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的瞞產私分,推動公社制度由量變到質變,成為人民公社制度變遷的重要力量。所以毛澤東曾說:“謝謝五億農民瞞產私分,堅決抵抗,就是這些事情推動了我”。
“統購統銷”制度
瞞產私分,是指人民公社時期,農民及所在的生產組織,在國家收購糧食過程中,故意隱瞞真實產量,以獲得更多糧食或其他農產品自由支配。
農民們為什么要“瞞產私分”?新中國成立以後,隨着人口增多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工業化的要求,農產品的需求也急劇增加,供給相對不足。為改善這一狀況,1953年,中央決定對糧食等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制度,1955年正式在全國試行糧食定產、定購、定銷。該制度規定,農民生產糧食必須“先交公糧,後賣余糧,剩下的才是口糧”,集體組織成為分配制度的執行者。
據調查,早在1957年,浙江吳興縣塘南鄉286個小隊中,除48個小隊是自覺報實外,其他238個小隊都瞞報產量,這些瞞產隊占總小隊數的82%。而塘甸鄉情況更為嚴重。全鄉23個高級社222個小隊,每個社隊都有隱瞞產量行為。又例如,湖北省麻城縣搞出了私分和干部多占的糧食1969萬斤。諸如此類的瞞產私分,數不勝數。
據山西省太谷縣古村公社吾村干部儔小介紹,在很多地方,1959年春起就開始挨餓,但是,吾村幾乎整整撐完了一年,就是因為1958年沒把糧食都交給國家。那年,吾村打了100萬斤糧食,上頭說要交200萬斤,儔小說只有70萬斤,這樣留下了一批糧食。
從表面上看,瞞產私分是“損公利私”,但它是農民為解決飢飽問題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是農民在國家征購任務過重、“剪刀差”過大的條件下,維護個人利益的變通。
公社制度變遷
農民的瞞產私分不僅改變了人民公社制度的內在結構,而且成為推動人民公社制度變遷的重要力量。
對於農村的瞞產私分,毛澤東考慮很多。廣東省1959年1月27日關於解決糧食問題的報告引起毛澤東對農村瞞產私分的注意:一方面他認為“瞞產私分糧食一事,情況嚴重,造成人心不安。”另一方面,他又認為“瞞產私分是公社成立後,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民懼怕集體所有制馬上變為國有制,‘拿走他們的糧食’,所造成的一種不正常的現象”。2月23日,毛澤東南下,對天津、山東、河南三省進行了調查研究。在第二次鄭州會議上,毛澤東指出“生產隊為什么私分,你不讓他公分嘛!”
1962年2月,中央發出《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的指示》,決定將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放在生產小隊(後統稱生產隊),以後又將這一經營管理制度載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雖然這一調整並沒有徹底糾正人民公社體制的弊端,也沒有消除瞞產私分現象,但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農民休養生息,有利於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對推動農業生產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從社有制到隊有制,這一轉變一定程度上是由農民的瞞產私分引起的。國家試圖根本改變農民,而農民也在以某種形式改變着國家。農民的瞞產私分,推動公社制度由量變到質變,成為人民公社制度變遷的重要力量。所以毛澤東曾說:“謝謝五億農民瞞產私分,堅決抵抗,就是這些事情推動了我”。
從“偷糧”到借糧
相對於組織嚴密的瞞產來說,“偷糧”是一種更為常見的形式。以山西省大谷縣上村為例,隊里小麥每人規定只能收15斤,因此,糧食怎么也不夠分,農民只好偷糧。有的是在農作時就偷了,在地里當即把麥捆抖亂,扛回,對外說是撿的,最多一次能扛回300斤。偷得最多的是玉米和高粱。農民在下地時捎帶,或是夾帶在身上,或放在籮頭里,上面蓋上草。
怎么個偷法,可謂是廣泛發動了“群眾的智慧”。最誇張時,發展到村組織監守自盜,巡田的故意留下破綻好讓自己人去偷,否則就餓肚子。
還有諸如借糧(村民向隊里借,隊里向國家借,生產隊之間互借,有借無還)、捎帶、私下吃喝等做法,都是挑戰明面分配方案的常用做法。正如當時的湖北省委書記王任重所說:瞞產的花樣,真是多得很,“放到山洞里,埋到地下,用各種各樣的辦法瞞產藏糧。”
改革開放後,隨着人民公社逐步退出歷史舞台,家庭聯產承包制度(包產到戶)成為農村所有制的主流——“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糧食連年豐產,農民們不再出現“瞞產私分”的行為,生產勞動積極性也大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