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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9-27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反腐倡廉深化改革——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座谈会综述

第5版(理论)
专栏:

  反腐倡廉深化改革
——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座谈会综述
由中国国情研究会、中国政策科学研究所和《人民日报》理论部、《光明日报》理论部、《中国青年报》理论部等有关单位共同举办的“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座谈会”于9月4日—5日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央有关党政机关、首都各高校及研究单位的数十名学者和专家参加了这次座谈会。与会者认真学习和讨论了江泽民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并从理论同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对目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任务以及反腐败的重大意义和紧迫性等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一是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的认识问题。与会者认为,能否把反腐败斗争当作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来抓,能否正确摆正反腐败斗争与经济建设的关系问题,能否统一思想,上下一致,下大决心,真抓实干,是关系到这次反腐败斗争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能否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和拥护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二是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任务的认识问题。与会者认为,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十分严峻的,任务也十分艰巨。虽然我党自建国以来,从来就没有放松对腐败现象的斗争,但在新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各种腐败现象正以愈演愈烈的趋势向社会蔓延,并危及我们党的肌体,因此,反腐败斗争目前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三是对腐败现象不断产生并在当今社会愈演愈烈的根源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会者认为,腐败现象的存在既有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根源,同时也有政策法规不健全,体制改革不配套,监督机制不得力,政治思想工作放松等方面的根源,但最直接最现实的根源是政策法规不健全,体制改革不配套,监督机制不得力。
四是针对腐败现象不断产生并屡禁不止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建议。与会者认为,当前反腐败首先是要“两手硬”,其次是加强法制建设,加快配套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当然,最根本的还是要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从根本体制上堵住滋生腐败现象的漏洞。同时,专家学者们还提出了反腐倡廉的一些具体办法和措施,如建议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反腐败法”等。

关于反腐倡廉的法学思考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反腐倡廉的法学思考
欧桂英
“两手抓”作为我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方针,它是在深刻地分析了我国国情,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的经验,特别是在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的经验基础上,提出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科学的战略方针。腐败现象的存在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重大的政治任务,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两手抓”的方针应当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江泽民同志指出,惩治腐败,最基本的,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亦即在立法、执法、守法及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中要讲辩证法,也应当两手抓。
首先,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既要注重法律的制定,又要注重法律的实施。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法制建设过程中两个密切联系但又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法律的制定,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无法可依,就谈不上依法办事。法律的实施,是法律制定后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贯彻实施,才能实现法律的功能,达到制定法律的目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成就显著,其中有关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的政策、法律、法规就有300多件,为廉政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廉政立法还不系统,不完备,应急性的政策规定多,可供长期使用的立法少;原则性的规定多,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少,不适应新形势下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因而必须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多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推动廉政建设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相当严重,执法问题已成为当前法制建设中亟须加强的薄弱环节。因此,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真正做到法纪严明、令行禁止。
其次,在廉政立法过程中,既要注重制定惩治性的法律,又要注重制定预防性的法律。从各国的有关廉政立法来看,大体上都确立了追惩和预防两种功能。在立法中,侧重于体现预防功能的,则形成预防型的法律体系;侧重于体现追惩性功能的,则形成追惩型的法律体系。从我国现有的有关廉政法律、法规来看,尽管在总体上也具有上述两种功能,但是,相比较而言,还是较多地偏重于事后追惩,如建国初期制定的《惩治贪污条例》、1979年的《刑法》,以及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都是着眼于对腐败行为的事后追惩的。而我国廉政法律、法规中体现预防性功能的法规则不多,如公务员的财产申报法、政府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政程序法、保证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良好运行的监督法、保证舆论监督的新闻法等,都还没有出台。因此,在今后的廉政法制建设中,除继续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治性功能的法律、法规外,更要重视对一系列体现事先预防性功能的法律、法规的创设。因为惩治是为了铲除腐败,而预防则是为了消除腐败产生的条件。
最后,在预防腐败的工作中,也要两手抓,一手抓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一手抓法制监督。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经过多年来的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已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公民的法律意识还较淡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在短期内还难以完全克服。因此,今后还应当坚持不懈地抓紧全民普法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在内的全民族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与膨胀的重要措施。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我国也不例外。当前在我国加强廉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还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其一,廉政法制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治理;其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非常复杂,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仅凭个人觉悟办事,而无监督约束机制是靠不住的;其三,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的关键时期,给立法和执法都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正因此,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包括纠正不正之风,主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力求不要在一些问题成了风之后才去刹,也不要只注意在干部犯了错误之后才去处理,而是要把监督关口前移,防微杜渐。”

