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時期,作為皇族宗室的正妻都有哪些規矩?

而宗婦作為皇族宗室的正妻,既是宋代宗室成員,也是宋代社會上層女性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北宋宗婦的社會地位,可以使我們更加全面地瞭解北宋宗室的社會地位以及北宋上層女性群體的社會地位。北宋宗室的婚姻從結婚物件的選擇,到正式完婚,都必須在嚴格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基本沒有婚姻自主權。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承五代十國下啟元朝的朝代,感興趣的讀者和老資料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宋代是中國歷史上的重要朝代,有關宋代婦女社會地位的研究成果頗為豐富。

但很多論著都沒有把宋代婦女中的宗婦這個特殊群體作為對象進行研究。

而宗婦作為皇族宗室的正妻,既是宋代宗室成員,也是宋代社會上層女性的重要組成部分。

研究北宋宗婦的社會地位,可以使我們更加全面地瞭解北宋宗室的社會地位以及北宋上層女性群體的社會地位。

一:北宋宗婦的人身自主權

在中國古代,人身自主權尤其是婚姻方面的自主權是衡量婦女社會地位的重要方面之一。

在北宋,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普通婦女的人身自由得到進一步提高,有了一定的自主權,如貞潔觀念等有所放寬,社會不再過分強調女子從一而終。

但是,作為皇室宗族正妻的宗婦,因為身份特殊,故在結婚、離婚、改嫁以及對外交往方面的自主權,與普通婦女相對比,所受的限制仍然很多。

(一)婚姻的自主權有限

宋代在婚姻上是講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法律上也承認父母的主婚權利。

而皇族宗室的婚姻不僅要體現族中家長即皇帝的意志,更是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

北宋宗室的婚姻從結婚物件的選擇,到正式完婚,都必須在嚴格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基本沒有婚姻自主權。

因為宗室與當朝皇帝的關係有親疏遠近,關係越親密,婚姻的自主權越小。

囙此宗室的婚姻由皇帝等直接欽定也屢見不鮮,而宗子相較於宗婦而言,是具有一些婚姻自主權的。

如趙宗彥被張氏的賢淑美麗所打動,在獲得宗族審查允許後,求得良緣。

其墓誌銘中寫道:“夫人生而淑麗,聞諸姻黨。時平陽懿恭王少子,今司禦率府率宗彥遴求佳配,協幹宗事,允矣邦媛,宜於吉蔔。乃展禽帛之聘,歸於邸第。”

趙世顒也同樣如此:“聞夫人之懿,因問名而蔔之吉,遂納幣贄雁,以慶曆丙戌十一月歸於吳邸。”

與宗子相比,宗婦在婚姻對象的選擇上基本處於被動弱勢地位,故在宗婦的墓誌銘中多出現“選配”的辭藻。

如趙世謨夫人:“既生貴族,遂選為皇侄,右驍衛大將軍世謨之配。”

有趙世昌夫人“豫藩房之選”,趙仲炎夫人“今慈壽太皇太后養於內閣中,仁宗選皇族之秀,以歸於右監門衛大將軍仲炎”。

這與皇帝選妃已無太大差异。

可見,宗婦嫁入宗室僅僅是自身家族與皇族的雙向選擇,而宗婦本人在自己的終身大事上,基本沒有自主權可言。

(二)離婚的自主權受限

儘管在與宗子結為夫妻成為宗婦後,政策上有種種待遇,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宗室的與普通人家一樣也會面臨諸多問題。

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多為與其他大家族聯姻,為政治婚姻,是利益結合。

囙此為了維護宗室婚姻的穩定,防止因宗室隨意離婚而影響皇權的穩定,在宗婦和宗子的離婚上,北宋有諸多的限制。

宋神宗熙寧十年下詔:“宗室離婚,委宗正司審察,若於律有可出之實或不相安,方聽;若無故捃拾者,劾奏。”

宋哲宗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三日,三省言:“今後宗室及非袒免離妻,如已經開封根治者,令大宗正司並限半月審察。”

從兩則史料可見,宗室離婚並非易事。

首先,夫妻不和必須已成事實。其次,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務的大宗正司在具體的期限內徹底審查,是否准許離婚還需要酌情而定。

在北宋宗室中,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趙顥與其夫人馮氏。

《宋會要輯稿》中記載馮氏因與丈夫不和而送至瑤華宮:

