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女诫》中的这句话表现了在封建礼教观念之下,人们对于女子的一向要求:柔顺温驯。
纵观整个古代封建社会,女子都被许多看得见和看不见的条框牢牢束缚住,必须终生规行矩步,半点错不得。在这些条条框框之下,女子必须文静内敛,不能够做出泼辣的姿态,哪怕自己的丈夫在外面拈花惹草,女子也必须忍气吞声,宽宏大度。
但是历史总有意外,在封建礼法对女性的普遍压制之中,秦朝的一条律法却算得上是其中的一个异类,他赋予了女子一项就算现代人也难以想象的特权——如果丈夫与其他女子私通,妻子就算杀掉丈夫也会被认定为无罪。不过,这条法律并没有被后世继承,所以,纵观中国古往今来的所以法典条律,也仅此一处。
那么,这项条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严惩男子的法律
中国历朝历代法律的主流倾向都是维护夫权和父权的,但是秦代《会稽刻碑》上的一条律文却与之背道而行。
在统一全国之后,秦始皇曾多次出巡,而在巡视过程中,由于好大喜功的性格,秦始皇尤其喜欢登山刻石,以便让后世人能够知道他的丰功伟绩。在巡行到浙江之时,秦始皇又登上了当地的会稽山,而且也按照一向的惯例立下了一块碑石,也就是《会稽刻石》。
会稽刻石相传由丞相李斯亲自起草,其中的内容除了歌颂秦始皇的丰功伟绩,千秋功业之外,还有一段文字是用来敦风化俗,教化万民的。其中就写道:“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所谓“寄豭”,就是寄养别家圈里的公猪,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假如丈夫像动物在外面随意放肆男女之事,那么妻子杀了他是不犯罪的。
我们都知道,在封建社会谋杀亲夫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但是这条秦律却给了妻子一个合法处死出轨丈夫的权力,不得不说是十分大胆。也正是因为法律太过大胆,所以汉承秦制之时。并没有把这条法律吸收进去,后来历朝历代也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其实,我们古代通奸罪确定得很早。在先秦的时候,为了维护一妻一夫制的稳定,法律就规定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进行私通的男女应该被处以宫刑,也就是男子去势,女子幽闭。这时候对于男女的惩罚基本来说还是平等的。
到了唐宋时期,对于通奸的惩罚就明显呈现出了女方重于男方的特点。唐朝的法律规定,男女私通,双方都需要被判两年徒刑,但是假如男子私通的妾,那么惩罚就减轻一半。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假如女子私通,丈夫可以直接休妻,但是男子私通,妻子却不能主动解除婚姻关系,而是必须在丈夫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和离。
总之,维护夫权是封建礼法的核心,这注定了封建社会的所有法律和道德准则都是必然偏向男子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秦律中出现的允许女子处死出轨丈夫的条文就显得格外突出,那么秦朝为什么会出现这条律文呢?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出现的原因
由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条法律与维护夫权的封建传统截然不同,所以很多史学家都尝试对此做出解读。
有的史学家认为这和秦始皇的个人心理有关。回顾秦始皇的人生经历就会发现,这位叱诧风云,唯我独尊的嬴政在童年之时,其实过得并不是那么幸福。在13岁之时,少年嬴政就继位为王,但是此时的他并没有亲政的权力,朝政都掌控在吕不韦手中。
而且,对于嬴政而言,吕不韦不仅仅是一个把控朝政的权臣,他还有另外一个让少年秦王感到尴尬的身份——秦国太后赵姬的情夫,此外,吕不韦还公然称自己为仲父。后来,甚至还传出了嬴政是吕不韦所生的谣言,可想而知,这对于少年时期的嬴政来说是何等屈辱。
所以,从少年时期开始,秦始皇心里就埋下了深深的仇恨,他痛恨他的母亲赵姬。痛恨与他母亲私通的吕不韦和后来的大阴人嫪毐。但是赵姬是秦始皇的母亲,不孝的罪名足以动摇国本,所以,秦始皇只能把所有的愤怒都宣泄在男子身上。在秦始皇老年经过会稽山时,这些曾经的愤恨喷薄而出,就形成了“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的条文。
此外还有的学者认为会稽刻石上的碑文是针对当地的陋俗定的。因为会稽在当时属于百越一带,是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缺乏礼仪教化,民风较为其他地方更为奔放。比如《中国通史》就说过越地风俗,男女间关系不严。
所以为了改变这种情况,秦始皇才会在会稽山的石碑之上留下“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的条文,他的目的就是利用严刑峻法,强行纠正当地男女关系混乱的传统风俗,以达到匡正民风的目的。
总之,关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句话出现的原因各路史家也是各抒已见,说法不一。同时,也有史学家针对这句话的真实性提出怀疑,认为这根本就不是秦代人用来惩治奸罪的法律。
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质疑者又有什么证据呢?
关于“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的质疑
许多学者都用“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句话来佐证秦朝对奸罪的处罚措施十分严厉,然而同样也有人对比唱反调。
首先从法律程序来看,“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句话并不是出自任何法律典章之中,而是出自《会稽刻石》的碑文之上。虽然碑文也体现了秦始皇的意愿,但是秦始皇的本人意志要上升为国家法律,也是需要一系列程序的,会稽刻石并没有后续的立法程序,所以不能够当做法律看待。
其次,从法律精神来看,秦律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严禁私斗。在秦律当中,对于私斗伤人是预防得十分严格的,就算是对于不孝的子女,父母也不能私自打杀,而是必须报官,交由官府处理,而允许妻子杀死丈夫明显是违背了这一精神的。
最后,从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出现过女子杀死出轨丈夫的相关判决。而且参考其他朝代,对于通奸者最大的处罚也不过是宫刑。秦朝的这条法律没有前承,也没有后续,在历史上来说是孤立的。
总之,持质疑观点的学者认为这块碑文反应了秦始皇老年时期的一些较为偏激的想法,但是,这些想法还仅仅体现在登山立碑的碑文之上,作为一种劝导和告诫,但是还没有真正成为秦王朝的法律,更加从来没有在真正实行过。
结语
其实,如果抛开历史学家的诸多争议,但以一个普通人的视角来看,“夫为寄豭,杀之无罪”这句话所表现的观点也是相当偏激的。
首先,通奸的确需要受到处罚,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要为生命为出轨买单,代价却未免有些太过沉重,而且,就算处以死刑,也应该由相关部门在执行,而不应该把执法的权力交到妻子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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