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婚禁忌

實行外婚制和內婚制的禁忌原則,歸根結底,都是一種亂倫禁忌或亂倫禁忌的推衍。但是,一般說來,與亂倫禁忌的關係更直接、更緊密的還是外婚制,外婚制和亂倫禁忌在禁止血親間發生性關係的意向是一致的。其次,擇婚還指個體的主觀意識,於選擇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

這裡所談的擇婚,首先是指群屬意義上的個體,在群體意識的干預和影響下,於選擇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俗話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任何一個以各種名分劃分出來的人群集合體,都有可能在婚姻選擇上實行與這一人群體的名分有關的禁制。這方面的禁忌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外婚制,一類是內婚制。實行外婚制和內婚制的禁忌原則,歸根結底,都是一種亂倫禁忌或亂倫禁忌的推衍。亂倫亦即亂了名分。但是,一般說來,與亂倫禁忌的關係更直接、更緊密的還是外婚制,外婚制和亂倫禁忌在禁止血親間發生性關係的意向是一致的。而內婚制則往往表現出一種維護血統、内容穩定和純正的意向。其次,擇婚還指個體的主觀意識,於選擇婚姻配偶方面的禁忌。比如自由戀愛時,選擇配偶的一些禁忌習俗等等。當然,這種看起來是當事人自我的意志表現,其中也隱含著群體意識的干預和影響,不過,畢竟是通過個體的主觀意識表達出來的,因而比起由他人從外界包辦代替,直接干預還是要自由、自主得多了。

氏族外婚禁忌

氏族外婚是原始社會的一種婚姻規例,以禁止氏族內部通婚為特徵。氏族外婚實際上是把同一氏族內的所有成員都視為血親關係了。這種視氏族關係為血親關係的情形大概與視氏族圖騰為氏族祖先的信仰是不無關係的。根據有關資料,近現代中國許多民族,如獨龍族、普米族、苗族、鄂倫春族、黎族、鄂溫克族、珞巴族、佘族、布朗族、基諾族等都保留著這種婚姻的遺俗。在一些民族中還構成有狹小固定的氏族通婚團體。即甲家族的男子固定地娶乙家族的女子為妻,但甲家族的女子絕對不能嫁給乙家族的男子為妻,而需嫁給丙家族的男子為妻。這樣,每個氏族都有固定的异氏族通婚的對象。另外像雲南巍山彝族實行的家庭外婚制,是以祖公碑和祖公單為據,凡是老祖公相同的就禁止通婚。這些都是氏族外婚的不同形式。凡是實行著氏族外婚的民族,禁忌氏族內通婚是很嚴格的,若有違反,即認為會導致氏族全體成員的厄運,當事人必遭習慣法的嚴厲制裁。

氏族內婚禁忌

氏族內婚和亞血緣內婚都是原始公社群婚制的殘餘。即婚姻關係多在同一氏族、家族內部進行。除親生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外,叔伯兄弟姊妹之間,從兄弟姊妹、再從兄弟姊妹之間均可婚配,甚至不同輩分之間也可婚配。此外還普遍保留著“兄妻弟婦”的轉房制。實行這種婚配是為了减少女子外嫁,並把她們當作家族的財產或勞動力保留在家族內部。據有關資料表明,怒族、布朗族、傈僳族等民族近現代仍有此種婚俗流行。實行氏族內婚和亞血緣內婚的民族地區是忌諱與外氏族通婚的。違犯者要受到譴責和制裁。不過,現在新的婚姻法實行後,這類婚俗也逐漸改變了。

