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資產歸誰所有?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概況可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財產屬於勞動羣衆集體所有,但根據《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勞動集體所有包含三層含義,即:
(1)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羣衆集體所有;
(2)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羣衆集體所有;
(3)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上述(1)、(2)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占主導地位,即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1%,特殊情况經過原審批部門準予,可以適當降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羣衆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管道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
前款所稱勞動羣衆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一項的規定:
(一)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羣衆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羣衆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一)、(二)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占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一般情况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况經過原審批部門準予,可以適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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