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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9-13第7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法律界的斗争

第7版()
专栏:

  法律界的斗争
  陶希晋
目前全国法律界正在进行的反右派的斗争,是国家法制建设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间的两条路线的斗争,是法律思想上革命派与反动派的斗争。
法律和政治是分不开的。不管法律界右派分子们怎样说法律是超政治的,但是在这次斗争中,他们提出的问题,没有一个是纯法律的问题。他们散布反动的旧法观点,制造各种谰言,恶毒地攻击社会主义法制。他们是章罗联盟和整个资产阶级右派的急先锋和应声虫。
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阴谋,就是要取消无产阶级专政,实现资产阶级复辟,所以社会主义法制就成为他们主要攻击的一个目标。正因为这样,法律界的这次斗争,也就表现得特别尖锐,特别激烈。
  一
要说明法律界右派分子的这次疯狂的进攻,我们还必须回溯到1956年去。大家知道,1956年是我国历史上伟大的转变的一年。社会主义革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在我们国家里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它还没有巩固;特别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党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其目的就是要通过知识界的自由争论,来解决思想上、学术上的是非问题,从而加强马克思主义在思想界的领导地位,更有效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的繁荣与发展。
可是有些挂着“法学家”招牌的右派分子,对这样一个方针是怎么样的看法呢?他们从自己的阶级意识出发,以为这是要“变天”了。他们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的提出,对法律界来说,是起了招魂的作用,旧法学家过去被一棍子打死了,新法学家几年来被教条主义缠住,失了魂。因而都要把它招回来”。招什么魂?极明显,那就是说,无产阶级新法学要推翻,而资产阶级旧法学要复活。事实也确是如此。他们早就污蔑马克思主义为“教条主义”,以反教条主义为名,攻击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律的学说。
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的最重要部分,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这是识别革命与反革命的试金石,是马克思主义者与形形色色的修正主义之间的分水岭。百年多来,一些资产阶级的仆从学者和无产阶级的卑鄙叛徒,没有一个不是从这一问题上来进攻马克思主义,也没有一个不是在这个问题上被历史事实碰得头破血流。可是今天法律界的右派分子,居然又步着这些人的后尘,来耍这一套早经拆穿了的惯技。例如他们说:“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今天看来已不正确了”,他们歪曲列宁关于“专政是直接凭借于强力而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政权”的定义,荒谬地把无产阶级专政说成为不要法律的排斥民主的“恐怖主义”。谁也懂得,无产阶级专政一经确立以后,就依据斗争需要和人民意志陆续地创制法律来办事。但是十分明显,无产阶级创制法律的工作,在什么时候创制,怎样创制,(创制什么样的法律等等)当然受无产阶级专政所“限制”、所决定,而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受无产阶级的法律所“限制”、所决定。试问,如果不首先有胜利的无产阶级专政,怎么有可能着手创制无产阶级的法律呢?无产阶级专政愈巩固,无产阶级的法制才能愈完备,这难道还不是天经地义的吗?难道资产阶级的法律不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产物,反而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法律的产物吗?难道人类历史上的一切胜利的革命斗争不是各个时代的法律的创造者,反而革命是法律规定出来的吗?其实,法律界右派分子的这些荒谬说法,并没有什么新奇的东西,只不过是早被历史否定了的资产阶级仆从们的反动理论的翻版而已,因为列宁这个定义,正是针对着这样反动理论说的,而且他明确的指出,这是一个简单的真理,只要“不是如像各国的社会帝国主义者这班资本家收买的市侩混蛋的上层分子”,都是一目了然的。
法律界右派分子在恶毒地攻击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同时,也就否认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是我们法学的指导思想,故意把它列为法学流派之一,指责它“太强调阶级立场而有狭隘性”;并且公开提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定义,今天要“改一改”了,说法律不是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是什么“国民公共意志的表现”。谁都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原理,就是它认为法律只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决不是什么超阶级的“国民公共意志的表现”。世界上自从马克思揭明了这一真理以后,法学才成为真正的科学;而资产阶级的法学理论,也就从此整个地宣告破产,暴露了它彻头彻尾虚伪的反科学的实质。正如列宁所说,资产阶级的法学,不解释现行法律的社会根源,不揭开法律所保护的那些阶级利益,它只不过是用以巩固庸人头脑中的偏见而已。实际上右派分子所谓法律是“国民公共意志的表现”的谎言,也早已被中国人民戳穿了。比如国民党在死亡前夕的“中华民国宪法”上,开头就写着“受全体国民之付托”,试问,中国人民有谁曾经相信过这种鬼话呢?