民族內婚禁忌

民族之間由於民族習慣、信仰不同,或者由於地域、語言方面的限制,或者是由於有意維護民族種屬的純正等等原因,也常常形成通婚的禁忌。據有關資料表明,錫伯族、彝族、維吾爾族、門巴族、達斡爾族、崩龍族、佘族等都禁忌與其他民族通婚,或很少與其他民族通婚。在禁忌嚴厲的地區和時期裏違犯禁忌而與他族人通婚者是要受到譴責和懲罰的。有些民族雖然關係很好,但也嚴遵此俗。如達斡爾人與鄂溫克人、鄂倫春人、索倫人的來往比較頻繁,關係也很密切,但是互相通婚的現象極少。過去,滿族也曾有不與漢人通婚的禁忌信條,俗語說的“旗民不交產,滿漢不通婚”即是清朝前期的俗法。現在,由於交通的發達,社會的進步,民族關係的改善等等因素,民族內婚禁忌越來越淡化了。許多有此婚俗的民族都打破了民族內婚的界限,開始與臨近民族以及遠方民族通婚了。不過,有些民族間的通婚還要加上一些條件。比如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撒拉族等,可以與其他民族通婚,但是要求其他民族的配偶要遵守伊斯蘭教的教規,要信仰伊斯蘭教,結婚前必須舉行“隨教”儀式。而烏孜別克族則只許男子與非穆斯林女子結婚(妻子要改信伊斯蘭教),而女子則不准嫁給非穆斯林男子。這反映出一些民族要求宗教信仰純化和仍然希望保持民族內婚習俗的一種思想傾向。

同姓不婚禁忌

同姓不婚的婚俗禁忌在中國各民族中是普遍存在的,絕大多數民族至今都遵從這一習俗。關於同姓不婚的記載也很多。不過最早時期,即遠古(神話)時代,據說婚姻是不限於同姓异姓之別的。據張亮采《中國風俗史》言,黃帝至夏商時的婚姻“無同姓异姓之別。如顓頊女女修,為伯益之曾祖母。堯二女嫁舜皆同姓連婚是也”。可見夏商時,不論同姓异姓都

可以婚配的,當時還並無同姓不婚的限制。可能是與當時人們重圖騰歸屬而不重血親歸屬有關聯的。又據穀城先生在《中國政治史》中考證,最初(三代之前)“姓是用以稱呼女子的,氏是用以稱呼男子的”。“在母系社會時代,兩個不同姓的氏族間如發生婚姻關係,出嫁的不是女子,而是男子。女子不出嫁,故能維持著表示血統的姓於不變”。“直到稍後母系社會逐漸喪失權威,圖騰意義逐漸被人忘卻之時,於是用於女子的姓逐漸被用於男子的氏所代替;含有圖騰意味的姓字逐漸加上邊旁,變成沒有圖騰的意味了”。正是由於女姓被男氏所替代的這一轉換過程的存在,所以在姓與氏的問題上搞得比較混亂起來。不過大體上說,夏商時期的婚姻是屬氏族外婚或氏族內婚型的,其注重的是圖騰關係、氏族關係,亦即土地關係、地域關係。《左傳?隱八年》雲:“胙之土而命之氏。”氏,即所居之土,無土則無氏。大約到了西周時期,才開始重視血親關係,這時已由母系社會進入父系社會。賜姓封土的宗法制度確立了男性的世襲地位,婚姻關係中也形成了异姓通婚的特色。這時的姓,也成為別婚姻的標誌了。《白虎通義?姓名篇》雲:“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愛,厚親親,遠禽獸,別婚姻也。故紀世別類,使生相愛,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者,皆為重人倫也。姓者生也,人禀天氣所以生者也。”鄭樵在《通志略?氏族略序》中也說道:“姓所以別婚姻,故有同姓、庶姓、异姓之別,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

