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不容樂觀,職業病發病率呈現不斷上升趨勢,對勞動者的健康構成嚴重威脅。那麼,根據法律發現職業病時應該怎麼辦那?下麵老資料網就和大家一起來瞭解一下職業病安全小知識吧。
如今,各種各樣的職業病正在悄然侵襲著勞動者的身體,雖已出臺一系列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但勞動者職業病鑒定中仍存在諸多障礙。那麼,根據法律發現職業病時應該怎麼辦那?就讓老資料網的小編和你一起去瞭解一下吧!
根據法律發現職業病時應做到一下幾方面:
1、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3、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鑒定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勞動者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抗告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安排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定期檢查和康復
勞動者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康復療養。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對職業病病人治療、定期檢查、康復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相關工作。
5、調離和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勞動者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經醫治或康復療養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工作或工作的,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用人單位應為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報工傷,對留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根據其鑒定結果安排適合其本人職業技能的工作。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相關工作。
6、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的資料
當勞動者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職業衛生和職業健康監護方面的資料職業衛生資料包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資料及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及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情況。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接觸史、上崗前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結果的資料,退休、離崗人員以及換崗(調離原組織)人員還需提供離崗後醫學追跡觀察資料。因工作場所突發意外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職業安全事故導致大範圍環境污染的,其接觸者還應提供應急健康檢查結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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