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喜愛健身的人來說,自家門口開了健身館無疑是個好消息。但是,健身卡期限剛過去一半,健身館就關門了。近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健身館違約,須向會員返還未消費的會費。
2011年5月1日,小郭家門口開了一家健身館。小郭繳納3200元會費,拿到一張為期兩年的健身卡。後來,小郭由於工作忙,有近半年時間沒有去健身。2012年“十一”假期準備健身時,小郭發現這家健身館關門了,按照會員卡上的電話號碼詢問,被告知健身館已經停業。小郭認為健身館違約要求退款。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小郭將健身館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郭訴稱因健身館停業,致使雙方簽訂的契约無法繼續履行,請求法院判令健身館退還自己的會員費3200元。
庭審中,健身館負責人對小郭所述事實並無抗告,但是小郭開卡後已經使用,囙此不能全額退款。健身館負責人辯稱,健身館停業是因與物業部門發生糾紛,致使契约無法履行,現在健身館方面無力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是一起因違約行為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健身館實行會員制,收取小郭會費實際上是為其提供健身服務的費用。小郭所提供的健身卡和契约等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的服務契约關係。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契约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约義務或者履行契约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契约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小郭根據健身館製定的收費標準,簽下健身服務契约,契约成立並在相應的期間內有效。胡某作為健身館的經營者在收取了服務費用後,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小郭提供兩年的健身服務,然而實際上健身館的前述行為已經表明其不再履行契约義務,致使雙方所簽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此時小郭可以要求胡某承擔違約責任。經查證,小郭已在健身館消費了一年,返還數額應减去已使用的數額。
據此,法院判令健身館返還小郭剩餘的一年會費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