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馬說:基於O2O模式的各類生意在方便用戶日常生活的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創業者馬虎不得。安理律師事務所王新銳說:三類法律風險O2O企業不能不防。究竟是哪三類風險,一同來看。
王新銳
文|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新銳
第一,平臺業務違規風險。因在業務開展過程中需利用不同通路,O2O企業更容易面臨經營範圍模糊、經營資質難以定性的風險。
舉個例子,一家擁有穩定線下客戶和合作商戶資源的財產保險公司擬推出網絡借貸平臺,但該公司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業務經營範圍為商務資訊諮詢、企業管理諮詢、資料庫設計與開發、網路技術服務等。並不包括網絡借貸。似乎碰到麻煩了。但事實上,目前國內大多數已經從事互聯網金融,尤其網絡借貸的企業,官方登記的經營範圍其實僅為三塊,即電子商務、金融和經濟諮詢服務、金融資訊服務,也無網絡借貸一項。此中重要原因或許在於,國內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主體迄今仍未明確。
在時下中國,影子銀行主要包括三類,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仲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協力廠商理財機构等為其中一類。根據國辦發(2013)107號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强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各類影子銀行均應按照“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加强市場主體監管,依法製定發佈相關監督管理辦法、經營管理規則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監管超範圍經營和監管套利行為。
跨通路經營企業還存在資質限制問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實行備案制度。也就是說,該類企業要想開展業務,必須先行取得ICP證。但據筆者瞭解,目前國內部分城市因政策限制,這些創業企業無法辦理相關手續。即便如此,當包括O2O類創業公司在內的企業涉及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有償提供資訊而無ICP許可證時,被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徹底關閉網站的風險如影隨形。第二,商戶資訊稽核風險。進駐O2O平臺的商戶類別不一,用戶主要通過站內搜索找到最佳商戶和服務,囙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尤為重要。各平臺對相關資訊有基本稽核義務,稽核範圍包括企業經營執照、負責人身份資訊、服務品質標準等。此外,資訊的外在形式也是稽核工作的重要一環。比如,理應在網頁特定位置上注明的資訊必須按照要求清晰呈現。對O2O平臺來說,如資訊稽核不到位,導致用戶利益受損,遭遇後者索賠以及工商部門行
政處罰難以回避。
第三,用戶資訊收集保管風險。互聯網企業非常看重用戶數據,往往會積極收集,O2O平臺也不例外。根據工信部《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平臺在收集和使用用戶資訊時應取得用戶同意,並明確告知後者收集和使用資訊的目的、管道、範圍以及査詢、更正資訊的通路、拒絕提供資訊的後果等事項。
在實際案例中,如用戶在網購產品或服務過程中,出現資訊被洩露的情况,法院很可能會套用《合同法》及《網絡信息安全法》認定該平臺未履行相關義務,進而要求平臺運營商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