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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9-17第5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金融调节与金融改革》简介

第5版(理论)
专栏:

  《金融调节与金融改革》简介
詹武撰写的《金融调节与金融改革》一书,已由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全书共分九章三十三节,比较系统地论述了金融调节与金融改革的问题。这本书论述的马克思主义的货币金融理论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只是当时的一个学派,不能当作普遍真理,而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人类智慧的结晶,是科学的正确的货币金融理论。它是我国金融工作、金融调节及其改革的理论指南。
该书非常重视理论联系实际,各章各节所论述的问题,都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该书立足于我国国情,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如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机制。它论述了迄今为止我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机制哪些已经具有了我国的特色,哪些还有待完善;论述了如何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机制的创新。在这方面,该书注重历史经验,但不受历史经验的束缚;借鉴外国经验,但不照抄照搬。书中有不少新观点、新建议,可供经济和金融决策部门参考。
               (王克华)

中国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会将在成都举办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研讨班

第5版(理论)
专栏:

  中国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会将在成都举办关于社会主义若干问题研讨班
当前全国党政干部正在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和关于社会主义理论若干问题。中国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会为了配合这一学习,定于十月十二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第五届年会之际,举办党政干部学习关于社会主义理论若干问题的研讨班。
这个班将围绕以下问题进行研讨:关于社会主义与反“和平演变”的几个问题;评国内外私有化思潮;国际形势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的命运;科学社会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对立;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关于共产主义人生观的几个问题;关于辩证唯物主义的几个问题;关于当前国际形势的几点思考等。研讨班将邀请知名的学者专家讲课。他们是:何建章(中国社科院研究员);黄枬森(北京大学教授、国家学位评定委员);陈先达(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王锐生(北京师范学院教授);王正萍(中国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会会长);王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等十二位学者。
研讨班学习时间自十月十二日至十九日,地点成都市。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从事党务政工的干部,以及从事理论教学、研究的工作者均可报名参加。报名、邮汇学费等具体事宜,请与高汝娴联系(北京市复兴路八十三号甲十楼九号),电话六八九五四七二,邮政编码一○○八五六。

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反对资产阶级人权观——高校人权问题理论研讨会综述

第5版(理论)
专栏:

  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反对资产阶级人权观
——高校人权问题理论研讨会综述
孟春燕
高校部分学者于不久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了人权问题理论研讨会。这次研讨会是国家教委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与高校哲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对人的问题有研究的专家共同发起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基本理论系列研讨会”专题之一。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外交学院等单位的4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他们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就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人权的立法与实践、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人权问题与国际政治斗争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人权问题
与会学者认为,人权的概念虽然是资产阶级在其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来的,但人权概念并不完全是一个资产阶级概念,那种认为马克思主义从来不谈人权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应该承认,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界过去对人权的研究是不够的。我们今天研究和讨论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为了反驳国内外反动势力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攻击,也是为了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建设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人权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研究人权问题,而在于用什么立场和观点来研究。只有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研究,才有可能进一步建设和发展科学的人权理论。
什么是人权?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得到社会承认的人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有的学者则认为,人权是得到社会承认的人作为人的权利,即人的基本权利,具体说,即生存、发展、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公民权是人权的具体体现。学者们对人权的理解虽然有分歧,但都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资产阶级人权观是根本对立的。大家一致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人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资产阶级宣称人权是天赋的,谈论抽象的孤立的人生而具有的人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社会的产物、历史的产物,是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权利,“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没有得到社会承认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第二,资产阶级认为人权是超阶级的、全民的,这只是一种掩饰。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无疑是具有普遍性的,但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在阶级社会中,人权的主要特殊性就是它的阶级性,因此,人权就不能不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页)第三,资产阶级所说的人权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是以承认剥削为前提的,因而它是不可能彻底的,不可能完全真实的。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人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是以消灭剥削为目标的,因而它能为多数人所完全享有,而在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则能为全民所完全享有。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给予的尊重,即使一般说来多些,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5页)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3页)与会学者指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不仅是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批判继承,而且是对它的根本改造和进一步发展。同奴隶主和封建主比较起来,资产阶级不愧是人权的发现者和弘扬者,但在无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之后,资产阶级当然就没有资格承担人权的代表这一角色了。今天的人权概念比起早期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概念远为丰富,已由过去单纯的政治权利发展为今天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综合权利,由过去单一的个人人权发展为今天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结合,从国内人权发展为国际人权,其中,许多内容是在战后经过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和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的不断斗争而丰富发展起来的。与会学者认为,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总结人权理论与实践,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人权立法与实践
如何看待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立法与实践?
与会学者认为,对资产阶级人权要作历史的阶级的分析。人权问题最初是针对封建特权和神权提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包括工人、农民和资产阶级在内的所谓“第三等级”的共同的反抗封建压迫的要求。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成果巩固下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们一方面要肯定这方面的历史进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资产阶级人权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实质。资产阶级出于其统治利益的需要,把人权严格界定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它的前提,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二是不允许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在这样的前提之下,资产阶级的人权立法经过若干发展阶段,达到了比较完备的状况,扩展到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然而,在本质上,它是为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统治服务的,并且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和虚伪性。具体体现在:第一,私有制的存在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一种无法克服的社会矛盾。现实生活的不平等与法律上的人人平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第二,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财富占有状况的巨大差距,导致人们在实现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人权的实践过程上的巨大差距。在资本主义国家人权实践过程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金钱效应”,即掌握巨大社会财富的垄断资产阶级,能够通过其物质上的绝对优势真正享有各项权利,成为国家的统治者;而一般的社会成员尤其是贫民阶层则缺乏实现某些权利的物质基础,而仅仅在形式上享有这些权利。第三,掌握社会舆论的财团在某项具体的司法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舆论工具起相当大的影响作用,即社会舆论效应,这是金钱效应的变种。因此,资产阶级人权是资产阶级改变统治方式的一种表现,即以一种“相对宽容”的方式把各种社会矛盾控制在能够容忍的范围。资本主义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允许甚至鼓励一般公民去实践某些政治权利,使维护私有制的政治制度披上合法的外衣。事实上,对政府政策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并非参加选举的一般公民,而是“院外集团”,“院外集团”的绝大多数是垄断财团。
与会学者对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权立法与实践也发表了许多看法。大家一致认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广大人民争取属于自己的政治、经济和其他各项权利的斗争结果,它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享有权利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提供了根本保障,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实践上有过因阶级斗争扩大化而造成的失误和教训,但这些失误并不代表社会主义的本质。只有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通过发扬民主、健全法制的道路才能使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的某些侵犯人权的违法现象才能得到彻底纠正;而退回到资本主义道路,则意味着劳动人民已经获得的根本权利的再度丧失。
会议还专门讨论了我国的人权立法和实践。与会学者指出,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包含了明确的人权立法的内容,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10年,我国人权立法的总量超过建国30年的总和,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有关人权的法律规范体系。去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和正在起草的《赔偿法》,标志着我国人权立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这些法律把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具体化,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关于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
与会学者认为,在人权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人权无国界论,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也要注意到在某些方面人权保护已进入国际法领域这一事实。在人权问题上区别国内管辖和国际保护,应注意划清几个原则界限。
首先,国家主权原则。人权的许多方面,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是一国的内政问题,属国内管辖事件。任何国际公约有关人权的规定只有通过国内法才能得以实现。个人作为非国际法主体更不能直接承受国际人权保护。
其次,人权的部分内容已形成了国际法的原则和准则。各国普遍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已威胁到邻近国家和国际的安全与和平,国际上则可以采取制裁行为。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有关集体人权的问题,如反对种族歧视、禁止奴隶制度、保护妇女儿童、保护难民等。我们赞同和支持国际社会对南非种族主义政权的制裁,就是体现了维护正义和坚持国际法原则的立场。
我们一贯反对任何国家和集团借口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我们也一贯谴责践踏人权、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径,支持第三世界国家为实现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所做的努力和斗争。
人权与国际政治斗争
与会学者认为,这个研讨会是在国际反动势力利用“人权”作为借口干涉社会主义国家内部事务,企图推翻、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国际政治背景下召开的。在我国平息反革命暴乱之后,国际反动势力污蔑我们对极少数策划动乱和制造反革命暴乱的敌对分子所采取的措施是“侵犯人权”,对我国进行无理的制裁,我们对此必须给予坚决的揭露和回击。人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国际政治问题。与会学者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全人类争取人权运动的发展从总体上说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被压迫民族和经济落后国家争取发展权的斗争,本质上具有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性质,是当代人权运动的重要内容,标志着人权概念的新发展。然而也应看到,人权作为口号可以为各个阶级所使用,对人权的理解和解释、人权的内容和实现途径等等无不打上历史的阶级的烙印。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较量中,围绕人权问题存在着激烈的斗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把人权作为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颠覆和渗透的工具。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来说,维护人权则必须反对资本主义的剥削掠夺和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人权问题已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重要问题。
与会学者指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常常对社会主义进攻所采取的策略和手段是:第一,在思想理论上,把资产阶级人权观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价值观、民主观,宣扬为超阶级的全人类共同的价值标准,以此迷惑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把自己装扮成代表人类利益的“人权卫士”。实际上则出于其阶级利益的需要,在评价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所谓“人权状况”时带有强烈的阶级偏见。第二,在经济上,用他们的带有阶级偏见的人权标准作为提供经济援助和进行国际贸易的政策准绳,以此诱迫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放弃党的领导,放弃社会主义制度,并运用经济制裁手段施加压力。第三,在政治上,利用社会主义国家出现过的阶级斗争扩大化和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诋毁社会主义制度,丑化共产党的领导。第四,直接插手社会主义国家的内部事务,扶植和支持反对派力量,以至支持、策划动乱,干涉别国内政。第五,夸大核战争的危险,把生存权绝对化,以此鼓吹阶级调和,鼓励投降主义。
针对上述情况,与会学者认为,我们应采取针锋相对的措施,粉碎帝国主义利用人权问题推行和平演变的战略。首先,在理论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系统地、科学地批判和揭露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虚伪性、反科学性,揭露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违反人权的现实。其次,揭露资本主义国家“人权外交”的实质,特别是揭露其所谓“保护人权”背后的明确的政治动机和由这种动机决定的对人权问题使用标准的高度选择性。例如,它们在以“保护人权”为借口攻击、制裁社会主义国家的同时,对以色列屠杀阿拉伯人民的野蛮行径非但不予制裁,反而给予支持、援助和保护;对南非种族主义政权的种族隔离政策以各种方式进行包庇和纵容。至于美国公然出兵巴拿马,以武力干涉巴拿马内部事务和屠杀巴拿马人民,更是其“人权外交”实质的自我暴露。第三,在国际上,社会主义国家基于反对帝国主义强权政治和干涉他国内政、反对侵略、支持发展中国家实现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斗争等基本立场,可以有原则地加入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宣言和国际组织,在人权的国际舞台上同资本主义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在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国内,进一步实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协商对话、民主监督的形式和渠道,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与会学者认为,对人权的研究亟待加强,应该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对人权的起源、本质、内容,以及人权的抽象性与具体性、普遍性与阶级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当代围绕人权问题的政治斗争和法律实践给予科学的概括,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国际上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在国内发扬民主和健全法制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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