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律更懂医疗 让医疗更懂法律
自从智能手机普及后,很多人走到哪儿拍到哪儿,拍自己没什么。可未经允许就拍别人,还是在别人工作的时候,是不是有点不合适?!
这种情况还真有:医生坐诊时,就经常被拍照、录音甚至摄像,有记者随机采访,20名医生和30名患者,看看双方是什么样的心理状态,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20名医生,15名被拍照或录音,实际远不止这个数字
曾有媒体做了相关采访调查,受访的20名医生中,有15人表示,曾被患者拍照或录音过。另5名医生称,听过,并不陌生。也就是说,超七成受访医生有被拍照、录音经历。
3月20日,汉阳一家公立医院门诊检验科,一名年轻的女子正在抽血。旁边的年轻男子拿出手机,拍下了女子和她身旁的医生。
面对医生的疑问,男子解释说,他只想发条微信朋友圈,说女朋友病了。
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被拍的医生也只能耸耸肩,表示自己也无能为力。
武汉市第四医院放射科一位医生说,前几天,他在检查科室时发现,一位患者嫌等结果的时间太长,就跑到阅片室门口偷偷地拍里面的医生,认为有的医生在看手机,导致诊断结果出不来。
位于武汉洪山区一家公立医院的急诊科医生,就曾遇到这种事。患者因头疼难忍来就诊,要她直接开些止疼药。因不清楚病源,她建议患者先做检查,再确定治疗方案,以免耽误病情。
结果,患者将这个沟通的过程录了音,并截取其中的两句话,向外投诉称“医生说不检查就不给开药”,这件事让她至今后怕。
位于武汉江岸区一家公立医院的康复科医生称,现实中,他似乎也没有好办法让患者不拍照、录音。偶尔担心患者断章取义,给外界造成误会。
他在诊疗过程中遇到拍照、录音时,往往用语更简短。有时也会拿出手机一起录,事后再反复听,看有没有可能被断章取义的部分,非常影响心情和接诊效率。
2014年,患者李某在上班时突然昏迷,同事呼叫急救电话,救护车约30分钟后到达,检查患者已无生命迹象,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为直线。急救医生向现场领导及同事交代病情,与家属电话沟通后,家属表示理解,放弃抢救,拒绝报警,对死因无异议。
事后,患方与救护车随车医生和司机分别通话,并对通话进行录音。
随后,患者家属将录音作为重要证据,起诉急救中心,以救护人员存在过失为由,索赔各项费用120余万元。
最终,此案因为患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患方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少医生认为,拍照录音既干扰了他们的诊疗行为,又是不尊重医生、不相信医生的表现。而让他们更担心的是,患者拿着录音进行断章取义式地传播。
“我拍照只是为了发朋友圈”
在30位随机受访的患者中,年龄从20岁到75岁不等。其中5位年纪稍大的患者称,并不会使用录音笔或手机;9位表示,从未想过要给医生拍照、录音;16位患者表示,曾在医院给医生拍过照或录过音。
而拍照、录音的原因也是千奇百怪…
20岁的大学生张同学:自从有了手机,她几乎每次去医院,都会拍照发朋友圈,只为“证明自己没有放弃治疗”。
24岁的李先生:“我就拍过一次,是我朋友喝醉的时候” 。朋友喝醉挂急诊,在医生接诊时,显得很滑稽。出于好玩,他将医生和朋友一起拍了下来。
46岁的建筑工人黄师傅:工地有时候会出事故。如果有工友受伤送诊,他和同事都会跟在后面拍照,目的是为了方便工友后期办理工伤赔偿事宜。
新手妈妈王女士:王女士刚为人母,碰到女儿生病,她总是异常紧张。在医院等到专家接诊后,她会偷偷拿出手机录音,回去再反复听医嘱,以免疏漏。
与她一样,其他6位患者也表示,去趟医院不容易,因为接诊过程较快,加上看不懂病历,他们也会用手机录音记录。
32岁的晏女士:医疗事故是可能出现的,而一旦出现,证据往往最能保护患者。在就诊前,她往往就会打开录音设备,记录整个诊疗过程。必要时,还会拍下医生的长相和姓名,以防后期维权陷入被动。
“偷”录医患间谈话是否合法,其视频语音能否作为证据?
