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經濟是如何决定婚配關係的?當時女性的地位如何?

從元朝婚姻體系中也可以慢慢的感受到種族階級的嚴重分化,那麼,元朝經濟是如何决定婚配關係的呢?元朝妻子的數量由男人的經濟實力决定元統治者實行族類婚原則。元朝統治者為了維護蒙古族的統治地位,採取了森嚴的等級分化制度。元朝婦女地位挺有其獨特性和複雜性的。這無疑是受到蒙古族買賣婚的影響。

元朝,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少數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王朝,其地圖版圖面積很大,階級分化也十分嚴重。在元朝時期,一等人是蒙族,二等人是色目人,三等人是北方的漢人,四等人也是最低賤的是南方的漢人,也就是所謂的南人。從元朝婚姻體系中也可以慢慢的感受到種族階級的嚴重分化,那麼,元朝經濟是如何决定婚配關係的呢?下麵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北方草原燃起的野蠻民族婚姻也是如此不一樣

蒙古族是一個具有傳奇色彩的北方草原民族。從紛爭不斷的部族爭鬥吞併,依仗著魔鬼一般的騎兵征服到小亞細亞的帝國,在二百多年的時間裏發生天翻地覆的社會變革。

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民族如蒙古族一般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在如此廣闊的空間上,經歷如此巨大的社會變遷,期間法律制度的種種變化令人應接不暇。

元代是一個民族成分複雜的社會,蒙古人、色目人等其他民族多實行一夫多妻制,而漢人則實行一夫一妻制,二者並不存在激烈的衝突,而是能够彼此共存。

元朝是由奴隸制社會轉化為封建社會,社會制度雖然發生了劇烈變化,但憑藉軍事征服建立起來的元代國家,不可避免地保存著奴隸制遊牧社會生產方式的殘餘,及與這種生產方式相聯系的落後風俗習慣與法律意識。

這也使元朝的蒙古族是一個野蠻的民族。這種四處漂泊的奴隸制生產方式與中原漢族的文化交融時期,不可避免地對當時的婚姻制度產生重大影響。

草原的遊牧文化與中原漢族儒家文化思想在元代這個歷史背景下的相衝突到相互融合使得元代婚姻制度豐富多彩。

在元代初期婦女地位的相對還算高的,蒙古族與中原漢族女性在貞節觀念上是不一樣的,草原上沒有儒家思想的束縛,在貞節上比較開放,隨性,這對中原封建禮教引發了衝突。

文化衝突並不是停留在某一點上停滯不前,它是一個不斷向前發展的過程。蒙古族的婚姻習俗並沒有像流星一樣瞬間吞噬了中原地區,中原地區的婚姻制度、習俗、觀念開始影響蒙古族的婚姻習俗、觀念,延續了前朝歷代中國封建婚姻制度。

收繼婚在封建社會並不多見,然而在元代又興盛起來,是有其深刻的歷史文化背景的。實行收繼婚,則不需要另立婚書,不需要另備彩禮,不管男方還是女方都可避免遭到財產損失,多妻制與收繼婚也囙此並存。

人們交往圈子比較小,結識异性的機會比較少,而叔和嫂則在同一家庭中生活,隨著時間的推移,相互之間瞭解得比較多,沒有血緣關係,在封建倫理觀念比較淡薄的民族和地區,容易產生感情。這樣寡婦和失婦的子侄也能得到很好的照顧。

元朝妻子的數量由男人的經濟實力决定

元統治者實行族類婚原則。元朝統治者為了維護蒙古族的統治地位,採取了森嚴的等級分化制度。

加上各種自然因素,如語言、膚色、地域等等成為族類婚原則實施的自然條件,在元朝婚姻法律中,分別規定了漢人的法律,蒙古人、色目人等各民族的法律。

中國古代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原則,一個男子可以佔有多個女子,但其中只有一個是正妻,其餘都是妾,這是名分和家庭秩序的需要。元代實行族類婚原則,實行一夫多妻制原則。

妻子的數量與這個娶她的男人手裡的財產狀況成正比關係。換個管道就是一個男人能養活幾個妻子,就可以娶幾個,沒有上限。

有些家庭的姑娘們已過了結婚的年齡,為什麼沒有出嫁,因為他們的父母把女兒當成商品進行買賣,誰的價格高自然就會嫁給誰,這是赤裸裸的金錢交易。在元朝,女子就是家庭的一個商品,婚姻之間存在的更多是交易,是性價比。

元朝時期連普通的平民一般的家庭都是兩個三個妻子,更何况那些官員、皇族。妻子數量多但也按照規定進行排號。實行多妻制,在諸多的妻子當中就有明確的正、次之分。正妻只能有一個,一般而言是結髮妻子。

