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診斷原發性乾燥綜合征標準繁多,尚未統一。
1、1992年歐洲診斷標準:
(1)有3個月以上的眼乾澀感,或眼有砂子感,或每日需用3次以上的人工淚液。凡有其中任1項者為陽性。
(2)有3個月以上的口幹症,或進食時需用水送下,或有反復出現或持續不退的腮腺腫大。凡有其中任1項者為陽性。
(3)濾紙試驗≤5mm/5min,或角膜染色指數≥4,為陽性。
(4)下唇粘膜活檢的單核細胞浸潤灶≥1個/4mm2為陽性。
(5)腮腺造影,唾液腺放射性核素掃描,唾液流率中有任1項陽性者。
(6)血清抗SSA、抗SSB抗體陽性。
凡具備上述6項中至少4項,並除外另一結締組織病、淋巴瘤、愛滋病、結節病、移植物抗宿主病,則可確診為原發性乾燥綜合征。已有某一肯定結締組織病,同時有上述(1)或(2),另有(3)、(4)、(5)中的2項陽性,診斷為繼發性乾燥綜合征。
2、1991年董怡建議標準:
(1)乾燥性角結膜炎:濾紙試驗、淚膜破碎時間、角膜染色。3項試驗中2項异常。
(2)口幹燥征:唾液流率、腮腺造影、唇腺活檢、唾液腺放射性核素造影攝取及排泌功能低於正常。4項試驗2項异常。
(3)抗SSA(Ro)抗體陽性或抗SSB(La)抗體陽性,或ANA>1:20或RF>1:20。
有上述3項或2項,並除外其他結締組織病、淋巴瘤、愛滋病、GVH等病者。3項者為肯定,2項者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