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詔”是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現問題、國家遭受天灾、政權處於安危時,自省或檢討自己過失、過錯發生的一種口諭或文書。它通常是在三種情况下出現:一是君臣錯位,二是天灾造成災難,三是政權危難之時。用意都是自責,只是情節輕重有別。下麵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詳解
“罪己詔”中的“詔”字,《說文解字》的解釋是:告也,從言從召。東漢的鴻儒鄭玄為“詔”作注,謂之:“詔,告也”。告,告訴,對人說。這個人有上,也有下。
《管子》一書中記載:齊桓公一次探望臥病的管仲時,徵求管仲對日後政事的良謀:“仲父亦將何以詔寡人。”“仲父”(管仲)是臣,“寡人”(齊桓公)是君,意思是要臣“詔”(告訴)君。齊桓公並沒有以“君”為是,而是把“詔”字放在上下君臣平等的位置。
但是,自秦始皇宣告“命為‘制’,令為‘詔’”之後,“詔”的語權就變成皇帝的專利了。“罪己”,就是帝王責怪、自省自己的“口諭”,與“詔”字並用,就成了詔告天下的一種文書。
試舉幾例:
一、漢明帝永平八年(西元65年)冬十月,日有食之。詔曰:”…永思厥咎,在予一人。群司勉修職事,極言無諱。”於是在位者皆上封事,直言得失。帝覽章,深自引咎,乃以所上頒示百官,詔曰:“群僚所言,皆朕之過。人冤不能理,吏黠不能禁;而輕用人力,繕修宮宇,出入無節,喜怒過差……永覽前戒,悚然兢懼。”
二、漢安帝永初三年(西元109年)三月,京師大饑,民相食。壬辰,公卿詣闕謝。詔曰:“朕以幼沖,奉承洪業,不能宣流風化,而感逆陰陽,至令百姓饑荒,更相啖食。永懷悼歎,若附淵水。咎在朕助不逮。”
三、元和七年(西元812年),唐憲宗輕信了廟堂官員禦史關於淮浙水旱灾的不實彙報,對地方官的真實報灾表示懷疑。此事一經宰相李絳指出,他當即認錯:“國以人為本,聞有灾當亟救之,豈可尚複疑之邪!朕適者不思,失言耳。”
四、宋理宗於嘉熙四年(西元1240年)春正月庚辰下“罪己詔”曰:“朕德不類,不能上全三光之明,下遂群生
下過罪己詔的之和,變異頻仍,咎證彰灼,夙夜祗懼,不遑寧康。乃正月辛未,有流星見於營室,太史占厥名曰彗,灾孰大焉。天道不遠,譴告匪虛,萬姓有過,在予一人。
今朕痛自刻責,豈聲利未遠而讒諛乘間歟?舉措未公而賢否雜進歟?賞罰失當而真偽無別歟?抑牧守非良而獄犴多興歟?封人弛備而暴客肆志歟?道殣相望而流離無歸歟?四方多警而朕不悟,郡黎有苦而朕不知,謫見上帝,象甚著明。爰避正殿,减常膳,以示側身修行之意。”
前有司奏,欲益民賦三十助邊用,是重困老弱孤獨也。而今又請遣卒田輪台……乃者貳師敗(貳師將軍李廣利遠征大宛慘敗),軍士死略離散,悲痛常在朕心。今請遠田輪台,欲起亭隧,是擾勞天下,非所以優民也。今朕不忍聞……當今務在禁苛暴,止擅賦,力本農,修馬複令(令百姓養馬即可免除徭役),以補缺,毋乏武備而已。
六、王恭廠大爆炸:是西元1626年5月30日(明朝天啟六年五月初六)端午節次日上午9時,北京西南隅的王恭廠火藥庫附近區域發生的離奇爆炸事件。這次爆炸範圍半徑大約750米,面積達到2.25平方公里。共造成約萬餘人傷亡。
事件發生後,爆炸範圍附近的傷者和屍首皆發生衣服被卷去而致全身赤裸、一絲不掛的怪况,更給此災變蒙上了一層神秘色彩。逼得皇帝明熹宗(朱由校)不得不下了一份《罪已詔》,認為自己的行為觸怒了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