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從業人員體檢標準
根據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體檢標準
國務院發佈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凡患有上述疾病者不得招為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已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要調離新工作,或治癒後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這裡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傳染病雖然症狀已經消失,但仍為帶菌者,這類人員往往存在傳染性,應子特別警惕。
例如,痢疾病人經過治療雖然臨床症狀和體征均消失,但仍需在顯微鏡下大便檢查陰性,停藥後兩周內大便培養三次陰性者,方可恢復工作,這是因為痢疾臨床症狀消失但大便檢查仍為陽性者,仍可污染食品,仍可帶菌並傳染給顧客。同樣。傷寒患者經過治療臨床症狀和體征消失後,連續三次大便培養陰性者方可恢復一般性工作,經衛生防疫部門醫學觀察。第二年健康檢查進行兩次細菌培養,若發現帶菌者,仍不得從事公共場所服務工作。化膿性皮膚病主要是指化膿性癤、多發性潰破癤腫,黃水瘡等;滲出性皮膚病主要是指濕疹。疥瘡、帶狀皰疹、神經性皮炎等,其他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的疾病,常見的有流行性感冒。接觸傳染膿皰性皮膚病,紅眼病、支氣管炎、哮喘病、滴蟲性陰道炎、性病等。無論是皮膚病或是其他有礙公共場所衛生的疾病,均需在治療後症狀和體征完全消失方可恢復原工作。
三、健康合格證的核發
(一)衛生防疫機构按人員名單逐人逐項審查,如有漏檢人員及項目,應及時通知經營單位補檢或複檢;
(二)體檢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构在其健康證上加蓋“體檢合格”章及關防,並注明發證日期;
(三)由衛生防疫機构將體檢表和健康合格證交經營單位保存。
(四)體檢確診的傳染病患者,由衛生防疫機构向患者所在經營單位發出“職業禁忌人員調離通知書”。經營單位應將患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崗位,並於接到“職業禁忌人員調離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患者“健康合格證”及其回執送衛生防疫機构。
(五)傳染病患者治癒後,到指定體檢組織複檢,確屬痊癒,將檢驗報告附體檢表後送衛生防疫機构補發健康合格證或補蓋體檢合格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