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防護措施
一、建立健全放射防護機构及三級防護責任制
1、放射科防護負責人,應對本科安全防護負主要責任,每年一次對全科放射防護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解决措施向院防護負責人(院長)出書面彙報。
2、設備維修人員負責防護措施中硬體的落實。
3、各班組防護負責人,負責安全操作制度的落實。
4、放射科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5、每次檢查會議彙報內容應有書面記錄,列入科內文書檔案。
二、新從事放射工作人員,須經健康檢查後,方能從事放射線工作,所有放射工作人員應有上崗證。
三、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要佩帶個人劑量監測儀,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將監測結果記錄在個人劑量檔案內。
四、放射工作人員應按照規定,定期檢查身體,建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性健康檔案。
五、工作場所必須有醒目的電離輻射警示標誌,門上方設有警示紅色信號燈,並有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意外照射的安全連鎖裝置。每日檢查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六、新放射設備啟用前,須對機房面積(不得小於30平方米)、機房高度(不得小於3.2米)、門窗防護不得有放射線外漏、工作人員控制台防護(應有隔室操作)事先有論證,設計有要求,啟用前有檢查,確實符合要求方能使。
七、製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按照規程操作,並告知病人和相關人員輻射的危害性,使用場所張貼醒目的輻射有害健康的標識。
八、製定放射安全應急預案,每年評估檢查,不斷完善。發生事故後應及時上報。
九、工作時嚴格按照放射質控(QA/QC)標準,維修工程師、物理師定期對機器進行機械精度及劑量的監測和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