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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9-19第3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刘英、肖贤法、吴亮平、王直哲等委员说 选拔年轻干部一定要本质好

第3版()
专栏:

刘英、肖贤法、吴亮平、王直哲等委员说
选拔年轻干部一定要本质好
刘英委员说,当前的干部制度非常不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提拔干部没有一个考核制度,有时好坏不分;有些干部对分配工作挑肥拣瘦。当了干部不只是“铁饭碗”,而且成了“金饭碗”。这种干部制度是从战时供给制承袭下来的。不改变这种制度,必将严重地阻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肖贤法委员说,现在是当了领导干部不管称职与否都在位上。有些人还说不得他,一说就暴跳如雷,说你“反领导”。这些人不处理,下面的积极性就难以调动起来。那种能坚持原则,敢于说话的干部总是吃不开(杨士杰委员插话,相当普遍地存在这种现象)。另外一种情况是上面有人好说话,过去说是“朝内有人好做官”,不管你称职不称职,能力如何(杨士杰委员插话说,这种事还不少,是老下级,老上级,讲交情)。从个人关系调干部,把组织、人事部门当成走手续的工具。对干部不看历史,不讲本质,只看关系。组织部门应同这种人唱对台戏,警惕结派营私的人,不要从组织上来帮一言堂的忙。选干部要继续贯彻全面地、历史地、从本质上来考察干部的原则。建议中央负责同志在干部问题上从组织路线、干部原则方面在适当场合认真讲一讲,批评那些不分是非、不坚持原则、任人唯亲的错误倾向。要给那些愿多做工作、敢于坚持原则、敢顶歪风邪气的干部撑腰。
吴亮平委员说,选拔有专业知识的年轻干部一定要本质好,千万不要选上“风派”、“震派”人物,这一点我确有“杞人忧天”之感。
王直哲委员说,目前仍然存在着任人唯亲、“走后门”、以个人所好来安排干部的现象。我们必须选思想好、作风正、敢顶歪风邪气的好干部。

江丰、肖三委员认为 克服官僚主义要解决体制问题

第3版()
专栏:

江丰、肖三委员认为
克服官僚主义要解决体制问题
江丰委员说,克服官僚主义主要是体制问题。现在凡事报告、呈送、划圈,然后考虑、研究。日本请上海一个画家去日本画画,上海批了,还要文化部批。文化部能作主的事还要请示国务院。
肖三委员在书面发言中说,官僚主义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日益强烈的不满,要克服官僚主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要提高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体制要改变,精简机构,克服人浮于事,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必要的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检查制度,陟罚臧否,要使各级工作人员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陈宇委员说 工会要维护工人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

第3版()
专栏:

陈宇委员说
工会要维护工人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
陈宇委员说,华国锋同志讲了五个问题,讲得深刻、扼要,涉及工会工作的两段讲话很精辟。过去不敢承认工会的独立性,不敢承认工会的独特作用和权利。若干年来,工会无权可言。林彪、“四人帮”使工会工作完全瘫痪了。在“文化大革命”前,工会一讲独立性,就给你扣上工团主义的帽子,实际上工会工作的独立性和工团主义毫无共同之处。但是李立三、赖若愚同志都因为这个问题被整下去了,结果工会工作变成了“四个绝对服从”。否定工会的独立作用,也就失去了工会存在的现实基础,也就否定了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应起的作用。华国锋同志的讲话肯定了工会的作用。过去一讲到解放了、工人当家作主了,就好象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不存在什么问题了,这是误解。30年来的经验教训,说明工会必须从各方面去维护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保护工人阶级的切身利益。否则就成了官办工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为你不代表他们的利益,群众真起来了,你就靠边站了。你不把维护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和文化物质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工人就会把你抛在一边。工会对全体会员负有教育的责任,以不断提高工人的政治、经济、管理、技术和文化水平。工会应有参与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工会要真正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有大量工作要做。要制订和恢复有关的法,要选拔和培养好工会干部,使工会的领导班子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从根本上改变工会各级领导机构不适应其任务的状况,才能发挥工会组织的独特作用。

王金璋委员说 机构要精简,干部要年青

第3版()
专栏:

