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亞文:宋以降蘇州城的“廂”與“鄉”

作者:來亞文

來源:“中國歷史地理論叢”微信公眾號

原文刊載於《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24年第3輯

《姑蘇繁榮圖》局部 遼寧省博物館藏

一、引 言

縣以下區劃作為中國古代行政區劃的基本組成部分,是皇權與基層社會直接互動的基本單元,其重要性不言自明,因而受到學界的普遍關注。縣以下區劃可分為城市型和鄉村型兩類,由於制度史方面的資料相對豐富,自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學界關於縣以下區劃(或基層組織)的研究集中在鄉村地區,而對城市基層區劃的探討則有所不足,許多基本史實尚未厘清。包偉民指出,宋代“作為城市基層管理組織的坊區,究竟如何組建,它與前期的鄉里、後期的保甲,相互之間如何銜接、配合,其存世記載就要比當時的鄉村還要零星稀少”,點明了宋代城市基層區劃研究的核心問題及其復雜程度。然而,相比於大多只能依靠文獻解讀來展開研究的鄉村型區劃,古代城市具有物理空間結構穩定,歷史地名延續性強,以及地志與地圖資料相對豐富等特點,更適合作為縣以下區劃平面空間復原研究的對象。以往關於城市基層區劃的研究首先集中於唐代都城“坊市制”、宋代城市“廂坊制”等問題上,積累了頗有見地的成果,但由於制度史方面資料相對缺乏,文獻中已經地名化的舊基層區劃名與新基層區劃名的混淆難辨,導致一些基本問題仍待闡釋。近來歷史地理學研究方法在該領域的運用,注重在繪制城市歷史地圖的基礎上,按由今及古的步驟,從空間的角度梳理各類城市型縣下區劃的演變過程,得出了一些新的認識和理解,其經驗值得應用於更多的研究案例當中。

作為衙署駐地和人口密集區,中國古代城市型縣下區劃與鄉村地區相比有明顯區別,但同樣作為賦役征發的基本單位,又與鄉村地區關系緊密。唐宋以後基層組織的歷次變革,城市區域自不能免,因此在長時段的視域下考察城市型縣下區劃的變遷,是中國古代基層區劃研究的有效路徑。對於宋代城市基層組織而言,“從一些歷史現象的後世走向,回溯其與兩宋時期的聯系,也可以使我們對於那些僅據宋代資料看起來隱晦不顯的一些內容,有更多的認識”。宋至清代的蘇州城作為兩浙地區的中心城市之一,具有規模較大、形態穩定、傳世史料豐富的特點,且前人在城市史料整理方面已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故可作為府州級城市縣下區劃研究的典型案例。

二、明清蘇州城內基層區劃的宋元遺跡

(一)明清蘇州府城內之“圖”

縣級以下的城市基層區劃具有較強的延續性,不宜以朝代分期。明清時期蘇州城內的基層區劃包括“隅”“鄉”“圖”等,其中“隅”完全承襲自宋代之“廂”;“鄉”與宋代相比,雖然數量不變,但區劃變化較大;而“圖”作為明清蘇州府城中最基本的聯民單位,又與“隅”“鄉”關聯密切,此類區劃皆保留了大量宋元“遺傳基因”。因此,在宋元史料相對缺乏的情況下,可以自明清基層區劃入手,利用其歷史延續性進行回溯考察。而其中首先要對清代“圖”界進行比較精確的復原,作為研究“隅”“鄉”以及回溯宋代“廂”“鄉”的基礎。