同姓不婚始見於周,姓的作用在於“別婚姻”、“別種族”,但是為什麼要別種族、別婚姻呢?為什麼同姓一定要禁忌婚配呢?這其中的道理有許多種說法。最普通的說法是同姓同血統,同姓婚配,影響後代子孫的生育。《白虎通義》雲:“不娶同姓,娶同姓者一國同血脈,遂至無子孫。”《左傳》雲:“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雲:“同姓不婚,懼不殖也。”講的都是此理。這一說法,從優生學上講是有道理的、有意義的。血緣相近的人通婚於後代人的健康不利,這是有科學根據的。另一種說法是,同姓人結婚會帶來灾亂。《國語》雲:“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亂也。”佤族人認為同姓結婚是“亂來”,同姓人結婚會得罪“天”。“天”會囙此而懲罰人。比如,“天”會降災禍,讓人和牲畜死掉,讓穀子長得不好,讓雨下得太多或者太少,讓雷擊劈人等等。這種“天”的懲罰不止是加之於當事人雙方,而且還要加之於全寨人或一地區的人。囙此,若有同姓結婚者,要受到雙方的族人和寨中人集體的嚴懲。對他們或者抄家,或者趕出寨子,或者罰他們掃寨子、剽牛請全寨人共吃,或者要他們祭鬼,求“天”饒恕。祭鬼時將牛頭劈做兩半,示意二人永遠不得來往。有的還逼迫他們與狗同餐,以示他們的行為與猪狗無別。可見,同姓不婚禁忌在有些民族中仍是很嚴厲的。同時這種灾亂說也反映出了圖騰時代亂倫禁忌中亂倫恐懼的一些思想遺跡。另外

,還有一些形象化的說法。例如麗水地區佘族對同姓不婚的習俗,只說“竹節不分,同姓不婚”。道理還是指的同姓一體的含義。對於這些同姓不婚的原由,呂思勉先生曾在《中國制度史》一書中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其生不蕃”、“則相生疾”並不是最原本的理由,而是後來所附益的。最原本的理由還是像《禮記?郊特牲》中所說的“娶於异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因為“群之患莫大乎爭,爭則亂。妃色,人之所欲也。爭色,致亂之由也。同姓為婚,則必爭,爭則戈矛起於骨肉間矣”。這似乎又是將同姓不婚的原由歸之於色欲和嫉妒心的避諱之上了。雖然,這仍是與亂倫禁忌很相仿佛的。除此之外,筆者還以為,同姓不婚當與原始社會的掠奪婚,以及後來買賣婚的遺俗影響是有著連帶關係的。這兩類婚姻都可說是“外向型”的。當母系社會為父系社會所替代,而父系社會中男性血統又有家庭承繼觀念時,向姓外發展也就等同於以往的向氏族外發展了。財產的私有化及按男性傳承遞繼的社會經濟制度也會促使和激發男性向姓外擴張的野心和要求。而女性,則終於淪為這種婚姻制度下的男性附屬品了。

有資料表明,中國漢族、佤族、佘族、阿昌族、鄂溫克族、彝族、錫伯族、達斡爾族、布朗族、蒙古族、基諾族、滿族、景頗族、白族等許多民族都有同姓不婚的習俗。在此俗盛行的時期裏,違禁者是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的。

基諾族中,有的村寨,在實行族外婚,同姓不婚的原則之下,還要求同一“長房”內絕對不能通婚。“長房”是基諾族居住的一種竹樓。是一個父系大家庭集體居住的“大房子”,最長的可達六十多米長。“長房”內有象徵大家庭的總火塘。房子中間是通道,兩邊有各個小家庭的小火塘。各個小家庭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各有各的柴米用具。直到上世紀六十年代,“阿車造”、“阿勒勞”、“喔倉”等四個姓氏,還保留著聚居“長房”的習俗。一座“長房”內絕對不能通婚,這是基諾族的古老規矩。雖然,同住一座“長房”的並非都是同姓,例如姨表兄弟姊妹之間,若分住兩座“長房”,通婚是不被禁的,但是,住同一“長房”,便成為一家人,絕對禁止通婚。佘族、白族等又有同姓同宗與同姓异宗之分別。同姓同宗不婚。同姓异宗,又稱同姓不同香爐者可以通婚。但是同姓异宗結婚的比較少見。

現在,由於姓氏觀念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尤其是一些姓氏已經不再是同一血統的標誌了,所以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不那麼嚴格了。就漢族來講,雖然同姓結婚仍有所忌諱,但人們直接關心的是血緣關係的遠近而非姓氏的异同。這,實際上更具有科學性。

