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作為社會文化的建設者和知識的傳播者是教育和改革的主力軍,對我國的教育和文化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隨著教師不斷的付出,健康也在逐漸透支。那麼,教師職業病有什麼法律保護措施那?下麵老資料網就和大家一起來瞭解一下職業病安全小知識吧。
由於工作關係,教師很容易忽視自己的健康狀況,經過調查發現,大約有70%的教師處於亞健康狀態,25%~30%的教師患有職業病。那麼,教師職業病有什麼法律保護措施那?就讓老資料網的小編和你一起去瞭解一下吧!
教師職業病法律保護措施:
1、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2、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3、積極安排教師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鑒定
如果教師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應安排教師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抗告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為了保證受到職業病危害的教師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安排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定期檢查和康復
教師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康復療養。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對職業病病人治療、定期檢查、康復等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相關工作。
5、調離和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教師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用人單位在教師經醫治或康復療養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工作或工作的,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用人單位應為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教師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報工傷,對留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根據其鑒定結果安排適合其本人職業技能的工作。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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