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結匯
通俗易懂的管道來分析,例如一個企業方來說,結匯就是企業在別的國家賺取的錢或者在工作中和外企合作賺取的收益而得來的外幣,或者企業或者個人按照匯率將買進的外匯和賣出的外匯進行結清,需要在銀行進行結算成人民幣使用的形式叫做結匯,然而結匯可以分為三種形式。
第一種是強制結匯,所謂的強制結匯就是企業或者個人的所有外匯的收入必須毫無保留的賣給外匯的製定銀行,不可以建立自己的帳號保留外匯收入就叫做強制結匯。
第二種是意願結匯,意願結匯沒有強制結匯那樣强行執行,可按照企業或者個人的外匯所有者决定要不要進行結匯,並且外匯所有者可以按照的自己的意願,將外匯收入一部分進行賣給外匯的指定銀行,也可以開外匯帳戶進行保留下來,總而言之,意願結匯就是結匯的選擇權在外匯收入的所有者,由外匯收入的所有者决定。
第三種是限額結匯,意思是外匯的收入沒有超過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以進行保留不結匯,但是超過了國家的核定數額,就必須將超出的外匯收入進行結匯處理。
二、為什麼要結匯
結匯就是為了穩定匯率,預防國內的炒本幣行為,當外匯量多於國家本幣的時候,對於國際市場上的供應就會變多,對國家本幣來說會出現貶值的風險,影響了國際市場匯率的穩定,會造成更多人涉及這種管道進行炒外匯的行為,囙此限制了外匯收入的所有者要進行結匯的原因。
結匯概念
指外匯收款人將外匯賣給銀行,銀行按照外幣的匯率支付給等值的人民幣。凡未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專案項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凡未規定或核准結匯的資本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不得辦理結匯。境內機构必須對其外匯收入區分經常專案與資本項目;銀行按照外匯收入不同性質按規定分別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凡無法證明屬於經常專案的外匯收入,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結匯要求
國內組織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1.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管道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管道)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諮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淨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專案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經常性項目結匯
1.對於境內機构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注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對於境內機构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注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1)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管道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組織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帳。
(2)對於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外匯局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憑收匯組織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組織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收匯組織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3)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帳。
(4)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銀行憑經外匯局備案並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契约辦理。
3.境內機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專案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收。
4.對於境內機构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專案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組織提供的正本契约(協定)、發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組織應持契约(協定)、發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稽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收匯組織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
5.對於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核對的匯入匯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後,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匯組織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專案外匯收入,如收匯組織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專案外匯收入,如收匯組織事後不能按規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並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匯,如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构,收款行收匯後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託代理協定,出口契约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注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8.如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构,未經外匯局準予其出口收匯不得原幣劃轉,收款行按本辦法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至委託方。
出口信用保險和其它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等,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帳,並出具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結匯信得過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外匯局可以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
1.有外經貿部準予的進出口經營權,且在當地工商管理局注册的獨立法人;
2.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近兩年沒有發生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3.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匯局培訓考核,熟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
4.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制訂的其它條件。
五.出口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組織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組織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組織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製定。
3.出口組織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准本組織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4.出口組織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資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組織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準予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影本;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影本;
(4)企業法人程式碼證書影本;
(5)海關注册登記證明書影本;
(6)出口契约影本。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並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於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組織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契约、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管道”欄注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組織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管道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準予件。
8.對出口組織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組織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並出具加?quot;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並具備下列要素:
(1)經辦銀行的名稱;
(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
(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
(4)收匯金額及幣種;
(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
(6)淨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
(7)核銷單編號;
(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
(9)銀行業務關防、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組織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10.對於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
(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帳戶的;
(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後,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
(5)從境內其它組織或者從同一組織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11.外匯局為出口組織辦理完核銷手續後,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簽證淨收匯額、幣種、日期,並加蓋”已核銷章”後,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組織。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組織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况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組織負擔),並作如下處理:A.對於空白核銷單,予以注銷;B.對於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並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C.對於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後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况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出口組織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準予後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2)出口組織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3)出口組織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同意後,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後,為出口組織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準予件,銀行憑該準予件為出口組織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補辦的出收匯核銷專用聯上注明”補辦”字樣。
13.出口組織有下列行為的,由外匯局給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從領單之日起4個月內未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
(2)未經外匯局準予,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180天內未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在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款日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
(3)出口收匯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10%且無正當理由的;
(4)遺失核銷單後,自遺失之日起15天內未向外匯局掛失的;
(5)未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未退回外匯局註銷的;
(6)多次遺失核銷單、情節嚴重的;
(7)因關、停、並、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未按時將全部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註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