在中國,也有一些民族是實行同姓為婚的習俗的。“據史書記載,很早以前土家族曾有過‘同姓為婚’的風俗,後來才逐漸改變的”(參見《西南民院》1981年第2期)。還有一些民族由於種種原因也實行著某種有條件的同姓通婚習俗。例如廣西苗族就是如此。當地苗族人居住在高寒山區,形成小集中、大分散的分佈局面。有的寨子都是同姓人,寨子裏的人又不願遠嫁,加上苗族只實行族內通婚,所以往往在戀愛、婚姻問題上造成了實際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就採取“拔散”的手段來解决。通過一些儀式,由村寨的頭人宣佈從某年某日開始,實行同姓婚姻的决定。然後,來參加儀式的人們便殺一頭帶花斑的牛來聚餐。這花斑牛象徵著混淆、混亂的意思,吃了花斑牛肉後,就再不存在同姓不婚的禁忌問題了。凡參加“拔散”的人們都可以實行同姓婚配而不再受到社會輿論的非議。在沒有舉行“拔散”活動前,同姓是不能通婚的,直到現在仍然是這樣的。舉行“拔散”也並不是很隨便的,而是極慎重、極嚴謹的。據說舉行“拔散”活動,會給村上帶來某種災難,所以一般很少舉行這種活動。還有雲南的克木人,也有類似的舉動。“克木人實行氏族外婚制,即同氏族的人不能通婚。又根據子隨父姓(氏族)、女隨母姓的原則,兄弟之女與姐妹之子都分別屬於不同的氏族,是屬遠親,可以通婚。而兄弟之子與姐妹之女不同姓,堂兄弟與堂姐妹也不同姓,但他們都是近親,猶如親兄弟姐妹關係,所以概不通婚。如有青年男女違反這個規矩,硬要在近親中通婚,即被人視為猪狗,必須舉行一種帶懲罰性的‘同槽吃食’的儀式。所謂‘同槽吃食’就是把糠和水倒進猪槽裏,命此二人學著猪叫爬近猪槽就食。同時,由另一男子手提斧頭從二人的上空劈一下,代替雷神的懲罰,並含有向雷神認錯的意思,請雷神以後不要再劈打他二人了。又由另一婦女提一桶水向二潑去,代替水中龍王的懲罰,並含有向水中龍王認錯的意思,該龍王以後不要再咬他二人了。同姓不婚的原則,從前大家遵守較嚴,後來就不怎麼嚴格了”(參見《雲南少數民族》第429~430頁)。這類情况下,雖然實行了同姓通婚、近親通婚,但仍然是被視為同姓不婚的反動行為的。同姓不婚,是正常的風俗習慣,同姓通婚則是反風俗的特例,是在通過某種巫術的或宗教的儀式之後,事先禳解掉違禁犯忌的灾害的一種通融的辦法。這說明同姓不婚的禁忌雖然常常被合法化地(有時也許是合乎情理的)破壞掉,但同姓不婚禁忌中所包含的亂倫畏懼卻總是在深深地影響著人們的心靈。

异姓不婚禁忌

在中國,還有异姓不婚的情形,不過這些异姓不通婚的理由是他們同一祖宗。

由於古時姓氏關係有一個轉化,最初是姓錶血統,氏錶居地,後來就轉化為姓氏都錶血統並且代表著同一血統內的差別。如《史記?秦本紀》雲:“秦之先為嬴姓,其後分封,以國為姓。有徐氏、郯氏、莒氏、終黎氏、運奄氏、菟裘氏、將梁氏、黃氏、江氏、修魚氏、白冥氏、蜚廉氏、秦氏,然秦以其先造父封趙城為趙氏。”這裡秦分封的十三氏加上其先祖造父被封趙城而為趙氏,共十四氏。按照百世不通婚的說法,這十四氏是不可通婚的。因為“凡此十三氏,並趙為十四氏,其為氏不同,而姓則同嬴也。”(見鄭樵《通志略?氏族略》)然而,分封之後,既“以國為姓”,十四氏又都可立氏為姓,實際上後來的氏、姓也都逐漸統稱為姓了。所以這十四姓,雖說各异,仍應是不能通婚的。因為他們的祖宗是同一的嬴姓。不過,說是百世不通婚,實則很難實行得了的。至今日恐怕很難再有此忌諱了。如果今天有人說徐、江、黃等姓不得通婚,則必會遭人非笑的。