反腐倡廉必须反对权力进入市场

第5版(理论)
专栏:

  反腐倡廉必须反对权力进入市场
胡季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在作出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决策的同时,对反腐败斗争又作出了新的部署。这是十分正确、及时的。因为这是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十四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改革开放、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的重要保证。
一、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看,这场斗争刻不容缓。从总体上看,我们干部队伍的主流和党风的主要方面是好的,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是多数,这一基本认识不能动摇。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程度相当严重,涉及面相当宽,有些方面还在滋长和蔓延,问题是严重的、危险的。应当看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旗帜,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是我们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干部的应有的作风,党风不正、政风不正,必然引起群众不满,社会不得安定。殷鉴不远,对此必须引起严重注意,并按党中央的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从产生消极腐败的根源来看,必须十分重视其产生的经济根源。有人认为,消极腐败是因为搞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搞市场取向改革引起的。我认为这是不对的,相反,恰恰是当前这场改革还不彻底,还没有建立起整体有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给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可乘之机。因为,现在我们的改革,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的时期,旧体制的弊端(包括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还未消除,而作为法制经济、秩序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又未形成,管理上、监督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很多,使得权力进入市场,出现“权钱交易”,引发出种种消极腐败现象。举其大者有:(1)官商结合。这是最易发生行贿、受贿或者经济学上所谓的寻租、设租活动的原因。过去主要利用各种批件,取得价差、汇差、利差,牟取暴利;而现在人们则利用审批取得低价原始股票、低价批租地块,牟取暴利。(2)权力经商、办公司,或以权经商、办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这比前者又前进了一步。自己设租,自己寻租。这个问题比较大,涉及面也比较宽,影响也更坏。(3)用权力乱搞征敛。横征暴敛是古往今来历代历朝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腐败行为。我们现在有些地方是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也已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这一点值得猛醒。所以,要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必须重点反对权力进入市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消极腐败现象。
三、要根除权力进入市场,就要靠深化改革,加强法制。当然,还要靠加强教育,但法制更可靠。(1)继续完备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靠法制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控主体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可见,继续完备立法,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最近,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有利于反腐倡廉。今后,应当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经济立法,为更有效地遏制和惩办腐败提供法律依据。(2)要严格执法。应当说,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已经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况相当严重,而监管却不得力。这次,应当克服软弱状态,动真格。

某些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根源

第5版(理论)
专栏:

  某些消极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根源
阎志民
最近几年来,党和政府对反腐败斗争是重视的,并在斗争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不能否认,消极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长和蔓延,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当前消极腐败现象蔓延滋长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才能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一、认识上的问题。有些人错误地把反腐败斗争与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对立起来,以为抓了反腐败斗争会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或者以为只要经济搞上去了,腐败问题也就自然解决了,因而在实际工作中,一手硬一手软,反腐败这一手总是硬不起来。因此,只有首先解决这些认识问题,才能对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把它放在应有的地位。
二、制度上的空隙。当前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的交替时期,旧体制破除了,新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出现了许多漏洞和空隙;另外,新旧体制同时运转也往往产生摩擦和混乱,这就为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大搞以权谋私和其他各种腐败活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如果法制不健全,各种非法的经营活动就会大量发展起来,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条件和土壤。所以健全各种制度、法律等,使我们的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于限制和消除腐败现象是十分重要的。
三、非法利益的驱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特别是某些干部搞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活动,不仅没有得到应有处理,反而得到了许多利益和好处,促使这些人愈来愈大胆地搞各种违法乱纪活动,或者保护消极腐败活动。这是当前消极腐败现象到处蔓延滋长的动因。因此,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必须严厉惩处,使搞这类活动的人不仅得不到好处,反而要受到经济损失和制裁。
四、某些界限不清。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许多问题上界限不清。如,拜金主义与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的界限,行贿与必要的酬金的界限,请客送礼与交往中的应酬的界限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思想相当混乱,在行动上也会出现各种问题。所以加强这方面的法规、政策研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把一些问题从理论上、思想上、政策上明确起来,对反腐败斗争也是相当重要的。
五、思想教育削弱的后果。近些年来,许多单位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只讲赚钱,以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得以滋长起来,这是腐败现象蔓延的思想基础。针对这个问题,必须加强理想、道德、艰苦奋斗精神的教育,增强人们抵御腐朽思想侵袭的能力。
总之,反腐败斗争必须综合治理,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并且坚持不懈地搞下去,才能取得显著成效。

