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孫志剛事件,可以說是時尚最冤的案件了,因為在孫志剛僅僅是因為沒有擁有廣州的暫住證而被押送至收容所,還在短短的三天的時間內離奇死亡!實在是是令人匪夷所思,當時事情已經曝光便引起了很大的轟動,但是後來終於得到平反,孫志剛事件家屬獲巨額賠償,但是依舊抹不去心中的痛!
一、孫志剛事件
孫志剛事件發生在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男,事發時27歲,剛從大學畢業兩年。2003年3月17日晚10點,他像往常一樣出門去上網。在其後的3天中,他經歷了此前不曾去過的3個地方:廣州黃村街派出所、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和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先被帶至派出所,後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員救治站,之後不治。
二、孫志剛事件家屬獲巨額賠償
2003年孫志剛事件,孫志剛的母親一直相信著別人擔心她悲傷過度而告訴她的另一種“事實”,她的兒子是死於“非典”,是死於天灾而非人禍。孫志剛事件死亡真相的背後值得我們深思!即使孫志剛事件家屬獲巨額賠償,但是依舊換不回孫志剛鮮活的生命!2003年6月27日,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救治站護工)死刑;李海嬰(被收容人員)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鐘遼國(被收容人員)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
孫志剛的家人,已經放弃了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的要求,因為兇手大部分來自農村,家庭條件很差,即使法院判決賠償也難以執行。並且在這之前,孫志剛案的專案小組,已經代表一些責任賠償的部門和孫志剛的家人,簽訂了國家賠償協定。就是至於具體賠償的金額是多少,和這個協定簽訂的一些具體情況。
律師方表示他們不方便透露,因為根據他們和政府達成的協定,這個具體的情况,由政府統一對外進行公佈,所以呢,在這個審理當中,他們放弃了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的要求。據悉,按規定,孫志剛事件家屬獲巨額賠償國家賠償的最高數額不能超過50萬元,但庭下調解就可能超過這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