一般来说,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患方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医院,对诊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录下与医生讨论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的通话,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虽然录音是秘密进行的,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理、道理,都没问题,那情理呢?
但仅仅依靠录音证据就能认定医疗过错吗?
我国法律规定,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来源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采纳录音证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需要;
其二,录音证据内容清晰,谈话人身份明确,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
虽然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不具有当然的非法性,原则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司法实践中私自录音录像很少被法院采信。
对于医疗过错的认定,法院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于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机构主要以患者的病历资料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录音证据很难成为撼动鉴定结论的关键。
因此,录音证据可能可以作为旁证证明一些事实,但对于认定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作用极其有限。
信任,到底是什么?
毫无疑问,信任,是治愈一切疾病的良药。只有信任医生的患者,才能让医生发自心底的产生善意。信任是相对的,并不应该其中某一方高高在上,除非,你在发放福利。善意,是有条件的。
医疗是一种高风险服务,没有充分信任做基础,必定没有多大依从性。也因此,古代名医扁鹊才有“六不治”,其中有一条就是“不信医”,不治!
摧毁道德的,其实并不是坏人,而是“我不再相信有好人”。今天,这种“不相信”的情绪,已然渗透进多数中国人的生活:吃饭不相信食品的安全性,打官司不相信司法会保持公正,上医院不相信医生没有给自己为了回扣乱诊疗……当怀疑一切成为整个人群的集体意识,这是一件悲剧。
而作为具有同一愿望的主体,医患的相遇,本应该相得益彰,互相去爱,彼此温暖。但在现实中,有的时候,医患的相遇却是糟糕的,他们彼此猜疑,抵消了前进的动力,
其实,医者父母心。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身为医生,谁不想做出品牌来,谁愿意自己砸自己饭碗?
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这句话或许并没什么大错。但将自己身段放得太低的医护人员却往往好心未能得到好报。
为何?
因为低到尘埃里才能开出来的花,再美也会沾满风霜。
如果连健康所系,生死相托的医患关系土壤都水土流失,片甲不存,那么,这世上还会有大医精诚,医者仁心的鲜花盛开吗?
作为医生,要如何面对患者录音?
我想,者应该是一个无解的问题,但是也有人在一定条件下,给出了这样的建议:
1、首先应该明确,患者虽然有权录音录像,但是医生也有权制止该行为。医生如果感觉到自己利益被侵害,可以即时停止医疗行为或要求其删除录音录像;
2、在诊疗过程中,医生也应尽量规范自己的语言。在没出检查结果的时候,多描述事实、病症,少下结论;在和病患及家属的沟通过程中,规范用语,多理清逻辑思路;
3、及时告知手术风险,不承诺疗效,少用绝对语言;
4、保护患者隐私,不对患者行为品头论足;
5、“挑剔”的患者,医生可敬而远之;
6、医生也应理解患者部分的录音行为,比如一些患者录音,可以方便患者记录医嘱,提高患者的依从性等等。
当然,偷拍也有正能量
事实上,对医疗行为进行录音录像,其实也不一定都是坏的事情,比如经常在街头拍到医务人员救助病人,这就是宣传正能量。我们认为,医疗行为中的录音录像,其目的一定是让医疗行为更加规范,医患关系更加和谐。作为患者、医生、医疗机构、媒体,面对录音录像,都可以完成相应部分的职责。
首先,媒体应该明确引导宣传:偷拍偷录不合适,如果需要,则在规则大家认可的情况下完成;
作为医疗机构,应像做好院感防控一样做好相应措施,甚至自己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以防被断章取义;
而作为医生,应理解医学是艺术和科学的结合,既有技术性的,又有人文性的,医生把人文性的东西做好,会少很多麻烦。在人文这一块,在对病人的关注、尊重这一块做好,用一些小技巧,就能提高病患和谐。
而作为患者,你应该明白,录音录像是个双刃剑,想一想后果。录音录像可以是你的权利,但是请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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