如果正妻去世,則僅次於正妻的妻子可以繼為正妻。除了正妻以外的諸妻,一般按時間先後排序,有時為了區分,往往加上二、三、四等的排號。在元朝流行這樣的一句話,每一個妻子都有她自己的帳幕和家屬。

妻子的地位與家中的帳篷有著明顯的標誌。在漢族家庭中妻妾地位懸殊很大,在家庭中地位比較卑微。而在蒙古族中情况不一樣,在蒙古家庭裏,婦女承擔著大部分的生產和家務。

家庭所需的食品、製造皮衣、看護小孩等等都是元朝婦女需要做的事情。蒙古族實行一夫多妻制,其中只有一人為正妻,餘者為次妻。

元代初期,漢人受到蒙古人這一婚俗的影響,將之與置妾相結合,使這一婚俗在漢人中也出現。蒙古統治下的多民族國家,除了蒙、漢人之外,還有許多其他少數民族,這些民族亦多採取多妻制。

如在吐蕃地區亦盛行多妻制,並且不禁止各佛教教派僧人娶妻育子。元代是我國民族融合高度發展的繁榮時代。

一方面,它是繼唐宋以來民族經濟發展,民族文化交流的一次全面的總結,是民族融合的集大成者另一方面,元代作為中國古代歷史上第一個由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的封建王朝,其民族統治和民族治理都頗具特色。

元統治者在統治包括漢族在內的眾多成分複雜的民族的時候,能克服民族偏見,推進民族間的融合。就是在這種廣闊的社會歷史背景下,反映民族融合的本質意義的族際通婚,在元代社會非常普遍。

另一方面,江南經濟發展,不同民族尤其是蒙古、色目人紛紛入戶江南,參與財富分配和利益分享,這無形中大大新增了各民族相互通婚的可能性。但是族際婚引起了儒士的反對。

最有代表性的為孔子後人孔齊,作為儒學宗祖之後,其排拒態度更為徹底。這對中原儒家文化是一個挑戰,是破壞風氣,亂了家法。

在元朝的婚姻觀看那個時期的女性地位

在元代婚姻制度中,婦女地位顯得异常獨特和複雜。這是因為,元代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一段,它脫離不了其本身的限制,即元代婦女地位繼承了封建社會的傳統,婦女地位低下,男尊女卑的總體格局沒有被打破。

但是,同時我們又要看到由於遊牧民族習慣法的融入,使得元代婚姻制度中婦女地位在整個封建社會這根鏈條上有所鬆動。元朝婦女地位挺有其獨特性和複雜性的。

在婚姻形式上,蒙古族入主中原,以法律形式推行其婚姻制度,使得己近消逝的婚俗繼婚復活並盛行起來,買賣婚更是遍佈大江南北,衝擊傳統禮教觀念,使得婦女的貞節意識淡薄。蒙古族實行多妻制,妻子大多數是“購買”而來的。

在元朝做個有錢的男性,是很舒服的一件事。受蒙古族此風俗的影響,民間男女婚姻很大程度上成了赤裸裸的買賣交易,悔親者中甚至有領訖財禮後,父親又私下將女轉嫁他人,而此受訖財禮的,這樣的事情在中原漢族傳統文化思想中是不可理解的,是不可置否的。

我們知道在中國古代傳統社會裏,子女的婚姻都是由父母作主,作為父母的應當不會把自己的女兒嫁給卑賤的奴隸為妻,那麼只有一種解釋合乎常理,即該女子為了追求愛情而不惜降低自己的身份。

這毫無疑問是對婦女部分主婚權的承認,對良賤為婚的效力的認同在中國古代史上是絕無僅有的。

做個對比,宋元兩代在重財上有著本質的不同。

宋代民間婚姻重財是雙向的,其特點是男女雙方都想方設法獲取更多的聘財嫁妝。

在議婚的時候,不僅男方要在正貼上詳細列明聘禮數目,而且女家也要列明隨嫁的資產,作為雙方締結婚姻的參攷,甚至有的時候嫁妝還得多於聘財,因為陪嫁資產的豐厚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該婦在男方家的地位。

而在元朝,只重娶妻之聘財,而不重婦女隨嫁的資產。其在律令中規定的聘財強調以男方為主,分為不同的等次。這無疑是受到蒙古族買賣婚的影響。

而蒙古婦女一旦嫁入男方家中,便享有較高的地位,在丈夫家庭中享有財產權和對其丈夫的繼承權。購買妻子只是個形式而已,甚至以聘財的歸屬作為懲罰婚姻犯罪的手段。

這麼對比的結果是元朝婦女的經濟地位比之前王朝有所提高,但再提高也逃離不開男尊女卑的地位,這也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根深蒂固的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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