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首原創歌曲《玉珍》被打上“治愈”標簽的福祿壽樂隊,去年一度傳出成員涉毒傳聞,盡管樂隊經紀人對此予以否認,但記者日前在北京四中院公開披露的一份刑事判決書上發現,樂隊成員杜雪兒確實因涉毒被判刑一年。
2020年7月25日,福祿壽樂隊第一次出現在綜藝節目《樂隊的夏天》中,三位成員演唱了以外婆名字命名的原創歌曲《玉珍》,這首歌被網友打上“落淚”“治愈”的標簽,並引發網友在評論區分享自己和親人的故事。
不過,2021年,這支備受關注的樂隊卻長期消失在了公眾視線。同年3月份的一次訪談中,樂隊其余兩名成員對杜雪兒的消失解釋為“腰傷”。
“咖啡”“郵票”“裙子”杜雪兒多次涉毒人贓並獲
北京四中院近日公開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21年1月4日,杜雪兒曾經通過微信聯系境外賣家“Eri@葉”,從美國購買郵票狀“LSD”(麥角二乙胺,為一種強烈的半人工致幻劑)9張,並通過郵寄方式走私入境。同年1月26日,該郵件在天津海關通關時被查獲,後移交北京海關緝私局處理。2021年1月29日,杜雪兒在收貨地址被北京海關緝私局抓獲。經稱量和鑒定,快件中被查獲的“LSD”凈重0.13克,涉案毒品已全部起獲。
在警方調查過程中,杜雪兒表示她不知道購買的物品為毒品,也不知道郵件來自於境外。購買“LSD”是因為看到網上有文章說“LSD”有增加創造力和治療精神疾病的作用。
結合在案證據法院認定,“LSD”在大多數國家都屬於管制品,而杜雪兒對於這一點顯示出了清晰的認知和高度的警惕性。在同他人的聊天中,杜雪兒使用“咖啡”“真咖啡”“假咖啡”“郵票”“集郵”等詞代替其他違禁品和“LSD”。
杜雪兒及其辯護人曾試圖通過提交聊天截圖說明“咖啡”是指有益男性功能的保健咖啡,“集郵”是指吸引男性而非指代毒品。但法院認為這種說法並不能合理解釋聊天中這幾個詞的真實含義,上述詞語應分別指代違禁品和“LSD”。
而且這也不是杜雪兒第一次接觸毒品。警方證據顯示,從2017年起,杜雪兒就多次轉賬給賣家“Eri@葉”。且杜雪兒在開設的樂理類音樂課程中,還多次給學生庄某轉賬讓其代購大麻。
據悉,“裙子”的圖標是杜雪兒在微信聊天時用來代替大麻的代號。因為怕聊天記錄被人監控,杜雪兒和庄某說盡量避免打“大麻”兩個字,用“裙子”的圖標替代。
警方調查過程中發現,杜雪兒和庄某的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裙子”的圖案,並談論購買“裙子”和如何交接貨物的過程。
法院認為杜雪兒主觀上具有走私毒品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走私毒品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毒品管理制度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從境外購買毒品並郵寄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依法應予處罰。
判決書顯示,2021年12月30日,杜雪兒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今年1月28日,杜雪兒刑滿。
成員身陷囹圄之後 經紀公司仍在進行樂隊宣發
2021年2月5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其中對於違反從業規范的演藝人員實施以下自律懲戒措施:“根據演藝人員違反從業規范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分別實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而僅在《辦法》發布一個月後,豆瓣自詡“滾圈大眾點評,以揭露搖滾樂手不良行徑為主”的小組“我們代表月亮消滅居心不良的樂手”已有福祿壽成員走私毒品的相關爆料。但爆料帖已經搜索不到,僅有粉絲的回應質疑貼可以顯示這樣的爆料曾經存在過。帖子中調查“是否相信福祿壽成員走私毒品”的投票顯示,參與投票的606人中70%並不相信爆料內容。
當時福祿壽樂隊經紀人也表示,公司對毒品管理非常嚴格。另一樂隊成員證言中也提到公司規定如果觸犯毒品相關法律,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涉毒,團隊演藝生涯可能就結束了”。
而在杜雪兒被抓後,該經紀公司微博“北河三音樂”仍在進行福祿壽樂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宣傳工作,未有解約跡象。
記者注意到,2021年4月10日,福祿壽樂隊參加網易雲音樂硬地圍爐夜,繼續使用包含杜雪兒在內的宣傳照。經紀公司“北河三音樂”在宣傳時仍使用“三姐妹”概念進行互動提問。
不僅如此,2022年2月22日,“北河三音樂”發布微博稱將舉辦巡演,向網友收集巡演城市,使用包含杜雪兒在內的宣傳照。
記者撥打了福祿壽經紀人電話,其表示可以全權代表福祿壽樂隊的演出相關問題,關於杜雪兒長時間消失,其表示杜雪兒沒有現身是公司有其他安排,目前不對外公布。杜雪兒的相關問題不方便回答,屆時公司會正式對外做出回應。對於公布的杜雪兒涉毒判決書一事,其經紀人表示很荒謬,不清楚此事,“我還在等藝人的消息”,隨後便掛斷了電話。
繼續聘用劣跡藝人 經紀公司或需擔責
藝人涉毒出獄,經紀公司仍在正常為其活動做宣傳推廣,是否違規?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主任夏廣域表示,如果經紀公司與項目合作方訂立的相關合同中明確約定,“因藝人的相關行為或事件可能導致項目合作方受到損害,經紀公司應向項目合作方承擔違約責任”,那么經紀公司應向項目合作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此外,經紀公司在向項目合作方承擔違約責任後,還可依據與藝人的經紀合同相關規定,向藝人追究相應責任。也就是說,杜雪兒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成為“劣跡藝人”,該經紀公司非但不及時與杜雪兒解約,還一度繼續進行組織宣傳,如項目合作方追責,該經紀公司應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經紀公司應注重的一是業務的商事合規,二是人員的刑事合規。
經紀公司應在經紀合同中,重點關注藝人劣跡條款,如“藝人方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健康狀況正常,未在任何國家和地區有刑事案底記錄,無吸毒、酗酒、賭博等嚴重不良嗜好或信仰邪教等不良迷信。藝人方還應保證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保持上述健康良好的形象及身心狀態;藝人方如在合同簽訂後實施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或其他可能受到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制裁的行為或者相關部門認定為劣跡的行為,藝人經紀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且藝人方應向藝人經紀方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並全額賠償藝人經紀方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
藝人經紀公司應全流程進行藝人的刑事合規,包含:在藝人簽約前的藝人背景調查,藝人簽約後的刑事法律風險防范,藝人解約後的相關處置。具體措施可包含:普法培訓、日常言行教育、微博等自媒體使用管理等方面。
夏廣域表示,雖然規范化、大力度的劣跡藝人處理為肅清行業生態開了個好頭,但科學規范的管理之路注定道阻且長。
實習生 要越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白龍
編輯/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