实际情况既然如此,那么右派分子为什么还到处散布这些早就破产了的陈词滥调呢?问题很明显,他们是在利用党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一方针的时机,来偷天换日地篡改马克思主义,为那些政治野心家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恢复旧法统、实现资产阶级复辟,准备法律理论的根据。
现在人们已经不难了解,为什么不久以前,有些“法学家”们那样热衷于到处宣扬反动旧法的“可继承”,那样积极提倡“重视”、“恢复”旧法学,甚至不惜歪曲马克思主义关于矛盾的统一和否定之否定的哲学原理,以及党对待旧文化的正确方针,来为早经废除了的旧法多方辩护。难道这都是单纯地为了学术的研究而不是别有用心吗?
  二
法律界右派分子向党进攻,曾估计今年是“最关键的一年”。他们发动进攻的总口号是要“法治”,他们说,你们不是要进一步扩大国家的民主生活吗?那末,就必须健全“法治”。什么叫“法治”呢?右派分子王造时举出了美国警察不抓赌为例证,说,美国的警察是那样的守法,明知人赌博,但因为仅见赌具而那些赌客并没有正坐在那里赌,所以就不抓人。他们说这就是要效法的“美国的认真的法治精神”。显然,他们说的这样一种诡诈的“赌客”,在我们这里是有的,而那样一种虚伪的“法治精神”,的确在我们这里是没有的。
谁都知道,资产阶级的“法治”,只不过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幌子。资产阶级为要掩盖少数人对多数人专政的本质,只能把“法治”说成是超阶级、超政治、超党派的,是“全民民主”的最高体现,借以模糊劳动人民的阶级意识,削弱阶级斗争。这是马克思主义早已戳穿了的;并且是所有进步的人们都懂得的。可是有些“法学家”就戴着这样一副所谓“法治”的有色眼镜,到处搜集材料,找政法工作中的所谓错误缺点,制造各种矛盾。
有这样一个事例:北京丰台区有一个农业合作社闹纠纷,要散伙,区的党委要该区法院院长去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院长去该社了解了情况,对要求退社的社员比生活讲道理,说明合作化运动的重要和好处。结果退社的人承认了错误,不退社了。在社召开的大会上,院长也讲了话,宣传了社章和遵守劳动纪律的必要。一场纠纷完全解决了,群众并且说,不遵守劳动纪律是犯法,我们要很好劳动。事后区法院向市司法局写了一个报告。可是右派分子楼邦彦这位“法学家”,对法院办了这样的一件好事,毫无好感,反而在报告上批示,要干部们“研究法院在这件事上的法律地位”。结果引起一场争论,居然也就有人被这批示迷惑,认为:法院违法,没有告状不应受理;区委违法,法院人员不应去作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甚至有人认为谁说不劳动就是违法这句话也是不对的。这件事情,后来居然也就有人在这次鸣放中故意歪曲事实,作为向党和人民法院进攻的重要例证提出。当然,现在大家已经看清,这就是右派分子的所谓“法治”观念。这正是极好说明:右派分子就是那样不关心群众运动、不关心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就是那样蔑视人民司法的优越性,就是那样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是那样用“法治”这个口号来恶毒地点火,煽动对党的不满。
法律界右派分子也就是从这种“法治”观念出发,制造各种谰言,来恶毒地攻击“党发号施令”,“以政策代替法律”,污蔑“运动破坏法制”。总之是说“没有法治,只有人治”。他们说“法治与民主分不开,民主是原则,必须通过法治才能实现”。所以他们提出,一切要法定,一切要依法。要什么民主?他们公开讲,要“全民民主”,要“反革命分子判决了还可以讲话、写文章、出版东西”的民主。要什么法治?那自然就是要美国警察见赌不抓的“法治”,所以像胡风这样的“赌客”,他们就认为:“是思想问题,而不是反革命分子”了。
请看!这就是法律界右派分子公然提出的要代替无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法治”!试问这种“法治”,难道是中国人民所要的吗?中国人民都清楚,我们所要的法治,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法治,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最高的法律,离开了无产阶级专政,就根本谈不到什么法治。
  三
法律界右派分子否定过去几年来立法工作、司法工作和政法教育的成绩,在几个主要问题上,根据他们的“法治”观念,更竭尽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之能事。