但是,在民間,一些地域和民族中仍然有异姓不婚的特例確實存在著,據說臺灣民間就有“周蘇連”、“陳胡姚”、“徐餘塗”、“蕭葉”、“許柯”等等异姓間不許通婚的禁忌。若觸犯了這一禁忌,會有“生歹子”的後果,這和古代畏懼“不蕃”、“不殖”、“灾亂”、“不倫”是同一個意思。因為據信這些异姓的祖宗是同一的。再如東北鄂倫春族也有“關魏葛”、“吳孟”等异姓間不通婚的禁忌。據《鄂倫春族社會曆史調查》,這些异姓不婚的原因有五種。一是同祖先;二是義兄弟;三是最初結親未成;四是擴大家庭勢力;五是最初的部落聯合。其中以第一種說法最為普遍。看來也是因同是一個祖宗姓氏的分支,所以才禁忌通婚的。由此而知,大體上說异姓間不通婚的禁忌仍然不過是同姓不婚禁忌的延續而已。

异輩不婚禁忌

异輩通婚是民間最典型的亂倫行為,必在禁忌之列。有直系血親關係的,忌之最甚。這是符合科學道理和社會道德的。漢族、滿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侗族等等中國絕大多數民族都禁忌异輩通婚。個別違反這一婚姻習俗的人會受到人們强烈的譴責和嚴厲的懲罰。只有極少數民族保留有异輩通婚的婚俗,舊時,怒族、傈僳族等部分地區也有年齡相差不多的异輩相互通婚的習俗。

表親婚禁忌

“骨血不倒流”是民間針對單向舅錶婚的一種禁忌習俗。舅錶婚又稱中表婚,中表即內外,舅子為中、為內,姑子為錶、為外,俗以為姑母和父親的血脈相同,娶姑家的靚女為媳婦便是“回頭婚”。囙此,“骨血不倒流”的說法是反對姑家的女兒嫁給舅家的兒子的。漢、滿族都有此忌諱。南方還有“骨肉還鄉,家敗人亡”的俗語流傳。雲南一些壯族城區也有此禁忌。達斡爾族、拉祜族、景頗族等忌之尤甚。景頗族有“丈人種”和“姑爺種”的婚姻習俗,這是依父親親屬觀念來表達一種姻親關係,和漢、滿族的“姑母做婆”相一致。其含義是:姑母的兒子有權而且必須娶舅父的女兒為妻,或者說,侄女一旦墜地就註定要當姑家的兒媳,而舅父的兒子卻絕不容許娶姑家的女兒為妻。把這個意思擴大,即為:凡姑爺種姓氏的任何一男子必須娶丈人種姓氏的任何(同輩的)女子,而丈人種姓氏的男子卻不准倒娶姑爺種姓氏的女子。景頗族人普遍恪守這一婚姻禁忌習俗。如果舅家有女兒,外甥在求偶時違背慣習要向別姓氏的丈人種求親,必須事先向舅家送禮,征得舅家的同意方可。舅家同意了,還要向錶姊妹道歉,為之“洗臉”。如果舅家無女兒或女兒的年齡和外甥不相當,外甥不得已另找丈人種時,也必須征得舅父的同意,否則,親戚關係就會被破壞,這是很受忌諱的。丈人種與姑爺種的姻親關係因故中斷,想再恢復時,姑爺種一方可向丈人種一方送禮認親。如對方同意,則以酒食相待,並回送一支火藥槍和一對手鐲。這樣雙方就算恢復了姻親關係。雖然這種單向的舅錶婚是禁止“骨血倒流”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另一方面,即“丈人種”、“姑爺種”婚姻習俗,也是屬於近親結婚的,其對子孫的繁衍和人類的發展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囙此,婚姻法中對此也是禁止的。