通過細致比對存世史料可知,清代蘇州府城內的“圖”大致以同治末至光緒初年為界,分為前後兩個時期,前一時期相對穩定,而後一時期變動頻繁。繪制於1880年至1898年的幾種蘇州城市地圖中,詳細標注了城內所有的“圖”號,對比這些地圖可以發現,1880年之後蘇州城內的“圖”界屢有變動,且1880年繪制的《蘇州城圖》與成書於1874年的同治《蘇州府志》和《長、元、吳闔邑都圖》(下文簡稱《闔邑都圖》)關於蘇州城內“圖”界的記載出入甚大。可見在這6年中,蘇州城內的“圖”界經歷了大幅調整。乾隆二十六年(1761)編修的《元和縣志》作為同治之前唯一詳細記載蘇州城內元和縣“圖”界的史料,又可與同治《蘇州府志》《闔邑都圖》所載信息互相對照,通過比對可知,乾隆《元和縣志》所載附郭元和縣各“圖”與同治間元和縣“圖”界差別甚微(詳見圖1所示),表明乾隆至同治間蘇州城內“圖”界是相對穩定的。即便在雍正二年(1724)江南地區大規模升州析縣的政區變動中,蘇州府從長洲縣內析出元和縣,都是以“圖”為單位來分割的,就連長洲縣治都隨其所處的“地二圖”一並被納入元和縣境內,成了一塊在元和縣的飛地(見圖1)。

圖1 清同治十三年蘇州府城“圖”界

說明:據張英霖主編《蘇州古城地圖》“圖版說明”第32頁1940年《吳縣城廂圖》改繪,圖3同;圖中箭頭符號指示乾隆間相關色塊所屬圖號。

由此可知,至少在清乾隆至同治間,蘇州府城內的“圖”界並未遭受大的擾動。因此,本文選取同治十三年(1874)作為晚清蘇州府城內“圖”界復原的時間斷面,以同治《蘇州府志》及《闔邑都圖》為核心史料,追溯更早時期蘇州城內的基層區劃。通過詳細考證定位約500個地名,繪出該時間斷面蘇州府城內的“圖”界(圖1)。

除個別“圖”後來分為上、下“圖”之外,蘇州城內其他諸“圖”在1761年至1874年間變化並不算大。明代蘇州城內之“圖”與此亦頗相吻合。崇禎《吳縣志》載:“城中兩邑並峙,有役率均,吳民應役每先,以在西則呼攝便爾,在城之‘圖’以南、北為號,各分元、亨、利、貞,以統部居民,南號差不及北,以地有間隙,稍遠市廛。”由圖1可見,蘇州城北“圖”數多於城南,且區分上、下“圖”號者皆在城北,正印證了此文的描述。

最早系統記錄蘇州城內“圖”號的地方志為正德元年(1506)編修的《姑蘇志》,而這些“圖”至晚在明初便已存在,且以“圖”為單位,設置了維持城市治安的“警鋪”。在成書於洪武十二年(1379)的《蘇州府志》中,尚不見以“圖”為名的城內基層區劃,則城內各“圖”字號可能始於洪武二十年(1387)。是年二月,“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隸蘇州等府進魚鱗圖冊”,該“魚鱗圖冊”“圖以田之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四至”,這或為明清蘇州城內各“圖”字號的由來。

(二)沿襲宋元四“廂”的明清四“隅”

明代蘇州府城內延續了宋元時期的四“廂”區劃,而改設為四“隅”,與宋代相比,除名稱不同外,其區劃界線基本不變。宋代平江府設四“廂”管轄城內,這一基層區劃為元代繼承,《元一統志》載:“在城地,舊設四廂以領民事。歸附國朝之初,設四廂。至元十四年,改隸錄事司,以在城民戶屬之。”這一制度在元末又為張士誠沿襲,洪武《蘇州府志》載,朱元璋攻取蘇州之後,“除錄事司,四隅分隸吳、長洲二縣”。又載“郡城中地,王既已界為四隅之坊巷矣,其在郭外者,厘為七縣,各具於鄉村里保”。可見明初蘇州府城內之“隅”仍為主要的基層管理區劃。

