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咬狗是新聞,狗咬人則司空見慣,現在如是,古代也不例外。
“馬牛羊,雞犬豕”是再尋常不過的家畜,做為六畜之一的狗,其主要職責就是為主人看家護院。
至於狗咬耗子,那是狗的個狗職業道德問題,可以忽略不計。
而狗咬了人,那就麻煩大了,輕則需要主人賠錢給被咬的人治療傷口,嚴重的令人感染狂犬病毒,死了人,那是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唐朝時期,關於狗咬人的問題,法律規定非常詳細,首先把狗咬人這種事的當事人——即狗的主人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知情,一種是故意放狗咬人;當事狗也分為兩類,一類是被迫咬人,一類是主動咬人。

狗主人故意放狗咬人和主動咬人的狗,都要接受法律最嚴厲的懲罰。
《唐律疏議廄庫》規定:故意咬人的狗把行人咬傷,狗主人要承擔全部責任,行人沒有責任,狗主人和肇事狗都要接受懲罰。
狗主人承擔被害人的醫藥費,而肇事狗“齧人者,截兩耳”,要被割掉兩隻耳朵,以示懲罰。
“以不施標幟羈絆及狂犬不殺之故,致殺傷人者,以過失論。過失者,各依其罪從贖法。”
——沒有標識“此院內有惡犬”,沒有採取圈禁,用繩索拴在一定範圍之內的,狗得了瘋病沒有宰殺的,造成咬傷行人,人和狗都要受到嚴懲。
“若故放(馬牛犬等牲畜)令殺傷人者,减鬥殺傷一等……”——故意放狗咬人,造成傷害,比不知情要罪加一等,與人之間“鬥殺傷”比對,則减一等。
“鬥殺傷”就是指兩人鬥毆,無心殺人,造成人死傷的行為,相當於過失殺人、傷人,這種處罰還是相當嚴厲的。
狗咬人在量刑上,還要考慮被咬的人是平民還是貴族,是官員還是僕人,是老人孩子還是青壯年,是親屬關係還是陌生人等等諸多因素。
此外,《唐律》還規定:故意逗狗被咬傷,狗主人和肇事狗都沒有責任,逗狗人自己負責。花錢雇人給狗看病,狗咬傷人,狗主人和肇事狗均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