“哲宗元佑二年六月六日,詔揚王顥妻崇國夫人馮氏先送瑤華宮入道崇:宜特賜法名守沖,仍賜紫衣,號希真凝寂大師。先是元豐二年,以與王不協,送瑤華宮,至是始有是命。”

《續資治通鑒長編》中記載:“(馮氏)失愛於王,屏居後閣者數年。”

元豐二年春,岐王宮失火,岐王乳母因與夫人馮氏不和,便同兩名婢女誣陷是夫人馮氏縱火。

而岐王素聽信乳母和婢女所述,便上訴於太后,“太后怒謂上必斬之,上素知其不睦,必為左右所陷”。

待查明真相後,夫人泣拜謝罪,乃曰:“縱火則無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誠不足以當岐王伉儷,幸赦其死,乞削發出外為尼。”

太后曰:“聞詛詈岐王,有諸?”對曰:“妾乘忿或有之。”

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於瑤華宮,不披戴,舊俸月錢五十緡,更增倍之,厚加資給,曰:“俟王意解,當複迎之。”

從這則資料可以看出,馮氏與岐王不和而受乳母挑撥離間,雖然最終神宗嚴查真相而還馮氏清白,但馮氏仍被送入瑤華宮,“俟王意解,當複迎之。”

元佑二年丙戌,哲宗又下詔“賜揚王婦崇國夫人馮氏為希真凝寂大師,賜紫衣,法名守沖,居瑤華宮。馮氏在元豐中以揚王不睦聽離,送瑤華宮入道,未賜法師名號,故有是命。”

這裡明確了在元豐年間,馮氏已經與趙顥“聽離”,送入瑤華宮。

而馮氏的處境也從不披戴、不賜法師名號轉變為賜予法號,說明馮氏已經真正出家入道。

由上可知,在北宋雖然按律規定,准許宗婦與宗子離婚,但在實際執行上,限制還是很嚴格的。

從馮氏與趙顥離婚後被送至瑤華宮出家入道可以推斷,一旦嫁入皇族成為宗婦,離婚的自主權是非常有限的。

(三)改嫁的自主權有嚴格限制

在宋代對貞潔觀的要求已經放鬆,在夫妻一方死亡後,男方續弦或女方再嫁或改嫁的現象已經十分普遍。

在現時筆者所蒐集到的宗子墓誌銘中弦的例子屢見不鮮。

可是,竟然沒有找到一個宗婦在丈夫死後改嫁的案例,並且在宗婦的墓誌銘中,還大力讚揚那些為夫守寡的宗婦。

這說明對宗子續弦和宗婦改嫁的態度是有區別的。

那麼,從法律角度來看,北宋時期對宗婦改嫁是如何規定的呢?

北宋之初,因宗室成員較少,且與皇帝多為近親,囙此在宗婦改嫁的問題上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但隨著宗室人口的新增,喪夫的宗婦開始增多,宗婦改嫁的問題日益凸顯。

慶曆四年,宋仁宗下詔令,“宗室大功以上親之婦不許改嫁”,並且大功之外的宗婦必須是“夫亡而無子者”,才允許“服除聽還其家”。

但宗婦在除服後允許歸家,而至於歸家後可不可以改嫁並未說明。

到了仁宗嘉佑四年,汝南郡王趙允讓認為:“‘托姻皇屬,而不得一望禁闥,非所以顯榮之也。’奏通其籍。又宗婦少喪夫,雖無子不許更嫁。‘此非人情’。乃為請使有歸。”

至此,北宋皇帝才允許喪夫且無子的宗婦改嫁。

對於宗婦的改嫁,北宋的限制儘管有逐步放寬的趨勢,但是基本原則始終沒有改變。

即宗婦改嫁必須是喪夫並且無子,這與民間婦女只要喪夫就可改嫁相比要嚴苛許多。

而且,除了相關的限制外,由於宗婦受教育程度和道德修養相對較高,本身就十分注重貞潔觀,囙此在宗婦的墓誌銘中,為夫守寡的宗婦有許多。

其中就有喪夫且無子符合改嫁條例的宗婦,這些人選擇孤苦一生,以示忠貞。

如宗婦李氏:“歸於世堅也,凡若干年,而世堅卒,無子。夫人自誓不嫁,宗族敦迫,其守益堅。”