王金璋委员说
机构要精简,干部要年青
王金璋委员说,华国锋同志讲了官僚主义的四种表现,符合实际情况,抓住了要害。当前有些机关的官僚主义严重存在,群众批评之为“门难进,官难见,脸难看,事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臃肿,层次多,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文革”前,自治区直属单位只有三十多个,现在增加到八十多个,还有不少临时机构。由于机构重叠,助长了官僚主义作风,遇事互相扯皮,有的事一拖几个月或一、两年,最后不了了之。有的厅局,正副厅局长七、八个,甚至十几个,正副处长二、三十个。群众不满地说:“局长成班,处长成排,问题成堆。”领导多而工效不高,划圈圈的多,负责的少,甩手的多,实干的少,甚至有的连圈圈也不愿划,群众给他们画相道:“八点上班九点到,一杯清茶一张报,不到十一点不见了。”为此,我建议:重叠和临时机构应合并或撤销;人员要精减,特别是非生产人员、不称职的领导要坚决调整;明确职责范围,做到功过分明,严重失职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制度,真正依靠群众监督国家机关。
他说,这次国务院领导成员的调整,是改革我国干部制度的良好开端。邓小平、李先念、陈云、徐向前、王震同志,都是德高望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是建国元勋,深受人民群众的尊敬和爱戴。这些老同志为了改革干部体制,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主动让贤,把国务院的领导职务让给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这是非常英明的决策。中央领导同志给我们树立了榜样,带了头,我完全拥护。今后,一定按照这个精神,把干部年轻化工作搞好。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浩劫,把人们的思想搞乱了。目前,有的地方派性仍很严重,有的单位“风派”、“震派”人物进了领导班子。这些单位领导形不成核心,影响四化建设,群众很有意见。有的“角刺”人物不认识错误,不总结经验教训,天天在骂娘。因此,不少老同志担心,这样下去,我们党的事业要受损失,对改善和加强领导班子,培养中青年干部十分焦急。为此,我建议:1、必须首先把组织、人事部门整顿、调整好,使这些部门成为能够坚持党性、杜绝派性的机构。2、对干部进行民意测验、群众推荐、群众选举的办法,把有真才实学、年富力强的干部选调到领导岗位上来。对那些派性严重、不能胜任工作者,坚决从领导班子中调整出去。3、认真做好老干部的工作。对老干部要视情况,分别对待。身体好、有工作能力的,应让其继续工作,发挥骨干作用;体质弱的,安排当顾问;真正不能工作的,可以离休、退休。总之,对老干部的安排要持慎重态度,不要搞“一刀切”,都从领导岗位上换下来。4、老干部要把培养中青年干部作为神圣职责,搞好传帮带。

冯勤为、俞惟乐、王世杰委员说 干部年轻化要逐步实行

第3版()
专栏:

冯勤为、俞惟乐、王世杰委员说
干部年轻化要逐步实行
冯勤为委员说,干部年轻化,要有步骤地进行,各级政府,特别是企业单位,应该慢一点。老干部是安定团结的重要因素,交班要逐步进行,不要“一刀切”。对那些身体好、有才干、有实际经验的老干部、老技术人员不要轻易换班,应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选拔年轻干部要慎重,再不能搞“火箭式”、“直升飞机”,还是要搞“台阶式”,要注意考察他们在“文化革命”中的思想表现,千万不要把思想上、感情上仍坚持“四人帮”那一套的人选上来,我们对此很担心。要重视我国现有的科技人才,使他们真正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作用。不要盲目相信外国人而看轻自己的专家。
俞惟乐委员说,干部年轻化,不要简单化和单纯强调年龄,要注意表现。在落实知识分子政策中,给一些有名望的人以过多的行政工作和社会职务,不利于发挥其专长,应注意防止这种倾向。“文革”中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了一批工人不是工人、学者不是学者的人,现在不能搞科研、上讲台,对他们应如何调整,建议国务院总结推广一些好经验,把这些人调整安置好。
王世杰委员说,在管理体制方面,权力过分集中,统得过多、过死。党政不分,政企不分,许多问题都是共产党内决定,行政执行,而党内的权力又大部集中在第一书记那里。干部工作存在神秘化、特殊化、高人一等,这些都影响人才的发现和培养,妨碍民主的发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40%多,而少数民族干部只占干部总数的20%多,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更少,应很好研究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问题。

黄萍、万毅、薛明、陈其通等委员认为 改革国家管理制度要狠抓落实

第3版()
专栏:

黄萍、万毅、薛明、陈其通等委员认为
改革国家管理制度要狠抓落实
黄萍、万毅委员认为,精简机构,从50年代讲到现在,由于措施不力,变来变去越减越臃肿。这次一定要切实抓好国家管理制度的改革,要一条一条研究具体落实办法。国家体制改革不能落实,关系到我们国家、政府在世界和全国人民中的信誉。如不能兑现,就会失信于民。
薛明委员说,抓落实,不能靠大轰大嗡,泛泛议论,而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自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扎扎实实地解决问题。
陈其通委员说,克服官僚主义,改革国家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和弊病,华国锋同志报告讲得很好,但还应加上彻底清除派性。因为林彪、“四人帮”的帮派还有影响,不少地方调级、落实政策,派性还在那里作怪。
万毅委员说,华国锋同志讲的克服官僚主义、培养年轻干部、加强民主与法制这三条,如不彻底克服派性都难以实现。(李逸民委员插话说,有的领导班子象装着螃蟹的麻袋,外面挺好看,其实里边都互相在咬。)所以,一定要彻底铲除派性。

