽不受新野田而前後有487572人上書為例,推斷這么多人中應當有相當數量的人是普通百姓,說明“普通百姓上書似乎是漢代政治生活中常見的情形”,也就是說緹縈親自擬寫上書內容並非不可能;其次,他從上書一事“庄重嚴肅”,出錯可能受罰的角度,強調上書者對此事極度重視,並推斷緹縈“請人代書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她有能力獨立書寫,因而有必要親力親為。
誠然,小女子上書,成熟老練未必是關鍵,關鍵在於一顆能打動人的赤子之心。緹縈所上之書,完成大於完美,實在不必講究什么遒勁書法,也不必追求什么華麗辭藻——以情動人,勝在摯誠,過於老成周到反倒有畫蛇添足之嫌。因此這三種可能性,其實是在求真與求穩之間不斷切換重點,不好說孰優孰劣,只能說各有千秋。
既然當時君臣和後世史家都不懷疑緹縈是救父的主力,那么不論過程和細節,有一點是完全可以確信的:說“女子無才便是德”的,怕是全不在理,因為女子臨危能“逆襲”,有才乃是大德。
【節選自《木蘭無名,緹縈無蹤:法律史視野下的女性悲喜》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2024年11月】
(作者為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 張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