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功爵制的發展歷史是怎樣的?軍功爵制的賜爵原則是什麼?下麵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軍功爵制簡介
軍功爵制的出現和確立,在先秦軍事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在春秋以前列國普遍存在“世卿世祿”制度。國家在選拔人才,包括軍事將領時,實行“親親尊尊”路線,主要在奴隸主貴族中選取。
平日村社各級首領,戰時也就是各級軍官。戰場上軍功一錄於村社首領名下,普通士兵無論在戰爭中立下多大功勞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關係而產生的義務,軍功不會改變他們的社會地位。
戰國時列國推行的變法運動,有力地打擊了舊貴族特權。而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就為新的軍功爵制出臺準備了社會條件。秦是推行軍功爵制最徹底的國家,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軍功爵制的發展
魏國變法最早,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不再以“親、故”而以“功勞”作為賞賜的標準,實際上已經具有了軍功爵制的性質。
吳起在楚變法,“使封君之子孫三世而收爵,絕减百吏之祿秩”,然後用所收减的爵祿“以奉選練之士”也具有軍功爵制的特點。秦是推行軍功爵制最徹底的國家,秦的軍功爵制最典型,對當時和後世的影響也最大。
秦的軍功爵制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其一,“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這就是說凡立有軍功者,不問出身門第、階級和階層,都可以享受爵祿。軍功是接受爵祿賞賜的最必要條件。
其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這是取消宗室貴族所享有的世襲特權,他們不能再像過去那樣僅憑血緣關係,即“屬籍”,就可以獲得高官厚祿和爵位封邑。
這項規定,造成了戰國時“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的時代特點。軍功爵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顯示了勃勃生機。
在變法運動的推動下,趙、燕、韓、齊等國也實行了新的任官制度。如:趙孝成王依據趙襄子時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規,下令對降趙的韓上黨守馮亭等“以萬戶都三封太守,千戶都三封縣令,皆世世為侯,吏民皆益爵三級,吏民能相安,皆賜之六金”
在燕國,實行了“公子無功不當封”。樂毅破齊有功後,“燕昭王大悅,親至濟上勞軍,行賞饗士、封樂毅於昌國,號昌國君”。並以上功、中功、下功、無功來區別賞賜的等差。
在韓國,申不害創立了一套“循功勞,視次第”的任官制度,規定“見功而與賞,因能而授官”。
在齊國,齊威王也選賢任能,因功授官,封賞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殺逢迎取譽的阿大夫。趙、燕、韓、齊實行的這套新制度,也就是新的軍功爵制的不同表現形式。
軍功爵制的賜爵原則
秦國施行的軍功爵制,在賞賜爵秩的原則上還有較嚴格的限制。
原則之一
“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韓非子·定法》說,商鞅製定的秦法是:凡戰士能斬得敵人一顆首級,就可以獲得爵位一級及與之相應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
斬殺的敵人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越高。如果能斬敵人首級五顆,還可以役使隸臣五家。總之,軍功的大小决定著將士“尊卑爵秩等級”的高低。
原則之二
爵位高者賞賜重,爵位低者賞賜輕,對阿兵哥的獎賞低於軍官。依秦制,劃分爵位為二十級,從一級公士到二十級徹侯。
軍隊在攻城圍邑時如能斬殺敵人八千以上,野戰時如能斬殺敵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隊,就對全軍進行賞賜,而賞格依五大夫為分界,劃分為兩類,對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賞賜重,在正常的官爵升遷之外還有“賜稅”、“賜邑”“稅邑”等。
而對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則只賞賜官爵一級,或者最多加賜幾千錢、幾個奴隸而已,沒有“賜稅”、“賜邑”“稅邑”等重賞。
原則之三
賞罰並行,立功有賞,無功者罰,賞罰分明。秦國軍隊以伍為基本戰鬥組織,據《商君書·境內》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戰死,其餘四人即獲罪;如有二、三人戰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
將功折罪的唯一方法是殺敵:一人戰死,須殺敵一人。二人戰死,須殺敵二人。所以秦軍戰士要想得到“斬一首爵一級”的獎賞,必須是在斬殺敵人的數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數後,方能獲得。
這樣一來,阿兵哥要想獲爵位並不是輕而易舉的事。因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交戰雙方的武器裝備相差無幾,又是近身肉搏戰,想要在戰鬥中只斬殺敵人而自己不受損失,幾乎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