宋玉琳、王紫峰、李逸民、吴彪委员 谈维护法制的问题

第3版()
专栏:

宋玉琳、王紫峰、李逸民、吴彪委员
谈维护法制的问题
宋玉琳、王紫峰委员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封建社会还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社会主义更应该这样。现在老百姓对大官犯错误还是敢怒不敢言,那种“高干不敢管,中干一般管,下层制裁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李逸民委员说,现在社会风气不好,违法乱纪很多,主要在个别高级干部身上。现在有不少“高衙内”为非作歹,没有“高俅”纵容怎么行?
吴彪委员说,这个问题不解决,影响很大,要维护法律,减少犯罪,必须从高级领导干部自身做起。
王紫峰委员说,过去历史上搞私访很解决问题。今天到了社会主义,特别是在我们国家民主和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建立私访制仍有必要。不然领导下去事先通知,到哪又是那里的头头陪着你,开起座谈会又往往是那些经过授意的“骨干”、“群众”给你讲,弄不到多少真实情况。如果下去私访,情形就大不一样,就会了解到真实情况,而且这样做,那些搞欺上瞒下的个别领导人就会有所顾忌,就会越来越少。应该说建立私访制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手段。

赵毅敏等委员说 应当健全监察制度

第3版()
专栏:

赵毅敏等委员说
应当健全监察制度
赵毅敏委员说,克服官僚主义要做很多工作。要努力创造出更多更便于人民监察的办法,政府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监察机关,要有人经常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现在无论什么事情都向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送,但很多事情是政府部门的问题。
吴亮平委员说,政府部门要设立监察部,建立人民的、群众化的、对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监察制度,防止官僚主义毁掉共产党,破坏社会主义建设。

吴朔平委员认为 科技人员对有的工程的浪费也应负责

第3版()
专栏:

吴朔平委员认为
科技人员对有的工程的浪费也应负责
吴朔平委员说,华国锋同志讲话中提到,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严重失职的人员一定要依法追究责任。我完全同意。但是,我要补充一点,就是科技人员对重大项目的浪费也要负责。象宝钢这么重大的项目,放在上海总有理由。上级领导即使有想法,也不可能提出具体方案。这些理由是谁提的,我看是科技人员提的。既然宝钢选址不当,造成极大浪费,科技人员也应负责。科学家、专家、总工程师,提意见、写方案必须实事求是,绝不能迎合上级口味,随波逐流。看出问题就要敢于提出意见,更不能违背自己的良心。现在有些人为了升官发财,不说老实话,随声附和,把歪理说成真理,结果给国家造成极大损失。我认为,今后,对重大项目的损失,不但要追究主管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主管的科技人员也要追究责任。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和执行新婚姻法

第3版()
专栏:

