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互聯網法院消息,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餘先生訴某二手車交易平臺網絡資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最終認定被告某二手車交易平臺的行為構成欺詐。現時,該案判决已生效。
據介紹,2020年12月,餘先生在某二手車交易平臺上購入涉案車輛。
2021年1月10日,由於變速箱滲油,餘先生將車輛送至4S店保養維修後得知該車輛發動機總成全部被換過。
事後,雙方就賠償事宜多次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餘先生訴至法院,主張撤銷雙方簽訂的二手車銷售合同,平臺返還購車款17萬餘元,並賠償三倍購車款51萬餘元。
該二手車交易平臺辯稱,其同意解除合同並返還購車款,但平臺作為二手車經營者,已履行了如實披露涉案車輛車況資訊的義務。
主觀上不存在欺詐故意,客觀上不存在欺詐行為,餘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論被告是明知發動機存在更換而故意隱瞞原告,抑或被告沒有盡到專門經營者應盡的注意義務而未發現發動機被更換的事實,其在交易過程中,沒有將其檢測的情况如實告知原告是確定無疑的。
在此情况下,被告對影響購買的消極事實沉默不告知,並對涉案車輛作出狀態及效能正常的報告,與涉案車輛實際情況並不相符。
使原告基於對被告的信任而陷入錯誤認識,認為涉案車輛不存在問題從而進行購買,被告的行為構成欺詐。
對此,法院判決餘先生與該二手車交易平臺簽訂的二手車銷售合同解除。
該二手車交易平臺收到涉案車輛後返還餘先生契约價款17萬餘元(包含購車款16.6萬元,物流費、過戶代辦費用等5千餘元),並賠償三倍購車款49.8萬元,駁回餘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