中國民間許多地區,曾經熱衷於表親婚,並稱之為“親上加親”,認為是喜中之喜。後來,新的婚姻法有了近親不得結婚的規定,才逐漸改變了這種習俗。過去,土家族、布依族、傈僳族、瑤族、壯族等都有姑表親(又稱姑舅表親)的習俗。姑家的女兒必須嫁給舅家的兒子,舅家有優先娶外甥女的權利。土家族的俗語說:“姑媽女,順手娶;舅舅要,隔河叫。”布依族若姑之女不同意,女家要向舅家交納“舅爺錢”。某些壯族地區流傳著“除了青崗無好柴,除了郎舅無好親”的說法。廣西天峨縣白定鄉壯族稱這種姑舅錶婚為“借姑過錶”。即把舅家娶姑家女兒為媳作為當年姑出嫁的一種賠償。即使舅錶是有殘疾的,或者年齡過小或過大也無可更改,否則便用强硬手段逼迫成婚。只有舅家不願意娶甥女時,甥女才可嫁於別人。瑤族在舅父無子,姑之女嫁於他人時,其聘禮出舅父領取。可見表親婚的規約習俗是帶有某種民法性質的,違反了其中的習俗規約即是犯禁行為,勢必受到譴責和懲罰。另外,景頗族、侗族和彝族等還恪守姨表不通婚的習俗。其規矩也是很嚴厲的,族民一律不得違反。彝族人就認為,姨表兄妹等於親兄妹,嚴禁通婚,違者處死。這種姨表不通婚雖說符合近親不婚的原則,但它往往又是以姑表通婚、舅錶通婚等近親通婚為習俗的另一面的。而從優生學的角度來講,凡是近親結婚都是不好的,所以一切表親婚姻都應徹底地革除。只有這樣,才是有利於民族和人類的健康發展的。

