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20載,人們翹首以盼的新《廣告法》於本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被媒體稱為“史上最嚴”的新法,針對時下廣告業亂象,尤其是針對新媒體廣告與藝員代言領域的違法行為,製定了諸多禁止條款和嚴厲的處罰規定。同時,讓處於“模糊地帶”的宣傳語被正式禁用,並明確了最高罰款額度。
種種新舉,換來多數公眾一致好評。
但新法施行一周有餘,記者發現,仍有不少“頂風作案”之舉。那麼新《廣告法》實施後,消費者可以舉報哪些廣告?新法又會帶來哪些新變化?
廣告新氣象:彈窗易關,“最”字不再
流覽網頁時出現數不盡的彈窗廣告,廣告頁面在點擊“關閉”按鈕後,仍不能被關閉,有時甚至會彈出更多的廣告視窗……這些糟糕的體驗,也許曾發生在每一個人身上。而這些行為在9月1日以後,或將變為非法。
為了規範互聯網廣告中的發佈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廣告法》第44條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同樣,備受詬病的房地產廣告中的“誤導類文宣”也被禁止。
在房地產廣告中,隨處可見諸如“最具昇值潜力”、“距離××幾分鐘車程”、“16年一站式、全方位國際化教育”等宣傳標語,天花亂墜的廣告,讓公眾挑花了眼,而實際上,不少情况下真實情况遠沒文宣得那樣好。
為避免消費者被誤導,新法第26條規定,房地產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同時規定,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文宣。”
“新法中有單獨法條對房地產廣告進行限制,原因是目前國內房地產廣告界的過度及虛假宣傳現象,頗為普遍。”長春市某廣告公司文案郭佳表示。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新法的實施,有利於恢復消費者的知情權,强化開發商的資訊披露義務,讓廣告公司和發佈媒體變得更加誠信,將虛假廣告打回原形”。
不能再使用“最”字等極限用語的,不只是房地產廣告。新法第9條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極限用語不得出現在商品列表頁、商品的標題、副標題、主圖、詳情頁,以及商品包裝等位置。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景明告訴記者,諸如“全球唯一”、“全球第一”等極限用語,一方面會誤導消費者,另一方面也會損害同行的公平競爭,法律要規範經濟行為,就不會允許出現這種誇大其辭的情况。
朋友圈轉發虛假廣告或罰百萬
近年來,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體平臺上,微商刷屏現象嚴重,替人“友情搬運”廣告的行為,也讓不少用戶不堪其擾。
但隨著新《廣告法》的施行,上述行為或許要冒法律風險。在新法第2條中,對於廣告發佈者的範圍,由之前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時,新法第56條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意味著,“友情搬運”廣告不可能再毫無責任。
同時,新《廣告法》認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發佈廣告行為的性質。這意味著,追責將會延伸到微商和轉發者。對此,劉俊海教授表示,凡是在微信圈裏向他人散佈或轉發虛假廣告致人損害的,只要有過錯,就應該承擔責任。據新法第55條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最高可處以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新《廣告法》不僅對廣告發佈人的行為有嚴格要求,對廣告代言人的行為,也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針對近年來誕生的一大批商業代言小明星,新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對此,吳景明教授分析原因稱:“因為代言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10周歲以下的兒童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法律規定,可以避免商家利用法律漏洞進行虛假宣傳。”但他同時提示:“這並不意味著兒童將會在廣告中消失,廣告製作方可以利用兒童形象(如照片)來進行廣告創作,但不能明文標識出這名兒童的身份。”
對於未經使用便為產品代言的藝員行為,新法還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