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

作為美國商務部14個下屬局之一的USPTO為非商務實體,局長經美國參議院準予後由總統任命,同時兼任商務部首長知識產權事務的副部長。《美國專利法》在1999年修訂之前規定,專利申請在授權之前不予以公佈,由USPTO負責保密。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簡稱:美國專利商標局,英文: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縮寫PTO或USPTO)成立於1802年,是美國商務部下的一個機构,主要負責為發明家和他們的相關發明提供專利保護、商品商標註冊和知識產權證明。

主要職能

USPTO的主要職能包括:

1、專利授權與商標註冊;

2、為發明人提供與其專利或發明、產品及服務標識相關的服務;

3、通過實施專利與商標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管理專利、商標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事務,並向總統和商務部長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為增强國家經濟實力出謀劃策;

4、為商務部和其他機構提供涉及知識產權事務的建議和幫助;

5、通過保存、分類和傳播專利資訊,幫助、支持創新和國家科技發展。

機構設置

作為美國商務部14個下屬局之一的USPTO為非商務實體,局長經美國參議院準予後由總統任命,同時兼任商務部首長知識產權事務的副部長。根據局長提名,由商務部部長委派一名首長知識產權事務的商務部助理副部長兼任USPTO副局長。

USPTO的機構設置如下:

1、專利局:負責專利審查及相關事務。下設發明人協助計畫辦公室、專利審查政策部、專利業務部和專利資源與計畫部。

2、商標局:負責商標註冊及相關事務。下設商標審查政策部和商標業務部。

3、總法律顧問部:主要任務是作為局長的法律顧問,處理針對招聘和培訓决定方面的申訴,提供法律諮詢;對USPTO作出的各項决定實施法律審查;在行政特別法庭為USPTO提供辯護。下設普通法辦公室、智慧財產權法和律師辦公室、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商標審理和申訴委員會以及人員招聘和培訓辦公室。

4、國際部(外事首長部):負責與國會聯系、處理國際事務以及在世界範圍內維護美國知識產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下設國會關係處、國際關係處和執法維權處。

5、行政管理部:負責USPTO人力資源、合作計畫和管理服務。下設公民權利辦公室、人力資源辦公室和行政管理服務辦公室。

6、財務部:負責財務計畫、管理和採購事務。下設計畫辦公室、財務辦公室、財務管理系統辦公室和採購辦公室。

7、信息部:負責制訂戰略性資訊計畫和運行預算;開發和維護自動化資訊系統;管理電腦設施、設備和通信網絡;為重建業務流程提供科技和科技發展方向指導;對所屬機构提供政策指導等。下設副首席信息官辦公室、系統開發與維護辦公室、客戶資訊服務辦公室、IT業務和客戶支援服務辦公室以及結構、工程和技術服務辦公室。

8、專利公共諮詢委員會和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負責為USPTO提供專利、商標的預算和管理方面的建議;負責檢查USPTO在政策、目標、績效、預算及費用收入等方面的執行情况;就上述事務向局長提供諮詢意見,並在每財年結束後60天內編制年度報告,提交總統、商務部長及國會司法委員會。

商標類型

現行《美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發明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和植物專利,保護期均為自申請日起20年。

字母、詞語、名字、符號、設計圖案或者它們任意的組合都可以申請注册美國商標。

申請所需資料

1、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影本加蓋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檔案1份。

2、申請人的詳細資訊(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稱,性質、國籍以及詳細地址、郵編,聯繫方式。

3、電子版商標標樣。

4、商品名稱和類別。

5、申請人提交真誠使用商標的聲明,說明將要在何種產品或服務上使用有關商標(打算使用)。

6、申請人提供在商業中真實使用商標的聲明(實際使用的)。

專利申請審批流程

由發明人或其授權之人提交申請→USPTO受理部門接收,確定收到日並給出申請號→由申請部門進行形式審查並確定申請日,完成文件處理和資料獲取,同時由權利轉讓部門處理涉及權利轉讓事務→分類→按分類號將申請分配到審查部門進行審查。

審查流程主要包括:1)形式審查和檢索;2)實質審查;3)申請人答覆;4)再次審查;5)作出最終決定等內容→對决定不服的可向專利申訴和抵觸委員會提出上訴。

《美國專利法》在1999年修訂之前規定,專利申請在授權之前不予以公佈,由USPTO負責保密。為與《關貿總協定》保持一致,1999修訂後的《美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應當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後立即公佈,申請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佈。

發展歷程

-1787年頒佈的《美國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體制,第8條授予國會的立法權之一就是:“為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進步,對作家和發明家的著作和發明,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專利權的保障”。

-1790年4月10日頒佈的首部專利法全稱為《促進實用技藝進步法案》(An Act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useful Arts,簡稱《1790年專利法》)。

-1793年,新的法案用專利注册制度代替了專利審查制度,專利委員會被撤銷,專利權的授予不再進行新穎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1837年3月3日的專利法案,要求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準備附圖兩份,分別保存,一份由專利局記錄在檔,一份附加在授權文書上,以防被火燒毀。

-1849年,專利局由國務院劃歸到內務部。

-1850年,歷史性的進展是引入了一項發明不僅應該是新的和有用的而且必需是非顯而易見的這一概念,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專利權。

-1852年8月30日的專利法案,准許對被專利局駁回的專利申請人,向美國華府哥倫比亞特區法院的任何法官上訴,從而確立了專利授權制度的司法管轄權。

-1861年,對專利法進行了若干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包括,對於初級審查員已拒絕兩次的任何申請,指定3名首席審查員聽取複審。

-1866年,在Suffolk Mfg Co v. Hayden案件中,最高法院做出了有關重複授權的判例。法院主張如果同一發明人對於相同的發明持有兩項專利,則第二個專利是無效的。

-1897年,修改了有關授予專利權的一些成文法:a.如果外國專利已經被授權,必須在外國專利申請遞交後7個月內遞交美國申請,b.澄清在申請人完成發明前的公知或公用的條款限制在美國發生的事實。

-1925年,專利局被劃歸商務勞工部。

-1930年,製定了植物專利法案,對無性繁殖的植物提供專利保護。

-1941年,在Cuno Engineering v. Automatic Devices Corp.案件,最高法院認為可授權的發明必須是“展現出有創造力的天才火花,而不僅僅是行業技能”。

-2008年,美國開始實施《透明和開放政府備忘錄》,通過Data.gov等平臺開放政府數據和資料供公眾和協力廠商機构使用。

-1946年,對專利法進行了修訂,撤銷了在EleCTRic Storage Battery v. Shimadzu案件中最高法院的决定,將美國法律“先發明”原則應用到世界範圍內。

-2000年11月,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USPTO被確立為商務部下屬的績效組織,以更加商業化的管道運作,在人事、採辦、預算以及其他行政職能上享有實質性的自治管理權。

-自2010年6月起,USPTO與穀歌(Google)公司合作,並從2013年6月起與LexisNexis旗下的Reed Tech公司合作,為公眾免費提供專利數據下載服務。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公佈的資訊,自2017年1月14號起,美國商標官費將大幅上漲,此外,馬德里申請指定美國、使用證據提交、續展等大部分項目的費用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上調。

本文標題: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
永久網址: https://www.laoziliao.net/doc/164120141797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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