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衣衛在明朝時期經歷了什麼樣的發展?有何不同

明朝(,中國歷史上的朝代,明太祖朱元璋建立。在此六個不同的時期,錦衣衛的權力潜移默化地發生著細微的變化,時而遞增,時而遞減。而這種差別就體現在對其他部門職能權力的侵奪與對自己享有權力的濫用。錦衣衛於明朝朱元璋時期洪武十五年設定。錦衣衛的初始職能為三項:其一,守衛值宿;其二,偵察與逮捕;其三,典詔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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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歷經二百多年,錦衣衛從設定始期開始,其權力逐漸發揮著演變,對其過程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個時期。

在此六個不同的時期,錦衣衛的權力潜移默化地發生著細微的變化,時而遞增,時而遞減。

而隨著權力的變化,在行使運用權力之時也存在相應的差別。

而這種差別就體現在對其他部門職能權力的侵奪與對自己享有權力的濫用。

第一,洪武宣德時期,權力的形成與確定

錦衣衛於明朝朱元璋時期洪武十五年設定(1382年)。原形乃拱衛司,是由其擴充編制而形成。

錦衣衛的初始職能為三項:其一,守衛值宿;其二,偵察與逮捕;其三,典詔獄。

不過此三項職能在一段的時期內並未設立供其穩定實施的制度。且朱元璋認為錦衣衛有濫用職權,依勢作寵之態,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將內外刑獄從錦衣衛職責中廢除,交由法司處理。

從此洪武時期錦衣衛的職能便不存在典詔獄,其整體職能便成下降趨勢。

在仁宣兩朝時期,大臣握權,錦衣衛尚能守法奉公,無侵權奪勢之照,錦衣衛職能逐漸有所變化,負責典治詔獄,與偵察與刑訊。

此時的錦衣官逐漸呈現出非世襲的趨勢。這也為日後錦衣衛成為達官顯貴之子養尊處優的機构起了重要的鋪墊作用。

第二,正統成化時期,權力上升時期

此期錦衣衛的職權特點可以概括為兩項。

其一,職權有所擴大,一些在朝廷中由憲司負責的事項逐步由錦衣衛處理。

其二,鎮撫司由衛的下屬獨立於錦衣衛,權力擴大,可直接向皇帝上奏。

第三,弘治正德時期,權力起伏變化階段

此期權力的變化起伏可以從以下三人中看出,即牟斌、劉瑾、錢寧。

牟斌博學多才,廣受朝廷大臣好評,故有李成、李珍、趙鑒均“逡巡受俸祿而已”,唯有牟斌指揮有望的評估。

正德初期,太監劉瑾操握政權,將心腹布於朝廷各要位上,錦衣衛指揮使石義文也常對劉瑾阿諛奉承。

隨著劉瑾權勢的進一步擴大,錦衣比特不得不依附於東廠,廠衛格局形勢發生變化。

但劉瑾專橫掌權僅五年時間,待其伏誅時,石義文隨其坐罪。在由錢寧治理衛事時,錦衣比特權勢再一次上升。

錢寧深受武宗喜愛,百官看見錢寧,便知皇帝將大家出宮。

此期的錦衣衛權力雖有所起伏不定,但在錢寧掌權時也算達到一高峰。

第四,世宗嘉靖時期,錦衣衛權力鼎盛時期

此期的錦衣衛權力程逐步上升趨勢,待陸炳執掌衛政之時,錦衣衛權力達到頂峰,衛權甚至超越廠權,東廠亦為之低頭俯首。

陸炳掌權時,朝中多有父輩同僚,陸炳對輕視其人,便想盡辦法除掉,對其餘人等反而彬彬有禮。

陸炳選用衛士多為京城豪俠,而且廣布耳目,朝中大小之事無不盡知。

陸炳對下屬又極為嚴厲,稍犯小事,便處刑罰,唯命是從,便予以重用,所以下屬對其又尊敬又畏懼。

第五,隆慶、萬曆、泰昌時期,正常發展時期

史書上對此期的錦衣衛人事變遷少有記載。

以萬曆時期為例:萬曆初期,朱希孝為錦衣衛指揮使。其對權力的行使可謂規規矩矩,不擴大事態,嚴格遵守規矩,對事物的處理比較謹慎。

萬曆十年,劉守為錦衣衛都督,其與東廠狼狽為奸,作威作福,雖對錦衣衛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不過倒是造成了錦衣衛與東廠互利互惠、相互合作的局面。