明代蘇州城內四“隅”分別以“西南”“西北”“東南”“東北”為名,前兩者屬吳縣,後兩者屬長洲縣,四“隅”界線相交於樂橋附近,“以城內樂橋正居市心,故就橋下少北十字街,界其坊市為四隅”。這一劃分方式顯然延續了宋代的四“廂”格局,南宋《吳郡志》記錄城內諸坊時,雖未明言各“廂”界線,但同樣以樂橋之東南、東北、西南、西北分類。正德《姑蘇志》所記蘇州府城內的街巷、橋梁,亦以四“隅”區分,且比對各“隅”之內所含街巷、橋梁等地名,皆與上述“隅”界完全相符,證實了明代蘇州府城四“隅”,是以樂橋稍北的十字街為界,相對規則地區分城市區域的基層區劃(見圖3)。崇禎九年(1636)成書的《吳中水利全書》以蘇州府城內四“隅”為單位,繪制了4幅河道地圖(見圖2),清楚地標出了四“隅”的界線,另注文雲“全城之內雖兩縣東西各半,然地址河道,長洲治其六,吳治其四”。以此劃分城市河道的治理責任,可見在此類役政的管理方面,也是以四“隅”為單位進行的。

圖2 《吳中水利全書》附圖所見蘇州府城四“隅”界分

說明:據張英霖主編《蘇州古城地圖》“圖版說明”第14-15頁附圖拼接繪制;圖內相應位置以“從街分界”“從河分界”“南西南隅本縣境”“北西北隅本縣境”等文字標出四“隅”界線。

明代的“隅”是“圖”的上層單位,其功能在一些方面略同城外之“都”。明初蘇州府在其所屬鄉都皆設置申明亭,以供“老人奉縣檄坐勘公事”,洪武《蘇州府志》載:“申明亭,在城四隅各置一所,各縣每都亦各設置。”顯然將“隅”視為與“都”同級的民政處理單位,這與宋代之“廂”的職能是相似的。從各方志以“隅”為單位記錄坊巷來看,“隅”之下的最底層單位和“圖”一樣,皆為街巷,嘉靖《吳邑志》載:

西南隅二鄉:麗娃鄉南宮里,管圖九······永定鄉安仁里,管圖六······

西南隅(筆者按:為“西北隅”之誤)二鄉:鳳凰鄉集祥里,管圖七······大雲鄉慶雲里,管圖四。

此文似乎表明蘇州府城內的縣下區劃是“隅—鄉—圖”結構,但實際上,“隅”與“鄉”在區劃上並不能相互對應,如嘉靖《吳邑志》雖將永定鄉安仁里記於西南隅,但其下屬地物大多位於西北隅,且崇禎、康熙、乾隆3種《吳縣志》皆言永定鄉在“西南、西北隅”;又如鳳池鄉澄胥里、樂安上鄉仁壽里均跨有東南、東北兩“隅”,表明“鄉”並非是“隅”管轄的一級單位,方志之文僅為其地理位置的表述而已。明代蘇州府城內的縣下區劃層級實為“隅—圖—街巷”,這是附郭縣在城內的差役、治安、民政等事務的管理體系。

結合圖1和圖3來看,明清時期蘇州府城內的“圖”是在四“隅”的框架下以街巷為基本單位對住宅和土地的劃分。四“隅”作為明代蘇州府城的民事管理單位,受其管轄的“圖”,必然在各“隅”的范圍內界定其區劃,前引崇禎《吳縣志》雲:“在城之‘圖’以南、北為號,各分元、亨、利、貞,以統部居民。”可見“南”字號“圖”和“北”字號“圖”是分別以吳縣“西南隅”和“西北隅”為單位細劃的,這在圖1中仍有體現:二隅所分的圖號均自城中心開始,按元、亨、利、貞順序逆時針旋轉排列。這恰在空間形態上證明了“隅”在城市管理的實際運作中是“圖”的上層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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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宋至清代蘇州城內十“鄉”區位比較

