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湖南人的你,對湖南農村宅基地政策瞭解多少?一些基礎知識你都懂嗎?關於湖南省農村宅基地政策法規,小編給大家整理了常見、必備的基礎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1.農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管道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於本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或生產隊)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需要哪些條件?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1)年滿20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2)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灾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3)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4)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準予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3.哪些情况申請宅基地不能準予?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準予:
(1)年齡未滿20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够解决分戶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請、報批、登記發證?
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申請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應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準予後,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的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所申請確權登記發證。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的審批標準是什麼?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一)都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6.農村宅基地是否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使用權屬於村內房屋所有權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需特別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村民一戶一宅外),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管道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法定程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7.為什麼要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涉及農村千家萬戶,關係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國家、省、市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依法保護宅基地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基礎和保障。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可以有效規範農村住宅建設,防止亂占濫用耕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8.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廣大農民羣衆有什麼好處?
通過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依法確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保護廣大農民羣衆的合法財產權,强化農民羣衆的土地物權意識,有助於在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現代化推進過程中,切實維護農民權益,更是維護農民與土地長期穩定的產權關係,將農民與土地物權密切聯繫起來,可以進一步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為下一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礎。
9.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申請農村宅基地應向鄉鎮政府、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戶口是否本村集體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出具的資料:
1、申請人現有的宅基地情况;
2、對申請人擬發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宗地草圖等;
3、村民會議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討論情况,在村集體公佈情况的說明等;
4、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並注明擬佔用土地地類;
(四)屬於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新交舊協議書;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10.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占面積宅基地如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幹意見》的規定:對宅基地超占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况處理:
(1)《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施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時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當地政府準予宅基地面積進行登記。其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將超占面積標注出來,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11.怎樣認定村民“一戶一宅”的問題?
對村民“一戶”認定,原則是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麼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是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獨立作為特殊村民“戶”對待:
(1)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齡已滿二十周歲且已單獨居住生活的;
(3)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4)通過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檔案進行登記。
因婚嫁關係居住在外村,但戶籍仍在本村的,夫妻雙方只能選擇在其中一方擁有宅基地,申請確權登記。
12.村民“一戶多宅”問題怎樣處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必須堅持“一戶一宅”,除“一戶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對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按非法佔用土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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