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3月2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何春中)今天,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朝陽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了該院審理的一起食品安全領域的典型案件:一餐飲店店長在驢肉火燒中摻雜摻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該案的基本案情為:被告人趙某系某餐飲店店長,主要經營河間驢肉火燒等食品的堂食和外賣。2024年3月至4月,趙某為節約成本,在驢肉中摻雜價格更為便宜的馬肉等,並制成驢肉火燒向外售賣,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經他人舉報,趙某被抓獲歸案,後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在案。公安機關從餐飲店內起獲涉案凍肉等物品。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起獲在案的凍肉等物品、趙某的違法所得10萬元均依法予以沒收。
朝陽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劉傑表示,本案是食品安全領域的一起典型案件。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趙某為降低成本,在驢肉中摻雜馬肉,以次充好,銷售金額達10萬元,其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亦違反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原料真實性的強制性要求。
“餐飲行業作為民生領域的重要環節,誠信經營是商家立足之本。趙某身為餐飲店負責人,本應承擔保障食品質量的主體責任,但其摻假牟利,不僅損害消費者知情權,更破壞了行業信譽與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劉傑說,本案在維護食品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提醒餐飲從業者應當以誠信為本、以品質立身。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