萬曆後期,神宗久久不理朝政,此時非法羈押、長期監禁的情形普遍存在,此時錦衣衛的權力並不及東廠之勢。

第六,天啟崇禎時期,錦衣衛權力低於東廠,淪為其附庸

自萬曆年間,明朝的社會矛盾逐漸加深,朝廷分崩離析,大臣們結黨自擁,大太監魏忠賢權傾內外。

熹宗初期,劉僑為錦衣衛鎮撫司指揮,因為人正直,“不肯獻媚,不肯傷人”,遵紀守法,魏忠賢便借勢將其削館免職。

隨後,田爾耕投靠魏忠賢,甘願作其義子。其為人“陰險狡詐”,又因其“緝捕有功”昇為錦衣衛都督。

魏忠賢依其權勢,擅自動用私刑,緝捕周順昌並嚴刑拷問,一時激起蘇州民變。

錦衣衛至此期間仿佛人間地獄,大有為虎作倀,不問天下之勢。

崇禎初期,朱由檢雖已撥亂反正,但社會矛盾一時並未消除。此期由董琨治理錦衣衛之事,此人急功近利,必究便被罷免。

隨後由吳孟明掌管錦衣衛,此人雖公正,但為不阿,行事時總觀望東廠之態。

崇禎末期,駱養性掌管錦衣衛,此人與東廠閹官勾結,但也算有人性,後期在受密旨對蔣彩和熊開元定罪時網開一面,使二人死裡逃生。

二:錦衣衛權力的評估

通過對錦衣衛的設定以及整體權力運行的闡述,大體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項結論:

其一,錦衣衛與東廠,只不過是國家機器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其二,錦衣衛的領導者通常為當時君主或掌權者的心腹。

其三,錦衣衛指揮者並非都是麻木不仁之人,不可以點蓋面,以偏概全。

其四,錦衣衛指揮者的升降任用的人事關係較為複雜。

綜上所述可以對明朝錦衣衛權力的運行作出如下評估:

錦衣衛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干預司法正常的程式,破壞法秩序。

錦衣衛不受三法司的約束,侵奪三法司的審判權。錦衣衛對和三法司合併辦理的案件,實行命令制,即三法司要聽從錦衣衛的指揮。

而錦衣衛在自己辦理的案件中,更是不允許三法司擅自插手。

錦衣衛在自己的“法庭”上,擅用法外之刑,草菅人命。其中主要包括:對“犯人”的誣告陷害、非法拘禁甚至法外用刑。具體而言:

其一,誣告陷害。

天啟時期,北鎮撫司許顯純偽造筆錄,致使楊漣受冤下獄。並且對楊漣動用大刑,逼其指認前兵部尚書的賄賂。

但楊漣始終不認,於是許顯純便又偽造供詞,將此事做實。這是錦衣衛濫用偵查權、刑污蔑無罪之人,顛倒是非黑白,混淆視聽,以達到其所目的的典型事例。

其二,非法抓人。

錦衣衛奉命抓獲犯罪嫌疑人,是有著嚴格的規章制度的,不僅要有刑科的駕貼,而且要有督察院的批文。

如果去京城之外執行緝拿任務,還需司禮監的精微批文。

但實際執行時,錦衣衛無視法令制度,在不申請駕貼與批文時,隨意緝拿嫌疑人。不僅有損法令的存在,而且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皇帝對其權力的過於放任。

其三,法外用刑。

最具代表性的為明太祖朱元璋時期,前後幾萬大臣便死於錦衣衛之手。

雖在洪武十二年因錦衣衛大多非法用刑,於是焚燒刑具,取消詔獄,但在明成祖時便又恢復衛獄。

自此濫用私刑便一直存在,而且趨勢更甚,手段也更為嚴酷。

雖然錦衣衛的權力行使對司法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但也並不能說其一無是處。

我們要從唯物辯證法的角度看待問題,要在批判的基礎上對其予以一定的肯定。

其一,錦衣衛組織系統獨立嚴格,內外監督較為嚴密。

錦衣衛下屬有兩鎮撫司,即北鎮撫司與南鎮撫司。北鎮撫司主要處理詔獄,南鎮撫司負責本衛刑名並兼軍匠。

北鎮撫司有威望,權力較大,但也要受南鎮撫司的監管。

錦衣衛指揮使多是皇帝親盡之人,直接受命於皇帝,優點體現在整體系統的穩定,缺點體現在不分對錯,上命下從。

錦衣衛的權力有別於傳統意義上的監察權,不僅負責監察,而且對於監察後的决定也要做出,體現其權力的龐大。

其二,一定程度上遏制貪腐,體現分權制衡的思想。

權力過於龐大,必然滋生貪腐。所以,分權制衡尤為重要。

錦衣衛的設定,很明顯體現出君主對於大臣們的不信任,囙此,選用親信任命指揮使都督,秘密查處朝廷內外造反起義之事。

在南北鎮撫司的分工負責上,南鎮撫司在一定程度上監督北鎮撫司,而北鎮撫司長官雖僅為五品,但對錦衣衛的整體構造也起到一定的分權制衡作用。

在對外的情形下,錦衣衛遍佈全國各地,甚至窮鄉僻壤也有其身影,百姓不敢胡作非為,官員更是如履薄冰行事,輕微的違法之事很快便會被知曉、逮捕、入罪。

這種情形在明朝前期尤為明顯,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場的貪腐,對治理官員也起到了良好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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