說明:不同色塊表示清同治間十“鄉”區劃;黑底白字序號對應表1宋代地名;其余序號對應表2明嘉靖間吳縣地名。

可見,明代蘇州府城四“隅”所沿襲的並非只有宋代四“廂”的界線,上述“隅”區在城市管理中所發揮的功能,同樣在一定程度上承襲自宋代,但宋代城中之“坊”卻不是明清之“圖”的前身。南宋紹定間平江府城各“廂”之下的“坊”,並非區劃之名,而是坊額建築及其所處街巷的統稱,這在刻繪於紹定間的《平江圖》碑中已有確證,因此這種“廂—坊”結構實即“廂—街巷”結構。南宋平江府城區面積大,人口多,一“廂”的轄區面積可與許多州級城市相匹敵,其催稅、治安、詞訟、火政等基層事務繁雜,勢必要分出次一級區劃以分攤政務。因此“廂”區之下實則另有編戶單位,史載南宋建炎三年(1129)程俱知秀州時,在城內編排保伍,稱“近城中排比保伍······二十五家每夜五家各出一人,一月不過六次······建康、平江、杭州皆以保伍夜巡,已有成效”。證明南宋平江府城與其他城市一樣在城內實行了保伍之法,即以5戶為1伍,25戶為1大保,10大保為1都保,1都保合計約250戶,只是其具體情況史籍缺載而已。宋代以戶口為單位將相鄰住宅編排成保,並實現了大保信息的地圖化,保最終由聯戶組織變為相對穩定的基層區劃。上述明清“圖”界在四“隅”的框架下被劃分,其做法顯然承襲自宋代。

三、南宋平江城內十“鄉”區劃及其沿革

如前文所述,南宋至元代的平江府(路)城分設四“廂”,作為城內治安與煙火公事管理單位,與之後的明清時期相同的是,城內已存在十個“鄉”,且“廂”與“鄉”在空間上呈現相互疊壓的狀態。

“廂”這一通行於宋代州級治所城市的基層區劃,學界一般認為始於中古時期的軍隊編制與城市治安制度,大約在晚唐五代時期推行於地方府州。而“鄉里”的歷史則更加久遠,自宋代之後蘇州城內同時存在“廂”(或“隅”)與“鄉”這兩種區劃,是新舊區劃的疊壓現象,且這種現象在宋代州級城市中實為常態。魯西奇認為,“宋代鄉里制度的基本結構,乃是一種雙重體制,即作為戶口賦役籍賬編制單元的鄉—里和實際負責賦役征科與治安事務的管—耆、都—保並存的體制”。唐代城市的鄉里為編戶催稅單位,而在其後逐步走向虛化。見載於唐《吳地記》的在城“鄉”有麗娃鄉、大雲鄉、干將鄉,其中干將鄉之名還在出土的唐代墓志銘中得到印證,顯見南宋平江府城內的鄉里制度承襲於唐代,南宋以後沿襲不變的城內十“鄉”之名則最早在北宋《吳地記後集》中已有記錄。

宋代平江府城的“鄉”之後皆綴以“里”名,構成一鄉一里的特殊現象。學界一般認為,北宋廢鄉之後,每鄉只有里正一人,鄉、里實際合為一體,一鄉一里的情況因此偶見於文獻記載。近來有學者提出北宋至和二年(1055)所廢者為“里正衙前”而非里正,即里正的“主管官物”職能被廢,並根據鄞縣一鄉一里的情況提出“這應該是唐代中期以後鄉制不斷虛化和宋開寶七年(974)廢鄉的結果,廢鄉之後,里正代行原鄉長職能”,因而出現一鄉一里的情況。從宋代平江府城來看,《吳地記後集》所記者只有鄉名而無里名,北宋元豐七年(1084)成書的《吳郡圖經續記》中,最早出現一鄉一里的固定名稱。文獻中平江府城之“里”一般指街巷,如“陸龜蒙······始居郡中臨頓里”,“吳雲公雅善詩詞,居城東之臨頓里”,“臨頓里”即南北向的臨頓路及其相連支巷;又如“大雲鄉慶雲里”之“慶雲里”,實即官厙巷,“麗娃鄉南宮里”之“南宮里”應為南宮坊(即書院巷),等等。這些“里”(街巷)或具有某種特殊意義,而被作為“鄉”名的固定後綴,但由於史料不足,尚難斷言。在鄉制虛化之後,蘇州城內之“鄉”仍延續至清末,欲探討其原因,則需分析其區劃和功能的演變情況。宋代平江府城內的十“鄉”在方志中僅錄其名,關於“鄉”的信息散見於金石銘文、佛經尾跋等文獻,筆者在王謇《宋平江城坊考》的基礎上予以補充,整理出宋代平江府城內十“鄉”相關史料(見表1),並將其中相關地名定位於復原圖中(見圖3),可與明清時的情形互相比較。