等級婚禁忌

中國不少民族中都實行著嚴格的等級內婚制。漢族民間的門第觀念就對等級婚姻的締結產生過重要的影響,所謂“門當戶對”方可聯姻,一般說來,越級婚姻是很少出現的情形。在順勢的越級婚姻亦即新郎地位高於新娘地位的婚姻和逆勢的越級婚姻亦即新娘地位高於新郎地位的婚姻中,由低位陞級到高位的一方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贊許,布由高位降級到低位的一方則會受到社會輿論譴責。在封建社會包辦婚姻盛行時期,越級婚姻是被禁止的,尤其是地位高的一方是忌諱找地位低的一方作配偶的。而地位低的一方出於對世俗偏見、輿論壓力以及婚後姻親關係等方面的考慮也往往忌諱“攀高門”。一是恐怕事不成被人耻笑,二是提心成親後自己的一方會受對方的歧視和虐待。事實上締結婚姻的雙方,其社會地位和貧富情况也是不能不作為一項基本條件來考慮的,但理想的婚姻不會以此作為惟一的標準。等級內婚有時也通過職業內婚的形式表現出來,舊社會漢族有對某些職業卑視的俗見,比如剃頭的、修腳的、當衙役的、唱戲的等等行業都被人們認為是低賤的行業,一般社會中人都不願與這些行業中的人聯姻。維吾爾族也忌諱剃頭匠的兒子娶銀匠的女兒為妻,以為這也是門不當,戶不對。其中的原因,一是人們有職業的偏見,二是這兩種職業就其經濟收益上也確實存在著較大的差別,這差別幾乎大到了可以把這兩種職業也當作社會中的兩個不同等級來看待的地步了。囙此,社會地位、貧富境况差別不甚大的家庭,其聯姻的可能性就大些;相反,如果兩個家庭分屬於社會地位和財力非常懸殊的兩個等級(階層),那麼,其聯姻的可能性也就很小了。漢族統治階級和奴婢階級之間是絕對禁婚的,有些這方面的婚禁還被列入了法律之中而成為制度。據有關資料表明,藏族的階級內婚制也很嚴格,農奴主和農奴之間是絕對禁止通婚的。違反者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法律的懲治。景頗族也實行等級內婚,即官家與官家通婚,百姓與百姓通婚,百姓與官家是禁忌通婚的。傣族人忌諱與會放鬼的“琵琶”家庭聯姻。被認為是“琵琶鬼”的家庭,其子女禁忌與其他老百姓的子女結婚,而只能與另一“琵琶”家庭的子女結婚。這其中有信仰的原因,也有等級差別的原因。哈薩克族過去長期處於蒙古族的統治之下,氏族部落集團上層的“汗”、“蘇丹”都由蒙古貴族充任,他們自命為成吉思汗的後裔,稱為“白骨頭”(托利),而被統治的勞動牧民則被貶為“黑骨頭”(哈拉),即賤民。“白骨頭”與“黑骨頭”之間有著嚴格的等級貴賤的分別,是禁忌通婚的。在舊社會,珞巴族內部分成“麥德”(意為主人)、“涅巴”(意為低賤的人)兩個等級。“麥德”自認為是血統純潔高貴的“高骨頭”,在社會上受尊敬、有地位、有完全的人身自由,即使窮了,後代仍然是“高骨頭”。“涅巴”被誣衊為“低骨頭”,他們的後代即使財富地位上升,甚至蓄有奴隸,也不能成為“麥德”,只能成為等級地位稍高於“涅巴”的“伍布”。“麥德”和“涅巴”之間有著嚴格的等級界線,不能通婚。如果“麥德”違反了禁忌,與“涅巴”結了婚,就要下降為“低骨頭”的“麥壯”(麥讓),而“涅巴”將會被處死。涼山彝族也有此類婚俗。在統治等級的黑彝內部也還存在著進一步的等級分別。黑彝必須恪守等級內婚制。黑彝內部有所謂“硬骨頭”、“軟骨頭”、“黃骨頭”之分,血統純潔的黑彝家支稱為“諾伯”,意為“血統好的諾”或“硬骨頭”;在歷史上混雜過被隸屬等級血統的黑彝家支稱為“諾低”,意為“血統不好的諾”或“軟骨頭”;還有一種晚近血統混雜的黑彝家支稱為“諾比”,意為“黃骨頭”,他們的統治等級身份不被社會承認。在“諾伯”(硬骨頭)、“諾低”(軟骨頭)和“諾比”(黃骨頭)之間亦是禁止通婚的。彝族中的被統治等級如“曲諾”、“阿加”和“呷西”等,其嫁娶也有等級的限制,但沒有黑彝嚴格。黑彝與其他等級之間更不能通婚。如果黑彝的女兒與其他等級的小夥子發生了兩性關係,按慣例男子要被燒死,而女子也要被勒令上吊自殺。黑彝女子成為寡婦,也不能嫁到其他等級,甚至不許離開夫家。“曲諾”的等級要高於“阿加”、“呷西”,所以“曲諾”一般也絕不與“阿加”、“呷西”通婚。這些婚俗慣習是為了確保血統的等級界限。用黑彝的話來講,就是“黃牛是黃牛,水牛是水牛”、“人由種,水由泉”。

本文標題: 擇婚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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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資料
懲罰禁忌
凡是違禁犯忌者,都是要受到懲罰的。一般認為,禁忌的懲罰與違禁犯忌者所具備的反靈力的大小成反比。違禁犯忌者反靈力弱的,受到的懲罰就重;違禁犯忌者反靈力强的,受到的懲罰就輕;具有超强反靈力者,甚至還可以使禁忌的征罰被祓除和禳解掉。禁忌的懲罰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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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禁忌
凡是被視為禁忌的事物,都含有危險的特徵。一般認為,禁忌事物的危險性是與該種禁忌事物所具備的靈力的大小成正比的。禁忌危險性的傳遞,可以使非禁忌物成為禁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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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的禁忌
彝族民間禁忌很多,在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表現,且各地有別。諸上種種禁忌涉及到食物品類、飲食管道、食品製作、飲食主體,這些飲食禁忌習俗直接影響到彝族飲食文化結構。忌諱觸摸男子的“天菩薩”,犯忌者要宰牲,打酒謝罪賠禮;解放前等級低下的犯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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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的禁忌
在長輩、尊者及父母前,忌講醜話髒話;在家中忌講不吉利的話,特別是喜慶佳節;忌以下流穢語咒人;忌用不吉利的語言罵牲畜。以表達對藏民族信仰的尊重。進寺後還可以請求到寺院堪布處進行佈施,堪布會回賜護身結。
標籤: 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