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半的兒童突然患上嚴重“I型糖尿病”,家長在向保險公司申請重疾險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以不滿足理賠條件為由予以拒絕。北京朝陽法院近日對這起保險糾紛案作出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附加的賠付條件為無效免責條款,判決其向兒童小竹支付保險理賠金75萬元。 如今判決已生效。
3歲半的小竹剛上幼兒園,卻出現了奇怪的症狀:500毫升的礦泉水每天要喝好幾瓶,睡覺開始尿床,白天昏睡沒精神,人也變瘦了。家長帶小竹去醫院,被診斷為“I型糖尿病”,並伴隨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低鉀血症、低鈉血症、輕度貧血等並發症。自此,小竹的小肚皮上就貼上了用於隨時監測血糖的小盒子,每天吃飯前需要先計算攝入食物總量,打了胰島素半小時後才能進餐。
出院後,小竹媽媽想起曾為小竹購買過的重疾保險,於是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小竹不符合保險合同條款中重大疾病“I型糖尿病”的認定條件,不予賠付。小竹媽媽無奈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要75萬元保險理賠金。
保險公司表示,小竹雖經醫院確診為“I型糖尿病”,但是不滿足保險條款約定的理賠條件:“植入心臟起搏器治療心臟病”或“因壞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腳趾”,未達到重症疾病狀態,因此不應進行保險理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竹因患I型糖尿病曾導致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的嚴重並發症,由醫生下達了病重通知書。其確診I型糖尿病後將終身依賴外源性胰島素注射,且還需隨時注意各種並發症的產生,發生於幼兒的I型糖尿病還可能影響整體壽命,故該疾病具有相當的嚴重性,按照通常理解完全達到了重大疾病的程度,且本身就包含在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二類重大疾病范圍內。
法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要求在確診該疾病後還需同時滿足兩項情形中的一項方能賠付,該保險條款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在小竹母親投保時就相關條款進行了提示和說明,據此認定保險公司對I型糖尿病除確診外另行增加的賠付條件條款無效。
法院判決支持了小竹一方的訴求。據悉,雙方當事人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保險公司履行了判決。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