表1 南宋平江府城內十“鄉”相關史料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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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整理自王謇撰,張維明整理《宋平江城坊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的屋勝「影印宋磧砂藏經の尾跋について」、『日華佛教研究年報』第一年特輯號、1936年;表中各地名以序號形式定位於圖3中,以表示相應地名在城中的位置,表2同。

相比於宋代史料對十“鄉”的模糊記載,明清方志的描述要更為明晰。如前所述,明清方志中的“鄉”被列於“圖”之上,往往以數“圖”之地合為一“鄉”,因此可由“圖”的區劃拼合出清代十“鄉”的空間范圍(圖3),並由此考察宋、明之“鄉”的異同。明代文獻缺少對蘇州府城基層區劃的詳細記載,僅可據嘉靖八年(1526)《吳邑志》的記錄(見表2),以吳縣在城四“鄉”為例,對比明代與清代“鄉”區的不同。

表2 嘉靖八年吳縣在城四“鄉”所轄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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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整理自嘉靖《吳邑志》卷4《鄉圖都分戶口田賦並雜附等》第292-293頁。

從圖3可見,嘉靖時麗娃鄉南宮里所屬地名基本皆在清代麗娃鄉范圍內(序號5稍偏);明、清永定鄉安仁里雖大部吻合,但與其相鄰兩“鄉”卻存在部分交錯之處(嘉靖間永定鄉序號A、D、Q在清代麗娃鄉邊緣,序號L、R在清代鳳凰鄉內;嘉靖間鳳凰鄉序號[4][6][12][24]在清代永定鄉內),鳳凰鄉集祥里與大雲鄉慶雲里同樣如此(嘉靖間鳳凰鄉序號[22]在清代大雲鄉內,大雲鄉序號①在清代永定鄉內)。由此可知,清代蘇州府城內的“鄉”區對明代既有繼承,又有調整,這實由其下層的“圖”區所決定。

圖3所示的宋代十“鄉”地名位置與明清“鄉”區相比,其位置大致相同,但界線卻有所變動。其中位於府城北部的“大雲鄉慶雲里”可清楚地展現宋至明清蘇州“鄉”區的變化,表1引南宋遺民徐大焯所著《燼余錄》描述了該“鄉”的范圍:自閶門流入,至齊門流出的古桃花河,其西北直抵城牆,皆為著名的“桃塢”之地,也是大雲鄉的全部鄉境。其所述者當為宋代吳縣所轄的大雲鄉境,明清時期的吳縣大雲鄉已不再以古桃花河為界,而變為其下屬各“圖”的界線,顯然“鄉”區至晚在明代被重新調整,新“鄉”區的劃界依據則是“圖”這一官府劃分的基層賦役單位。

四、宋以降蘇州城十“鄉”的民俗文化傳統

學界普遍認為,南宋紹興經界法推行之後,“鄉”的界線隨着砧基簿的編修而被固定下來,成為稅則和稅額的核算單位,而實際管理職能則基本消失。這一看法在鄉村地區和坊郭區域應同樣適用,但並不代表鄉里除上述職能之外已變為單純的地理標識,而在實際社會生活中毫無意義。宋《江陽譜》載:“今惟士人應舉,卷首書鄉里名,至於官府稅籍,則各分隸耆下。”表明宋人對於籍貫的表述習慣與官府的基層管理單位並不統一。與之相似,在宋代平江府城居民對其住址的表述中也未見“廂”名,而皆書以鄉里名,足見城內居民對鄉里的重視。因此前文所謂“雙重體制”,在基層區劃中還表現在民間與官方這兩個層面上。

