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事情,高高兴兴打赢了官司,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失联,或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以为拿到的胜诉判决后就万事大吉、扭转乾坤,无奈执行之路却充满坎坷,执行成功之日遥遥无期。
根据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我们有权利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以此来实现我们的权利。今天槐城律师给大家介绍一种方式——追加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股东未能幸免
盛典公司成立于2015年,林某、李某为盛典公司发起人,林某持股40%,认缴出资额800万元,于公司成立30年内缴齐。李某持股10%,认缴出资200万元,于公司成立30年内缴齐。2016年,二人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2018年,某传媒公司因与盛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院判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盛典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传媒公司500万元。因盛典公司未履行债务,传媒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且申请追加盛典公司原股东林某、李某为被执行人,由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
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林某、李某答辩称,二人不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的情形,传媒公司与盛典公司的债权形成时间在股权转让后,应对盛典公司的出资情况及责任主体明知,并不涉及借股权转让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问题。强制执行应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执行依据,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否则会剥夺被执行人丧失举证、抗辩等权利。
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双方对后续出资履行的约定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当然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在股权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出让股东仍应对其原认缴的出资承担财产担保责任。本案中林某、李某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追加林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二人分别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原股东、新股东)的问题,槐城律师经过检索,具体情况不同,法院观点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前述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律师建议
针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执行的情况,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身为公司股东,如果认缴出资,在认缴期限届满前需转让股权的,建议与受让人就后续出资问题以及债务承担问题明确约定。虽然只具有内部效力,但是可以避免后续纠纷。
2、身为股权受让人,如涉及受让公司股权,建议对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尽职调查、调取工商档案、查看公司以往合同、判决情况等,避免后续自己承担责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有权追偿、要去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等。
3、身为债权人,如与公司产生纠纷,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如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如公司有多名股东,可以查看历史变更情况,是否发生过股权变更、出资为认缴还是实缴,如认缴期限届满前发生股权变更,有权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槐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