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國際禁毒日”,說起“禁毒”,古已有之,清代就曾進行過大規模的“禁毒”,除了頒佈一系列法律、法規之外,還採取了極其嚴厲的措施緝拿、懲治販毒、吸毒者。莊親王因“吸毒”而被革去爵位,李蓮英因充當毒販“保護傘”而被慈禧太后責罰。
清代多次頒佈“禁毒”法令嚴懲販毒吸毒
鴉片烟販“斬立决”,開設煙館“絞立决”
清代的毒品與今天所說的毒品在稱呼上有所不同,主要是白面兒和鴉片。《禁毒史話》稱:“白面兒,指作為毒品的海洛因,因呈白色晶體粉末,故名。”“鴉片又稱福壽膏,俗稱大烟,烟土是指未經熬制的鴉片。傳統使用的毒品多為鴉片,因最初吸食的管道是從口鼻吸入,所以俗稱為‘吸鴉片’和‘抽大烟’。”
據《中國禁毒史》載:早在雍正七年(1729年),就頒佈了清代第一個禁烟令,明確規定:“凡興販鴉片烟者,照收買違禁貨物例,枷號一月,發近邊充軍,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眾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戶、地保、鄰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兵役人等藉端需索,計贓,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汛口地方文武各官,並不行監察之海關監督,均交部嚴加議處。”
嘉慶十八年(1813年),嘉慶帝頒佈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道懲辦鴉片吸食者的法令《吸食鴉片烟治罪條例》,其中規定:“軍民人等買鴉片烟者杖一百,枷號一月;太監違禁故犯者,枷號兩月,發往黑龍江給該處官員為奴。”
道光皇帝即位後,繼續推行“禁烟(毒)政策”,幾乎年年頒發禁烟諭令。道光三年(1823年),頒佈了《失察鴉片條例》;道光十一年(1831年,)頒佈了禁種條例;道光十八年(1838年),再次頒佈《欽定嚴禁鴉片烟條例》,將清廷歷次發佈的有關禁販、禁吸、禁種的規定合編為39條,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綜合性的“禁毒法典”。
《欽定嚴禁鴉片烟條例》亦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禁毒法”,懲治措施極為嚴厲:所有吸毒人員,在一年半之內必須戒烟,不能禁烟者將被判刑,絞監候(死緩)。鴉片烟販,就地正法,斬立决;所有開設煙館、提供吸烟場所,以及包庇販毒的官員,就地正法,絞監候(死緩)。鴉片烟販,就地正法,斬立决;為國內走私提供貨源的洋人,就地正法,首犯斬立决,從犯絞立决。除了吸毒人員是死緩以外,其它凡是參與鴉片銷售的相關人員,無論洋人還是中國人,都要就地正法。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八月,清廷諭令政務處:“著定十年以內,將洋土藥之害一律革除淨盡。”根據這道諭令,政務處於十一月製定了《禁烟章程十條》,規定禁種、禁進口、禁新吸、戒烟癮、關煙館。
“京城禁毒第一人”黃爵滋上奏《禁烟疏》
提出“查清天下戶口”,每五家“互結”並“相互監督”
說到“禁毒”,人們首先想到的是有“中國禁毒第一人”之稱的湖廣總督林則徐“虎門銷煙”,而說到“京城禁毒第一人”,非黃爵滋莫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