南宋以降,尤其在明清時期,蘇州城內十“鄉”之所以長期存在,更主要的原因在於其作為穩定的民俗文化空間或“民俗社區”,始終在城市社會生活中發揮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這類文化空間的核心是各“鄉”供奉的土地神。據表1,在住址前冠以鄉里名者,大多是助力公益事業、宗教事業的城市居民,未見與城市管理、賦役攤派相關的記載,體現了南宋平江府城十“鄉”區劃顯著的民間屬性。表1中尤為值得注意的是《磧砂藏》尾跋中出現了樂安上鄉“交讓大王管界”和永定鄉“毛亭大王管界”的記載,其中“交讓大王”即仲雍祠(又名交讓王廟)祀神,史載“交讓王廟在干將坊,祀周仲雍,俗稱樂安上鄉土地神”。“毛亭大王”即表1所錄“茅定司廟”(又名“茅亭司廟”)祀神,為永定鄉社神。明清時期蘇州城內十“鄉”各有其土谷神廟(詳見表3),以供各“鄉”居民春祈秋報及婚喪等事的祈禱集會之用,清人言:“郡城之十鄉土地,□載於郡志,而均受明太祖敕封者也。”實際上,以“鄉”為單位舉辦“社會”活動的傳統極可能在南宋時便已形成,“交讓大王”“毛亭大王”即屬其例。又如水仙廟祀神在明清時期被封為上元鄉土谷神,明代蘇州文人楊循吉撰《水仙大王廟碑》雲:“吾鄉世事水仙大王,王,建炎天子之所封也,有鄉者之視他神尤貴。”指出其“鄉”之社神為宋高宗所封,可見至晚在南宋時,平江府城內的“鄉”作為以各自社神為中心的民俗文化社區或已成為主流,其傳統在明清時期得到延續並受到官府的規范。民國《吳縣志》載清代蘇州城風俗曰:

社日,割牲烹鮮,以祀神醵錢會飲各鄉土谷神廟······三月清明······是日府縣詣虎邱厲壇,祭無祀孤魂,府縣城隍神及十鄉土谷諸神以次臨壇,主祭、陪祭、巡撫都土地諸神、督祭,各境均舁其神像至壇,謂之“舍會”。

表3 清代《吳門表隱》卷3所記蘇州城土谷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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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朱彝尊有《山塘紀事二首》,描述了蘇州“舍會”的場景,清人注雲:“吳俗土谷神城內外各十,多以手版迎城隍。”表明清代蘇州府城官民舉辦祭祀活動以十“鄉”為單位。明代同樣如此,如常熟縣白雀寺石香爐所刻正德五年(1510)款識雲:“本府長洲縣東北隅鳳池鄉張明土地界碧鳳坊奉佛喜舍信士郁瑞······”文中“張明”即官府指定的鳳池鄉土谷神(張明廟位置見圖3)。又史載:

明季比年五谷不登,有奸道借天師之名,黜陟十鄉土地,盤踞玄妙觀以收各會首,矯誣上天之資······有不如期,則各鄉土地會首傳帖鳴金備繳······當時有謠曰:“城中城外走如狂,爭看玄都醮籙黃,哄動各鄉泥土地,天師門下受封章。”

可見明代蘇州城十“鄉”各有其主事人,名為“會首”,是相對獨立於官府“隅—圖”系統的社區民俗事務主持人。這一傳統應亦承襲於宋元,宋代與蘇州相鄰的秀州有類似情況,清代嘉興城內出土北宋政和三年(1113)修街磚銘文記有“秀州嘉興縣郭五鄉居住會首胡公佐、張世隆······遍募眾緣,同力重砌大市上官街一道。”文中“郭五鄉居住會首”即秀州在城五個“鄉”的主事人,同樣是獨立於秀州官方“廂—界”體系的民間社區事務主持人。魯西奇在宋代蘄州城磚銘文中發現“蘄水縣永福鄉總首”之文,並由此認為“‘鄉’在地方控制體系中仍具有一定意義”。一些地區的基層“社會”及其“會首”作為一種基層自治的民間組織,在城市“社區”中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和號召力,“鄉”便是此類“社區”的一種空間形式。