法制是廉政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第5版(理论)
专栏:

  法制是廉政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张军
清正廉洁是民主政治和法制国家政府的重要表现和特征之一。法制之取代人治的进步意义,就在于其监督、限制并制约了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的权力(利),使之不致产生腐败。新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40多年法制建设的历史,也可以说就是人民政权清正廉洁,不断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历史。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过去我们党和国家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方面关于反腐败的不少规定、做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今天形势的需要。改革呼唤更加健全、完善和有效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加强对各级党政干部、司法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更有效地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从各级官员自觉、主动接受国家监督、人民监督的立法需要看,继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之后,尽快出台与之配套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条例已势在必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各级“公仆”的财产,其数量、来源、完税情况,有责任、有义务,也有必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可以有效地打击少数人的经济犯罪活动,刑罚这把利剑才真正悬在了极个别靠贪污受贿、偷漏国家税款等非法手段暴富起来的少数腐败分子头上。至于有义务申报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公务员的范围,以及对隐瞒不报、虚假申报者的制裁,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科学拟制。
再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行使监督权、控告权的立法需要看,我国的新闻立法应当加快步伐,尽早出台。报纸、电台、电视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舆论工具,也是党、国家和广大人民的喉舌。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法律、党的政策和行政法规的消极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包括广大记者有责任、有觉悟,也有义务利用自己的宣传工具公开检举控告,督促各有关部门尽快查办,要求把惩处结果公布于世。如果没有新闻立法,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记者的采、编、发表新闻稿件的权利必然受到限制;不可避免的举报失实和可能的诬告陷害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也难以有效避免。法制约束下的舆论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党与政府的威信和办事效率的积极、重要且有效的途径。举报电话,是靠公开的舆论监督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时的一种补救手段。
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环节看,目前,我们的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机构有必要大大加强,执纪、执法手段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如果说,现有的立法经过进一步完善,已基本可以满足、适应我国反腐倡廉的需要,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成了我们当前廉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因此,国家应当在执法、执纪机构的人员及其素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证,执法必严应当在社会主义法制诸环节中受到更多的重视。

惩治腐败必须严格执法执纪

第5版(理论)
专栏:

  惩治腐败必须严格执法执纪
彭真怀
中纪委二次全会全面分析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提出了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思路和对策。江泽民同志在这次会议上要求把反腐败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务必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中央的这一部署,完全符合全国人民的强烈心愿,表达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共同要求。
我们认为,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把严格执法执纪作为一项重要手段,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坚持在法律、党纪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党纪和政纪的特权,必须赋予反腐败的职能部门——纪委、监察、检察院、法院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一切权限。这种必需的权限要足以与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扰相抗衡,并且能够最终排除这些干扰。
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以至于成为一种侵害党和国家肌体的病毒,我们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执纪不严,对贪污、受贿、弄权勒索、官倒、执法犯法打击不力,发案数与立案数、破案数相比存在明显反差,这对于正在以身试法、以身试纪的腐败分子,难以产生强大的震慑力,从而进一步促成了一些人的冒险冲动和攫取心理,使腐败现象呈蔓延和扩张之势。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扭转,势必影响中央取得反腐败斗争阶段性成果的战略部署。因此,在反腐败问题上必须摆正打击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惩治腐败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最直接服务的观念,消除一提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就认为执法执纪可以从轻、从软、从缓的误解。一个时期以来,一些观念上的错位,使我们在执法执纪问题上放松了打击的拳头。这种思想认识上的错位集中表现为三种:一是“冲击论”,认为惩治腐败强调多了,就会冲击中心工作,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正常运作;二是“对立论”,认为惩治腐败与服务于经济建设是对立的,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的环境就只有对腐败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三是“无害论”,认为腐败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不必大惊小怪。如果不澄清这些错误认识,甚至让其发展下去,势必会在思想上解除武装,在实际执法执纪工作中产生腐败案件“不好办”的畏难情绪、“不敢办”的恐错心理、“不想办”的消极态度和“不能办”的无奈表现。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必须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而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此应该始终握紧打击的拳头,坚持从严从重惩处的执法执纪原则,保证现有的法律、法规全面执行。特别要注重选准部位,突出重点,抓住典型案件,发挥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警戒作用,对人民群众的鼓舞作用,对廉政建设的推动作用,收到“办一案、清一线、治一片”的宏观效应,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这样,才能避免在惩治腐败这一严肃的政治任务面前用表面文章代替严格的执法执纪,赢得党心民心,有效地制止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把突出的问题解决好,保证这场斗争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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