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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1-30第1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结束 通过建国以来法律法令效力的决议 “西单墙”问题由北京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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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结束
通过建国以来法律法令效力的决议
“西单墙”问题由北京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九日电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下午结束。
在十一月二十三日开始举行的这次会议上,委员们热烈地讨论了余秋里副总理所作的关于华国锋总理访问西欧四国的报告。委员们认为,华国锋总理对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英国和意大利的访问,意义重大,进一步发展了中国人民同这些国家人民的友谊,增进了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科学文化交流。他们说,华总理这次对西欧四国的访问,圆满成功,鼓舞人心。
会议期间,委员们还着重讨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整顿城市社会秩序,以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问题。
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彭真副委员长兼任常务委员会代秘书长的决议》。会议还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鉴于北京“西单墙”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干扰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加以处置,全体委员在会议期间举行的座谈会上经过讨论,最后一致认为,“西单墙”的问题,可以由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聂荣臻副委员长主持了今天下午的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吴德、彭真、谭震林、李井泉、邓颖超、赛福鼎、阿沛·阿旺晋美、周建人、许德珩、胡厥文、史良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姬鹏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列席了会议。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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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社论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措施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这个决定,对于完备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建国以来,直至文化革命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现在,这些法律、法规,尽管有的因情况变化而失效,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有的需要补充修订,但是大部分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内容,仍然基本适用。这次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给公安司法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以行之有效的法律武器。我们就可以从法制方面有效地解决当前的一些问题,保障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使四个现代化的宏伟事业能够在长期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下顺利进行。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我们建国以后的法律、法令,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法令,它反映了已经成为统治阶级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应该有连续性。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就曾通过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所以,建国以来我们制定的法律、法令,除了与五届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有抵触的以外,应当继续有效。这个问题本来是很清楚的,不言而喻的。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蓄意破坏,全盘否定十七年,许多应当有效的法律、法令,被无端攻击,恶毒批判,中断了执行;许多法律书籍被销毁,没有再版;许多干部和群众,对这些法律、法令是否还有效力认识不清,忘记了或者不知道原来有过这些法律、法令。结果,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种状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我国的法制不够完备,我们需要制定的法律、法令很多,立法任务很重。但是,建国以来我们确实制定了很多法律、法令。我们并不都是无法可依,在许多方面还是有法可依的。我们应当从已有的无产阶级法制阵地出发,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绝不应当放弃已有的阵地,听任不法分子横行。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大中城市治安秩序不好,刑事犯罪案件增多,这是不能容忍的。过去的不少法律,包括政务院、国务院颁布的许多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就是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对付坏人坏事的卓有成效的法制武器。人大常委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通过以后,我们就可以用这些法律为武器,加强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密切专门机关和广大群众的结合,更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法行为,教育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通过这个决议并不妨碍今后根据实践经验,随时修订过去的法律、法规,或作补充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凡是适用的,可以陆续印发,并不断总结经验,进行补充和修改,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起来。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关系安定团结、关系四个现代化的大事。我们要大力宣传这次人大常委会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使人人明白加强法制的重要性。林彪、“四人帮”横行时那种无法无天的局面再也不允许出现了,任何人敢于藐视法律,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城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将得到巩固和发展,我国人民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伟大理想,一定要实现,一定能实现。

五届人大常委会令 第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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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五届人大常委会令
第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过,现予公布。 委员长 叶剑英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华总理致电联合国国际声援巴勒斯坦人民日纪念会主席 坚决支持巴勒斯坦恢复民族权利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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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华总理致电联合国国际声援巴勒斯坦人民日纪念会主席
坚决支持巴勒斯坦恢复民族权利的斗争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九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华国锋今天打电报给联合国国际声援巴勒斯坦人民日纪念会主席,表示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为恢复民族权利而进行的斗争。电报全文如下:主席先生:
值此国际声援巴勒斯坦人民日之际,我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向正在为恢复自己民族权利而进行英勇斗争的巴勒斯坦人民致以崇高的敬意。
三十多年来,以色列在超级大国的纵容和支持下,不断进行侵略和扩张。成百万的巴勒斯坦人民被赶出家园,被剥夺了民族权利,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但是巴勒斯坦人民不畏强暴,不怕牺牲,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领导下,坚持斗争,前赴后继,经受了各种严峻的锻炼和考验,正获得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的支持和同情。
中国政府认为,联合国在解决巴勒斯坦问题上有责任作出符合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人民民族权益的明确决议,并为贯彻这些决议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关系到伸张正义的大事,而且是关系到维护中东与世界和平的大事。借此机会,我愿重申:中国政府和人民将始终不渝地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恢复民族权利,包括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和阿拉伯人民收复失地的正义斗争;强烈谴责以色列的侵略扩张政策和阻挠中东问题全面解决的蛮横态度。我们相信,只要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人民加强团结,共同努力,在一切主持正义的国家和人民的声援和支持下,必定能够不断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取得最后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华国锋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同目前的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外,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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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同目前的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外,继续有效
为了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的精神,现决定: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前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律、法令,除了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批准的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