趙令講夫人張氏:“屯衛捐館,既除喪,君尚少,父以其無子,欲更嫁之,君泣,以死自誓不許。”

(四)對外交往的限制

北宋對宗婦的對外交往,出入宮禁等自由也有所限制。

對於宗婦對外交往的約束,北宋採取的是禮法並濟,禮節約束對於受教育程度較高的宗婦自不必多言。

在法律上,如紹聖四年,哲宗下詔:“宗室若婦女自外還京,並報宗正。”

宗婦在隨丈夫離京外任回京後,須單獨再向大宗正司申報。

總之,北宋的宗婦由於其皇室宗族的身份,日常的行為舉止都代表著皇族,故在婚姻及對外交往等人身自主權上受到的約束和限制相較於民間婦女更為嚴苛。

另外,受教育程度和修養也約束了宗婦的自主行為。

二:北宋宗婦的法律保護

在中國古代,多以複合式家庭為主,家中成員眾多,關係複雜,北宋的皇族宗室也是如此。

隨著北宋立國日久,宗室人口逐漸增多。為了防範和便於管理宗室,北宋建立了多個宅院,讓宗室聚族而居。

宗婦嫁入宗室後,由於接觸到的夫家成員多,關係複雜,難免會發生口角甚至是肢體衝突,囙此,宗婦在皇族宗室中的法律保護問題就值得關注。

宗室婚姻帶有一定的利益傾向,多數是兩個家族的政治聯姻。

由此,宗婦在夫家的地位與處境也是影響君臣家族關係的重要因素之一。

為了制衡君臣之間的家族關係,皇帝自是希望看到宗室成員的家庭和諧安定。

此外,宗室內部的和諧安定也是鞏固皇權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囙此,皇帝會努力减少宗室中夫妻相犯的案件發生,往往會對施暴一方予以重罰,以警示宗室。

宗婦作為宗室中的弱勢群體,在此等環境下,人身安全必然會受到一定的維護。

(一)毆打宗婦的法律懲罰

宗室毆打宗婦依法律會受到贖銅的懲罰,但是在實際的法律案件中,受到的懲罰會加重至貶責。

貶責是指通過展磨勘年限、斷絕朝謁、降官貶職以及削奪爵位等,是對有官宗室犯罪的重要懲罰管道。

如熙寧元年,貴州防禦使趙宗愨因借親弟新婦錢物不還,又行毆打,法止贖銅。

但是神宗審理案情後特下旨重罰,降趙宗愨官職為左武衛將軍、萊州防禦使。

熙寧十年,定武軍節度觀察留後趙承裕因為責駡大宗正司,毆打侄婦,也是受到了貶責懲罰,磨勘年限由半年延長到一年半。

(二)毆打宗婦致死的法律懲罰

宗室毆打宗婦致死會受到鎖閉的刑事懲罰。

鎖閉是除死刑外,宗室犯罪處罰中最重的懲罰管道。

一般適用於死刑以降,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鎖閉不僅要囚禁其身,而且依法當戴枷鎖,故稱鎖閉。

北宋宗室鎖閉多囚於別宅外第,因罪行較重,對罪宗的監管也相當嚴厲。

如元豐三年趙克頌毆妻致死案,神宗下詔:“克頌先以心風歐妻致死,外處鎖閉。”

元豐七年趙克頒毆妻致死案,神宗下詔:“宗室克頒因心疾毆妻死,外宅鎖閉歲久,可免監守。”

上述二者因心疾發作過失傷宗婦致死,被判鎖閉。

此外,情節嚴重者不僅鎖閉還會受到貸死除名的雙重刑事懲罰。

如趙仲蕝命侍婢以藥粥毒死妻夏氏,屬於故意殺害宗婦,情節比較惡劣,由此宋神宗下詔:“右監門率仲蕝貸死除名,依從黨例鎖閉。”

總體來說,宗婦自嫁入宗室後基本無外界活動,人生軌跡都是圍繞著夫家宗族進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皇帝對宗婦的法律保護是比較重視的。

三:北宋宗婦的犯罪懲治管道

宋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央和地方上都已比較完善,司法也趨於公正和平等,但是公正和平等是相對而言的。

