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示:采集本站数据请保持每秒一条的频率。高于此频率则失败,滥采则封IP。谢谢!

1993-09-24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实行“国有民营”、“公有私营”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5版(理论)
专栏: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征文

  实行“国有民营”、“公有私营”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刘迎秋
当前,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顺利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条例,对国有企业实现经营机制转换的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都给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人们积极探索、大胆试验,把那些长期亏损、扭亏不力的国有企业租赁给个人或把企业经营权拍卖给个人,实行“国有民营”、“公有私营”,收到了很大的成效。例如,1992年9月安徽省铜陵市率先把有上千名职工的市丝绸厂肢解成金山、金星两个厂,然后分别租赁给个人经营,到年底便扭亏,并实现利税18万元,1993年1—4月实现利税50万元。此后,该市又把扭亏无望的其他10家丝绸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对这一做法,我们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还应指出可能和已经发生的问题,以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必须建立严格的国有产权代理制度。改革以来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国有企业产权虚置。产生这种虚置的原因主要是:(1)企业产权制度不健全。承包制不仅没有强化国有产权,反而弱化了国有产权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弱化的具体表现是承包企业行为的短期化。众所周知,企业的主体是工人,核心是企业家。如果企业家对企业自身发展的前景不敢确定,那就很难保证企业产权实现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企业家是一种职业,而不是别人给予的一种权利。把企业家排除在企业产权制度体系之外,就很难避免企业产权的虚置。(2)企业产权划分不明确。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50年代中后期所形成的单一的国家所有制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省、(地)市和县四级所有。可是,人们仍将这四级所有统称为国家所有。其实,这是不确切的。由于上述四级所有者对待归其支配的和不归其支配的企业产权的态度是不同的,因此,在企业产权划分不明确的情况下,所谓国有企业产权的虚置就在所难免。这就是说,不解决国有企业产权划分问题,企业产权虚置问题也就得不到解决,从而也就无法建立国有产权代理制度。而不建立严格的国有产权代理制度,在“国有民营”、“公有私营”过程中出现“小偷经济”行为(产权管理者与企业承租人合伙侵蚀公有资产)也就不可避免。这里说的产权代理,不应仅仅是国家一级代理,而必须是国家、省、(地)市和县四级代理,以真正做到各级产权确实有人管。
其次,必须实行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招标租赁或拍卖。无论是招标租赁整个企业,还是仅仅拍卖企业的经营权,都必须实行市场化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面向全社会,而不是面向局部地区或本企业内部。实践表明,只要不实行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招标租赁企业或拍卖企业经营权,企业承租人或企业经营权购买者实际上就等于获得了一种承租或购买垄断权,由此所形成的“国有民营”、“公有私营”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平等的财产支配关系。在这种财产支配关系下,企业承租人或企业经营权购买者实际上就成了企业承租或企业经营权购买关系中的价格制定者,由此,这些承租人或企业经营权购买者实际上也就获得了一种公开攫取社会剩余、侵蚀公有财产的特权,社会上的其他任何人都是无法与之竞争的。在这种情况下,低估租赁金率、资产风险抵押金率,设法提高承租人或企业经营权购买人的承租经营收益率等等,也就成了上述公开的或隐蔽的垄断特权的具体表现形态。前几年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已经发生过许多类似的情况。目前,在对某些国有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公有私营”的过程中,应当汲取上述教训,严格实行企业租赁的全社会公开招标或企业经营权的全社会公开拍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企业租赁或产权拍卖中的有效配置功能,达到公有资产增值、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和个人各有收益的目的。否则,“国有资产流失”就可能不会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
最后,必须建立严格的产权收益监督与验收制度。严格说来,产权收益监督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本质内容之一,产权本身就包含有收益之意。然而,我国国有企业由于产权划分不明确、产权分解缺乏市场认可过程的制约等原因,不仅在实践中发生了产权虚置的问题,而且还发生了与其直接对应的产权收益无人监督、产权收益的验收若有似无或根本无人问津的问题。因此,在把某些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必须抓紧建立严格的产权收益监督与验收制度。从保护国有企业产权的角度看,目前宁可放慢一点某些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步伐,也不能在国有企业产权收益无监督和无验收的情况下,盲目推行“国有民营”、“公有私营”。
总之,在我国经济改革又要上一个新台阶的时候,在把某些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重视搞好以上几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以此来推动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

加强司法工作 推动反腐败斗争

第5版(理论)
专栏:

  加强司法工作 推动反腐败斗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高昌礼
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一查到底。对于严重干扰、阻碍办案工作的,要坚决处理。乔石同志也强调把惩治腐败的斗争纳入法制轨道。中央领导同志的这些论述,既精辟地阐明了加强法制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辩证关系,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司法工作,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
邓小平同志始终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司法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开展反腐败的斗争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依法惩治各种犯罪,是司法机关特有的、也是最重要的职能。经济犯罪作为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已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破坏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对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运用法律规定的强有力的刑罚手段,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是严肃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尊严的要求,也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与此同时,反腐败斗争,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都要在法制的范围内进行,不采取群众运动的方式。这是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的同时,还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从而保证这一斗争健康有序地进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尽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还需要不断制定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法规,但从整个国家政治、社会经济生活大的方面来讲,已大体有法可依。当前突出的问题是,要切实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新形势下对于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充分认识打击经济犯罪、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勇于尽自己的职责,积极投身到这一斗争中去。要牢固树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打击惩治功能,始终把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抓紧抓好。同时,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排除各种干扰,正确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切实保证办案质量,使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抓好大案要案,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是近期反腐败斗争要着重做好的三项工作之一。这是党中央对司法机关提出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司法机关通过抓大案要案、带动整个司法工作全面开展的关键。当前重点要抓的大案要案,是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中的案件。就案件类型而言,一是那些重大贪污、贿赂等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败坏党和政府声誉的案件;二是那些重大走私、诈骗、投机倒把、制售伪劣商品、偷税抗税以及在贯彻宏观调控措施过程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其他案件。此外,还要抓好那些杀人、强奸、“车匪路霸”,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近期司法机关将陆续判处几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
由于大案要案涉及面广、影响大,往往直接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用以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动真格的标志之一。高质量、高效率地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对严重犯罪分子该判刑的判刑,该重判的重判,该判死刑的判死刑,就可以充分发挥法制威力,震慑犯罪分子,表明党和政府解决腐败问题的态度和决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使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效。因此,认真抓好大案要案,是事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事关改革开放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念的大问题。能否依法及时地查办和判处一批大案要案,对司法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是一个严峻考验。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大案要案的重要性,在反腐败斗争中打几场漂亮仗。一是必须严肃执法。这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大案要案往往牵涉人员多,级别高,关系复杂,查处难度大。不管什么样的案件,也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在这个问题上的任何犹豫和心慈手软,都是对党和人民的犯罪。二是集中力量,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尽快审结一批案件。尤其对那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应强烈,形成关注热点的案件,必须抓紧审理。三是上下结合,左右结合。上级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抓好宏观指导和协调工作;下级司法机关应将当地发生的大案要案以及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司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中既互相监督,又互相协调,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江泽民同志指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要从根本上铲除,社会有关方面必须协调一致,形成整体合力,齐抓共管。司法机关担负着“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的任务,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是司法机关参与对腐败现象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其他综合治理措施的前提条件。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而应根据案件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适时地向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这是司法机关参加综合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
充分发挥司法工作的教育功能,也是司法机关参与对腐败现象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之一。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我们现在的重点是端正党风,但从全局来说,是加强法制”。“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同文化素质太低有关。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邓小平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至今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司法机关通过公开审理案件,尤其是选择有典型意义的大案要案,运用新闻媒体等进行大张旗鼓的、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就案讲法,以案示法;或采取深入农村、厂矿举办法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知识,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形象、生动、具体,通俗易懂,教育性强,能收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对增强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预防犯罪的发生具有积极的作用。
针对一些突出问题,司法机关在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帮助把一些规章制度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是近来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参与对腐败现象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例如,针对有的地方贯彻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不落实的问题,司法机关通过帮助农民与乡政府订立合同,把农民的“三提,五统,两工”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并保证其执行,就大大推动了乡政府的廉政建设。这说明,司法机关参与对腐败现象的综合治理,是大有可为的。
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新问题
当前,经济行为多样化和法律政策相对滞后的矛盾更加突出,立法工作滞后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状况仍将会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而反腐败斗争中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需要司法机关结合斗争的需要,及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分别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由于司法解释是针对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明确的界限问题作出的,因此具有针对性强、比较灵活、制定周期短的特点。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斗争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执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立法机关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提供经验。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针对一些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突出问题,例如“回扣”、“手续费”问题,作深入的调查研究,适时作出司法解释,对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加强司法工作、推动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自身也存在着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问题。司法机关既是查处腐败案件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也是这次反腐败斗争的重点部门之一,肩负的任务极为繁重。在充分肯定司法机关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前提下,应看到司法机关中确实存在腐败现象,各级司法机关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只有在司法工作人员中形成崇俭尚廉、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风尚,恪守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品格,才能够提高司法机关自身的免疫力、战斗力,才能经受得住各种风浪的考验,才能够担负得起反腐败斗争的历史重任。
随便看看别的资料:
热门资料: 生活妙招 兔子百科 生肖運勢 古書大全 養生常識 健康飲食 古人大全 歷史人物 科普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