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惡生淋巴瘤是一組全身性疾病,臨床治療方案應根據病變範圍、性質及分期等具體情況决定。治療原則因霍奇金淋巴瘤和非霍奇金淋巴瘤而有所差异。
1.霍奇金淋巴瘤治療原則
IA-B(LP.NS.MC)首選單純放療,採用次全淋巴結照射..
IIA-B(LP.NS.MC)首選單純放療,採用次全或全淋巴結照射.
IA-B、IIA-B病變侵及頜下或上頸淋巴結,應加雙側耳前淋巴結預防照射。
IA-B、IIA-B(LD)先進行3~4個週期化療後,再進行次全淋巴結照射。
III1A(LP。NS。MC)首選全淋巴結照射放療。
III2A(LP。NS。MC)全淋巴結照射,在放療前或放療後加3~4個週期化療。
IIIA-B(LD)以化療為主要治療手段,部分輔以局部放療。
IIIB(LP。MS。MC)以化療為主,對腫物5M,化療4~6個週期未達到CR,或對化療不敏感,均需輔以放療。
IVA-B與IIIB相同。
凡I期和II期原發隔上淋巴結腫大而伴有大縱隔患者,應先進行2週期化療,待縱隔病變綜小再開始放療,以防肺部受量過多。
2.非霍奇金淋巴瘤治療原則:
(1)低度惡生:IA-B、IIA-B,首先使用擴大野放射治療;IIIA-B、IVA-B先採用4~6個週期化療,必要時輔以避部病變區放療。
(2)中度惡性:I期採用擴大野根治性放療,之後加或不加化療;IB和IIA可先進行根治性擴大野放療,放療後加用3~4週期化療;IIB先進行2~3個週期鞏固性化療;III期和IV期患者應採用化療4~6週期,對腫物較大或有鼻咽環病變的病例應輔以放療,才有望達到長期緩解。
(3)高度惡性:除IA可先採用擴大野根治性放療外,其他的患者(IB、IIA-B、IIIA-B、IVA-B)均應以4~6週期化療為主,如4週期未能達到完全緩解,IB和IIA-B可改行擴
大野根治性放療,之後再用化療根治鞏固,III期和IV期病人根據情况輔以放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