在法律上,北宋有一部分人還是享有特權,如《宋刑統》中明確規定的“八議”中的特殊人員犯罪可以“議定奏裁”適當减免罪責,並呈報皇帝定奪執行。

而位於“八議”之首的就是議親“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但是北宋因宗室人口眾多,並不能將袒免或緦麻作為皇族特權,實際上已經擴展到所有的宗室子孫,宗婦也自然在其範圍之內。

(一)對宗婦的司法管理

北宋之初,宗室成員較少,宗室的法律案件多由皇帝親自奏裁。

但是隨著宗室人口的擴大以及司法案件的增多,皇帝無力親自裁定所有宗室法律案件,到宋仁宗時期創立了大宗正司,其職責為:

“掌糾合族屬而訓之以德行、道藝,受其詞訟而糾正其愆違,有罪則先劾以聞;法例不能决者,同上殿取裁。……凡宗室服屬遠近之數及其賞罰規式,皆總之”。

至神宗時期更是規定皇族凡有違越過失,從大宗正司舉劾。

大宗正司屬於相對獨立的宗室司法管轄機构,這本身就是宗室法律特權的一種體現。

對於宗婦犯罪,大宗正司主要是核實罪行上奏皇帝,由其裁决。

這個傳統一直延續到南宋時期,宋理宗景定元年下詔:“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

(二)對宗婦犯罪的懲治措施

針對宗婦犯罪,北宋也製定了一系列的懲治措施。

如神宗“熙寧四年十月五日下詔:“赦前責降宗室近已等第敘複外,其宗室婦女曾因罪者,令大宗正司具(折)以聞。”

“熙寧七年,詔大宗正司具赦前貶官宗室及有罪婦女或削封邑、冠帔、停俸者元犯以聞。”

主要是削封邑、冠帔、勒住請授,嚴重的會強制出家為尼或入道。

對於已經因罪被削封邑冠帔、停俸和勒住請授這種懲罰較輕的宗婦犯罪案件,朝廷會要求大宗正司詳細上報再次核實,適當減輕懲罰。

對於罪行較輕的宗婦,北宋多是形式上的懲罰,並且會多次核實,適當減輕甚至赦免。

對於罪行較重,如犯奸等而受到強制出家為尼或入道的宗婦,在懲罰上就較為苛刻。

首先,宗婦在一年內不得見親屬,一年後僅允許“與祖父母及本宗有服期親”的婦人和親生兒女在“側近處相見”,但不得留宿,每月不得超過一次,丈夫無探視權。

其次,宗婦因罪剃髮出家,除特恩外,無歸俗的條例。

哲宗時,宗子趙令群妻子高氏:“犯罪落髮,隸妙法院。”

元佑五年,高遵路妻子曹氏乞求女兒歸俗,“刑部勘會比之王氏遇赦數多,欲依例放逐便”,呈報皇帝,哲宗禦批:“除宗女及王舜封女歸俗體例外,更有無似此體例,亦無許陳乞歸俗法。”

王氏是因父親王舜封奉使高麗有勞,才恩准歸俗,是一時特旨,難以為例。

宗婦既無放歸俗條貫,“其高遵路妻所請,宜更不施行。所有刑部定奪不當,取勘聞奏”。

可見,宗婦與宗女因罪落髮為尼,除特旨外不可歸俗,一旦被判處強制出家,不會因“遇赦”等原因而减免責罰,基本沒有還俗的可能。

直到南宋紹熙五年,光宗才下詔:“應宗婦宗女因事令入道尼,如後來能自循省,仰大宗正司保明,特與放令自便;不願者聽。”

儘管對宗婦強制出家的規定比較嚴苛,但相比死刑已經是極為優待了。

在北宋,宗子在犯大過如謀逆時,都會被處以死刑,但並沒有發現有宗婦因罪處死的案例。

如趙世居被處以死刑,而其妻子則是被強制出家為尼。

此外,為維護宗婦的尊嚴,對於涉及宗婦隱私醜聞的罪行,會隱晦上報。

神宗時,大宗正司曾因認為這種行為是褻瀆禮數,“乞自今有犯者送入內省,委官劾實,節案以聞”,但神宗並沒有同意施行此法。

證明這種隱晦上報隱私醜聞罪行,皇帝是默許的。

此等作法的出發點可能是為了維護宗室的名譽與尊嚴,但從側面可認可了宗婦的法律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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