彭真副委员长兼任人大常委会代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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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彭真副委员长兼任人大常委会代秘书长
根据叶剑英委员长的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彭真副委员长兼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秘书长。

国务院公布劳动教养补充规定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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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公布劳动教养补充规定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通过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九日电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
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
四、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

重复建设应当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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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短评

重复建设应当制止
各自为政,重复建设,是当前基本建设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不少地区和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时,往往强调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需要,贪图自己方便,不惜浪费国家资金,自成体系,独搞一套。这种状况是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背道而驰的。群众把这种现象叫做“老厂吃不饱,新厂又在搞”。这不仅浪费了国家的大量财力、物力和人力,而且拉长了基本建设战线,成为基建战线缩不短的原因之一。
重复建设的情况,在全国各地相当普遍。汽车厂遍地开花。据二十五省、市、自治区统计,已兴建了一百零六个汽车制造厂,其中多数还在扩建、改建或填平补齐,战线拉得很长,投资效果很差。山东省十三个地、市,近十年来先后搞了十七个汽车厂,由于缺乏总体规划,已有八个厂停产。青岛、莱芜、蓬莱三个厂,原材料供应不足,去年实际生产一千六百辆汽车,只达到总生产能力的百分之三十,形成大家都吃不饱的局面。上海市生产钢窗的企业,已达六十家之多。去年实际生产钢窗一百多万平方米,只达到生产能力百分之六十六。生产能力最大的上海钢窗厂投料车间,因任务不足,每月停工五天。但是,目前仍有十一个单位还在筹建钢窗厂,显然是极大的浪费。此外,电视机也是这样,制造电视机的工厂很多,但是,多数厂质量不过关。电子工业也有类似现象,生产电子元件的工厂到处都是,由于有些厂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仓库积压。一墙之隔的两个工厂各建各的氧气站,造成制氧过剩,多数放空等等浪费,也不是个别的。所有这些状况,都应结合基本建设的调整,认真加以改变。
产生重复建设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大而全”、“小而全”等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思想作祟。而小农经济思想是与专业化生产背道而驰的。
要彻底改变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状况,一方面制订基建计划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强调专业协作,讲求经济效果。同时要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不允许擅自追加项目或分散资金。另方面,要求各地区和各部门,自觉地克服小农经济思想和本位思想,牢固地树立社会化大生产的思想,增强整体观念。
建设银行是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国家专业银行,一定要充分发挥其对基本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今天本报发表了建设银行制止重复建设的两个事例,从甘肃省、北京市建设银行的实践可以看出,只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建设银行就能在制止重复建设方面发挥很好的作用。甘肃省、北京市建设银行已经带了头,其他地方的建设银行也要充分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

发挥建设银行对基建监督作用 没有必要家家都搞电子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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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发挥建设银行对基建监督作用
没有必要家家都搞电子计算机
本报讯 今年五月,兰州地区除了省科委为了承担任务正在投资建设电子计算中心以外,还有一个局、两个设计院、三个院校也在进行电子计算机工程的建设。另有三家还在申请购买电子计算机。又据省计委、省科委调查,截至去年年底,全省已有二十三台电子计算机,其中只有二、三台能够正常运转,其他有效机时数一年不过千把小时,利用率很低。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了这些情况,并且提出了统一规划,防止盲目建设的建议。
中共甘肃省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省建设银行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视,认为这是个好建议。要求省计委、科委摸清情况,加以调整,集中建设。
省计委、科委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意见,认真进行了调整,决定在建好、管好、用好省计算中心,发挥原有计算机作用的情况下,停建省建筑勘察设计院的计算机工程,设备退货,专业技术人员由省统一调剂;其它三个申请购机单位,近期不再建设。

建厂要考虑经济效果

第1版()
专栏:

建厂要考虑经济效果
本报讯 去年以来,北京市已建十六个面包工厂。今年又计划在东郊面粉厂新建日产五万斤的面包车间。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东四支行,对这些新建面包厂的投资效果进行了调查了解,小面包房投资少,见效快,用电少,成本低,投资效果好。建一个日产两千斤的小面包房,投资三万元左右,自己动手,三、四个月即可建成,烤面包不用电。产品就近供应,成本低,利润多,搞得好的当年即可收回建设投资。从单位投资说,小面包房百斤面包投资十六元,中型面包车间需要二十五元,大面包车间高达三十一元六角。从利润说,小面包房百斤面包获利四元八角,而中型面包房只有二分八厘,大面包房能否盈利还无把握。东四支行根据上述情况,向北京市有关部门提出了缓建日产万斤的大面包车间的建议。这一合理化建议现已被市里采纳,削减了一百五十八万元建设投资。

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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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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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等名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曾涛(兼) 高登榜(兼)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秘书长 武新宇(兼)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第一副秘书长 刘复之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汉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1版()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十一人)
江华、王维纲、曾汉周、何兰阶、郑绍文、王战平、杨化南、王怀安、鲁明健、李荣棣
(女)、李月波。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任命名单

第1版()
专栏: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任命名单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福祥;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杨子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奋生;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江村罗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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