正如前文所述,在地理空間上,明清時期的蘇州城各“鄉”對宋代之“鄉”的社神及其信仰空間有所繼承和革新。宋元“鄉”區在明清時期被重新調整並確定下來,如清代道義鄉土谷祠內尚有《道義鄉境界圖》舊碑,用以確定民俗文化社區的范圍。同時,明代官方認定的各“鄉”土谷神亦在宋元基礎上有所沿革(見表3),但並無證據表明南宋平江府城與明清時期一樣,各“鄉”與其下層區劃相對應。以前述大雲鄉慶雲里為例,南宋時全“鄉”已分屬吳、長洲兩縣,“鄉”區以河道為界。而明代在各“鄉”之下劃分若干“圖”,大雲鄉的區域隨着所含之“圖”的變化而有所伸縮,因跨據兩縣而各立社廟,但至清代,蘇州以“鄉”為單位重新規范民間信仰,兩縣大雲鄉合祀同一個土谷神,於是康熙五十八年(1719)長洲縣大雲鄉利二、利三、利四圖居民為求“陰陽一理”而申請官府調整:

竊榮等世居本圖,遇有婚喪疾病,祈禱疏文,僧道祝獻,為鄉貫俱書吳縣大雲鄉土地管界,但戶口、田房縣、交納錢糧,仍在長洲縣,豈有陰屬於吳縣,陽屬於長洲縣?殊不可解!□細根求,始知府、縣二志可考,開明□圖□某鄉土地,我里並非吳縣所屬,因長、吳兩縣,各有大雲鄉土地,是以□□錯誤,雖在幽明之中,□思陰陽一理,關系民間禍福。□□一家,有陰陽各別,不但祈禱無益,焉能生□之遵。若不辨明志書遺世,徒然書雲,非其鬼而祭之也。是以抄錄志書:吳縣大雲鄉管五圖,長洲縣大雲鄉管三圖,公呈□□留侯正一嗣教五十四代天師大真人府先人老爺······並移明蘇州府,轉行長洲縣及僧綱、道紀、陰陽學取具,照志遵依,庶民間婚喪疾病、祈禱疏文,陰陽一理,毋欺於冥冥之中矣······

該碑文所述長洲縣利二、利三、利四圖居民申請在長洲縣大雲鄉界分立土谷祠(靈跡司廟)之事,最終獲准,“嗣後長邑利二圖、利三圖、利四圖地界,應屬長洲縣大雲鄉靈跡司土地管界”(廟址見圖3)。其所供奉的社神與吳縣朱司徒廟名異而實同。這一事件表明“鄉”區作為民俗文化社區在蘇州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意義,這正是蘇州城十“鄉”沿襲千年的重要原因之一。又碑文雲“開明□圖□某鄉土地”,查其上下文義,所缺兩字當為“某”“屬”(或“隸”),則原文應即“開明[某]圖[屬](或[隸])某鄉土地”,正可與明清方志所載的“鄉”“圖”體系相互印證,表明明初整合蘇州城基層區劃時,以“圖”為單位,重新調整了舊“鄉”區,以求加強官府基層區劃與民間“民俗社區”之間的關聯。明初規定“里社,每里一百戶立壇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要求土谷神廟以里(圖)為單位設置,但這一規定在實際運作中因地而異,也許正是由於宋元的傳統,明代蘇州城內土谷神廟的設置仍主要以“鄉”為基本單位,加上長洲縣大雲鄉靈跡司廟,官方認定者有11處(廟址見圖3)。

