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養殖娃娃魚要辦什麼證件?

養殖娃娃魚前,我們需要有相關的證件,要麼是不能養殖的,這是野生保護動物,那麼養殖娃娃魚要辦什麼證件?娃娃魚,學名大鯢,屬於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物種。

養殖娃娃魚前,我們需要有相關的證件,要麼是不能養殖的,這是野生保護動物,那麼養殖娃娃魚要辦什麼證件?


娃娃魚,學名大鯢,屬於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規定,養殖國家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必須辦理《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銷售和飯店利用都需要辦理《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辦上娃娃魚的養殖許可證?

(一)有適宜馴養繁殖水生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具備與馴養繁殖水生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資金、科技和人員;

(三)具有充足的馴養繁殖水生野生動物的飼料來源以及其他條款規定的條件。

2、申請《經營利用特許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合法經營資格;

(二)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利用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來源符合國家規定;

(四)建立出售、收購、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檔案;

(五)接受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六)按規定繳納資源保護費。

養殖的娃娃魚養殖證怎麼辦理?

一、娃娃魚人工養殖首先需要辦理陸生野生動物繁殖馴養許可證,達到可以經營利用以後,還需要辦理陸生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憑以上兩證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到畜牧局辦理動物檢疫證。辦理馴養證和經營許可證,各省各地區林業部門都是根據國家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據各省各地區的實際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

二、辦理程式:

1、接件受理:在收到申請資料後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須補齊的全部內容。

2、科室負責人稽核:在5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提出準予申請的稽核建議,對不符合條件的,提出不予申請的稽核建議,報分管局長覆核。

3、分管領導覆核:分管局長在2個工作日內覆核完畢。

4、局長審批:局長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準予申請的,頒發“批復”;不予申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報材料:

1、各省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2、證明申請人身份、資格的有效檔案或資料。

3、申請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包括引種協議書或意向書)。

4、證明其對馴養繁殖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檔案或資料。

5、馴養繁殖所需資金來源證明。

6、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科技能力證明。

7、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資料。

8、申請馴養繁殖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牆(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資料。

9、申請新增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資料及已經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影本和相關準予檔案。

3、申請《運輸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運輸、攜帶、郵寄的水生野生動物物種來源合法、清楚;

(二)水生野生動物活體運輸具備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三)運輸、攜帶、郵寄的目的和用途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捕捉證》:

(一)申請人有條件以合法的非捕捉管道獲得申請捕捉對象或者達到其目的的;

(二)捕捉申請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申請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時間、地點不當的;

(三)根據申請捕捉對象的資源現狀不宜捕捉的。

二、需提交的資料:

1、凡申請捕捉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錶》,並隨錶附報有關證明材料:

(一)因科研、調查、監測、醫藥生產需要捕捉的,必須附上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下達的科研、調查、監測、醫藥生產計畫或任務書影本1份,原件備查;

(二)因馴養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須附上《馴養繁殖證》影本1份;

(三)因馴養繁殖、展覽、表演、醫藥生產需捕捉的,必須附上組織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影本1份;

(四)因國際交往捐贈、交換需要捕捉的,必須附上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外事部門出據的公函證明原件1份、影本1份。

2、申請馴養繁殖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將《申請錶》和證明材料報經馴養繁殖場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報市畜牧水產局審批。

3、申請《經營利用特許證》的需提供營業執照影本、衛生許可證影本、申請表2份和水生野生動物合法來源的證明材料。

4、辦理《運輸證》:

出口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涉及國內運輸、攜帶、郵寄的,申請人提供同意出口批件。

進口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涉及國內運輸、攜帶、郵寄的,申請人提供同意進口批件到入境口岸所在辦理《運輸證》。經準予捐贈、轉讓、交換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運輸,申請人提供同意捐贈、轉讓、交換批件。經準予收購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運輸,申請人提供《經營利用證》和出售組織出具的出售物種種類及數量證明。跨省展覽、表演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運輸,申請人憑展覽、表演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接納展覽、表演的證明到始發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前往《運輸證》;展覽、表演結束後,申請人憑同意接納展覽、表演的證明及前往《運輸證》回執到展覽、表演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返回《運輸證》。

三、收費依據及標準: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準予後施行。”

《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第四十四條“經準予捕捉、馴養繁殖、運輸以及展覽、表演、出售、收購、進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水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費。繳納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收費標準:

1、對出售列入《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按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實際成交額的3%向供貨方收取資源保護費;

2、對利用列入《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加工成製品的,除中醫藥生產企業按其成品銷售額的1%收取資源保護費外,其他均按其成品實際銷售額的2%收取資源保護費。

3、對利用列入《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的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舉辦表演、展覽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資源保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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