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和执行新婚姻法
康克清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叶剑英委员长第九号命令公布了这个新婚姻法,并决定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30年的实践经验,从当前新情况、新问题出发,采取领导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加以修订的。新婚姻法是我国10亿人民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全国各族男女老幼的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我们坚决拥护,努力贯彻执行。
新婚姻法的施行,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回顾从1950年5月1日公布婚姻法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依靠深入的细致的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这个法律得到广泛的实施。广大人民群众从旧的封建婚姻的制度下解放出来,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新的关系。但是,30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婚姻法有些条文已经不相适应。特别是这些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和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城乡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铺张浪费办婚事等旧习有所抬头,封建遗毒和资产阶级的思想影响有所滋长,坑害了人民群众,影响了安定团结,拖了“四化”的后腿。适时公布施行新婚姻法,可以使我们以法律为工具,有力地打击封建遗毒和资产阶级个人利己思想,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和青年,扫除实行婚姻自由的障碍,创造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生活。
新婚姻法的施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们不仅要用极大的努力创造高度的物质文明,还要用极大的努力创造高度的精神文明。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风尚,提高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是创造高度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建立了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发展了民主和睦的家庭生活,必将大大调动广大群众政治热情和劳动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全心全意、专心致志为四化作出更大贡献。
婚姻家庭问题,大量是人民内部的问题,主要靠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来解决。我们各级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更应以新婚姻法为教材,着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用社会主义思想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清除封建遗毒和资产阶级思想。目前要着重宣传下面三个问题:
第一,大力宣传婚姻自由。新婚姻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这是基本原则,我们要反复地进行宣传,以抵制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资产阶级的金钱婚姻划清界限。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实行社会主义的结婚自由,男女青年是以革命人生观为前提,在志同道合的基础上,由恋爱而结婚。在我们国家,已经有大批男女青年作出了表率。他(她)们找对象的标准,一看思想好,二看劳动好、工作好,三看人品好;他们办婚事,破旧俗、立新风;持家讲勤俭,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建立幸福的家庭生活。
但是,现在还有的人竟然不顾子女的反对,把包办子女的婚事当作家长的特权。有的人借子女的婚事索要大量的彩礼,甚至公开地讨价还价。这种包办买卖婚姻,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损害了青年男女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安定团结。为此,我们必须鼓励、支持青年男女坚决予以抵制,严格禁止来自任何方面的干涉。此外,还有些结婚当事人双方形式上自主自愿,但找对象看钱财,把“爱情”当商品,借婚姻索取大量财物。这种婚姻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影响婚后的生活,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我们对于实行这种婚姻的男女青年,必须耐心教育,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引导青年树立革命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品质,实行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
离婚自由,其目的是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夫妻,通过法律程序解脱“名存实亡”的痛苦婚姻,各自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的家庭。但是离婚不仅影响夫妻双方,还影响着子女,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喜新厌旧、轻率离婚的资产阶级思想,同时也要反对封建的人身依附的思想,反对经过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坚持不离婚的行为。这只能使夫妻双方及子女长期处在痛苦之中,甚至酿成人命案件,对家庭、对社会都是不利的。
第二,遵守法定婚龄,提倡计划生育。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这些条文我们要全面地进行宣传。这次规定的婚龄比原婚姻法规定的婚龄,男女各提高两周岁。确定这样的婚龄,既考虑到男女青年身心的发展、经济自立的能力,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既考虑到城市人民,又考虑到八亿多农民的接受程度;既有科学根据,又符合社会需要;得到了绝大多数人民的赞同。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应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要结婚。规定这样的婚龄,并不意味着放松提倡晚婚。我们国家过去一贯鼓励青年适当晚婚,今后仍然要继续提倡,这对国家、对家庭、对个人都有很大好处。
结婚年龄同生育年龄,是有联系的。但由于科学的发展、避孕药具的运用,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分开的。西欧一些国家法定婚龄比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的婚龄低得多,但人口基本上没有增加。这说明法定婚龄和生育年龄不是不能分开的。关键在提高避孕药具的效能和青年男女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新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同提倡计划生育并不矛盾。我们殷切希望各级妇联干部和一切关心群众生活、热心计划生育工作的同志们,继续抓紧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三,提倡建立民主和睦的新家庭。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法律保障的各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同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也是建立和发展民主和睦新家庭的重要基础。夫妻双方都是家庭的主人,平等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分担家务。建立民主的家风,民主理财,民主议事,遇到问题共同商量,以理服人,克服封建家长制和夫权思想。
尊老爱幼是我国劳动人民的美德,抚育儿童和赡养老人是社会主义家庭的重要任务。父母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子女的责任,关心他们的进步,培养他们成为四化建设的有用人材。子女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尊敬体贴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幸福地度过晚年。
3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大量的民主和睦的新家庭,近年来各地妇联大力提倡“五好家庭”、“模范家庭”,实践证明,家庭民主和睦,大大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使男女老少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为四化贡献更多的力量。
新婚姻法在总则中明文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整个法律条文之中贯串了这种精神。新婚姻法的实施同广大妇女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我们各级妇联组织理所当然应该成为宣传贯彻新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积极力量。为此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做到:
第一,各级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新婚姻法,深刻领会实施新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层层培训干部和积极分子,帮助她们学法、懂法,成为在群众中宣传新婚姻法的骨干力量,自觉守法、执法的表率,勇敢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模范。
第二,各级妇联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蹲点,调查研究,针对当地情况,边宣传新婚姻法,边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解决问题,深入宣传,提高宣传效果。
第三,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宣传新婚姻法的活动。多年来由于我们没有足够重视这项工作,现在有些“老年人忘了婚姻法,青年人不知婚姻法”。所以,我们要在施行新婚姻法的前一段时间及春节前后的时机,在群众中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联系本地实际,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引导群众进行自我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制观念,自觉守法执法。还要注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效地开展宣传活动。对守法执法的好人好事,要及时表扬,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斗争,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第四,宣传执行新婚姻法,各级妇联组织要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其他群众团体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相互配合,扩大宣传,才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由于我国经过几千年封建社会,虽然推翻了三座大山,但思想领域里的封建遗毒,并不能装进棺材一起埋葬,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不时侵蚀着人们的头脑;再加上经济、文化落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不是一、两次宣传活动就能解决的,所以,集中的宣传工作要同经常性的宣传工作相结合,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宣传工作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我们深信,经过有关各方面的不懈努力,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人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法制观念一定会不断提高,封建残余和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必将日益清除,新婚姻法一定能够广泛深入地实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婚姻家庭领域一定会出现崭新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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