“鄉”區除受官府干預而發生變動之外,也存在因民俗文化空間變動而調整的情況。明清時期蘇州在官府認定的土谷神之外,新增社神的現象並不少見,如上述長洲縣大雲鄉,在康熙末年靈跡司廟得到認可後,位於齊門內的安齊王廟(地屬長洲縣大雲鄉利三圖)也被民間視為社神廟;又如表3所列鳳凰鄉春申君廟祀神在明代被“尊為土社神”,而周宣靈王廟在清代也成了該鄉土谷神廟;再如明代上元鄉僅有水仙廟一處土谷祠,但清代卻又立羊王廟為鄉土谷祠,等等。新增社神導致民俗文化空間發生變動,甚至出現“鄉”區被調整的情況:蘇州城外陳公鄉本以陳公廟為土谷祠,祀戰國陳仲子,然而因清代新建的陳公祠(祀陳鵬年)被居民奉為土谷祠,舊陳公鄉竟因此被析為上、下兩鄉。上述樂安鄉、東吳鄉在南宋時分為上、下兩鄉(東吳下鄉位於城外),或亦可從民間信仰的變動中作出解釋。盡管如此,以“鄉”為主流民俗社區的傳統卻基本不變。

五、結 語

唐代“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以聯比人戶,其制通行於城市內外,同時又以“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這皆在唐代蘇州城中得到實施。而隨着宋代鄉制被廢和都保制的普及,“鄉”的賦役管理職能被剝離,“廂”及其下轄單位遂成為城市的實際管理區劃。這是所謂“唐宋城市革命”在蘇州城的主要表現形式,即並非諸如坊牆倒塌之類物理空間的劇變,而是基層管理制度和區劃的演變。蘇州城“廂”區與“鄉”區的疊壓現象,便是這種演變痕跡的遺留。

正如南宋葉夢得所言:“民之在鄉村者亦有保伍,在坊郭者亦有保甲”,宋代都保制的推行,同樣涉及坊郭區,其後保甲、經界與地圖融合為保甲魚鱗圖。作為南宋紹興經界法率先推行的地區,平江府城勢必與其他城市一樣,在“廂”區之內編繪魚鱗圖,從而形成史籍缺載的“廂—保”格局,成為明清蘇州城“隅—圖”體系的前身,這一演變過程顯然與鄉村地區同步。

宋代虛懸化的“鄉”因在稅率核算、基層自治、民俗文化活動等方面仍有其現實意義而長期存在。然而類似平江府以“鄉”作為民俗文化社區的情況,在兩浙地區的其他城市中並非普遍現象,如宋代湖州全城分屬霅水、仁風兩“鄉”,且“鄉”區跨有城牆內外,廣袤10余里;慶元府、紹興府城同樣只分兩“鄉”(慶元府城分為東安鄉與武康鄉,紹興府城分為鏡水鄉與稽山鄉);嚴州(建德府)全城及其近郊皆同屬一鄉(買犢鄉),等等。顯然這些城市的民俗文化活動不可能以如此之大的“鄉”區為單位展開,因此“鄉”在城市社會空間上的意義是因地而異的。明初朝廷令各地每里設社壇、厲壇各一所,欲將基層民俗文化社區納入官府基層區劃的管理當中,其政策在各地的具體實施中,或以里(圖)為單位,或以“鄉”為單位,抑或同時建有鄉、里二級社壇、厲壇,表明“鄉”在民俗文化的地域認同方面仍具有難以取代的地位。

縣下區劃作為組成縣級以上政區的細胞,是國家政治在基層社會的具體實施空間。帝制時期的縣下區劃往往在土地、賦役等制度演變的推動下,隨着人口、文化等因素的影響而呈現出區域差異性和復雜多變性。蘇州城雖然劃分了獨立於鄉村地區的基層區劃,但在基層制度上又與鄉村地區保持着內在一致性,在其復雜多變的同時,又處處體現了皇權對基層治理的統一要求。從這一方面來看,蘇州可作為理解古代區域中心城市基層區劃的典型案例。

作者單位:寧波大學浙東文化研究院

注釋從略,完整版請參考原文

編輯:拾 壹

校審:初 言

本文標題: 來亞文:宋以降蘇州城的“廂”與“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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