他们明明亲自参与了过去几年来许多重要的立法工作,而却说“无法可循”。这种论调,本来是不值得一驳的。因为我们现在不仅有了根本法,而且建国以来,适应国家管理各个方面的需要,颁布了四千多件法规。虽然其中许多是临时的纲领性的,但是这种情况,正如刘少奇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所指出的:“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全国解放初期,为了肃清残余的敌人,镇压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反抗,破坏反动的秩序,建立革命的秩序,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一些临时的纲领性的法律。在这个时期,斗争的主要任务是从反动统治下解放人民,从旧的生产关系的束缚下解放社会生产力,斗争的主要方法是人民群众的直接行动。因此,那些纲领性的法律是适合于当时的需要的。”当然,从目前情况来看,我们的法制还不够完备,但这总不能说是“无法可循”吧。
那末,他们为什么提出“无法可循”呢?据他们提出的问题,是说没有刑法典、民法典。的确,我们还没有这些法典,但是,在上述四千多件法规中,据统计刑法、民法的单行法规和带有刑法、民法性质的法规,即有二百八十余件之多。只要承认无产阶级革命,就应该知道,在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没有基本结束以前,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基本完成以前,制定完备的刑法典、民法典不但是很困难的,而且是荒谬的,其荒谬无异于强迫还没有出世的胎儿穿衣服。其实,我们知道,他们提出的问题,根本还不在于有无刑法典、民法典,否则,为什么现在刑法已经有了草案之后,高唱无法论的右派分子杨兆龙又回答人家说,“我的意见不是一点一条的问题,而是整个体系的问题”呢?否则,又为什么还有些“法学家”对我们起草社会主义的刑法、民法,兴趣并不高,而非要从速制定什么“惩治诬陷法”和所谓“冤狱赔偿法”不可呢?问题很明显,他们所谓“无法”,就是没有符合他们所谓“法治”的“对反革命也给民主”的法。
在叫嚣“无法可循”的同时,他们提出了
“立法工作路线问题”。他们拚命攻击我们党在法制工作中一向坚持的从实际出发、总结经验、逐步完备和群众路线的方针。他们把这样的正确方针,说成为“立法迟缓的根源”。右派分子杨玉清、俞钟骆等更恶毒地描绘成为“阿Q精神自我陶醉”。怎样才能迅速立出“法”来呢?他们说得非常清楚,要反对“立法的分散主义”,应该广揽“内行”,成立所谓“法律修订馆”,要“胡汉民”再生;特别重要的是:要党“收回过去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指示”,说“党在过去对六法观点的批判应当纠正”,“旧六法条文只要加上人民两字,一样可用”。这就是他们提出的同我们完全背道而驰的“立法工作路线”。他们所以蛮无道理地诋毁和反对从实际出发的这一根本工作路线,其目的也就是企图借此进一步造成那些未经很好改造的旧法人员的思想混乱,安排“东山再起”,准备旧法统的复辟。
法律界右派分子,一提起四年多以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总是咬牙切齿,把它说成“一团糟”,认为它“制造了法律界党与非党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拼命诋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说什么“司法机关中有共产党员,是与发扬民主、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相抵触的”;竭力丑化现在的工农老干部“不如往日的旧司法人员”,要“改变过去以政治为首要条件的司法干部政策”。他们咆哮如雷地提出要追究搞司法改革的责任,要“司法再改革”。怎样再改革?那就是要旧法人员“上台”,“大换班”,抓“刀把子”。
司法改革是不是搞糟了呢?大家知道,司法改革是那时紧接着“三反、五反”后,针对着当时司法机关在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存在着严重不纯的现象,而进行的一次民主改革运动,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不可缺少的一次群众性的政治斗争和思想斗争。它的历史意义,就在于它捍卫与贯彻执行了共同纲领和人民革命历来的司法工作路线,它纯洁了各级人民司法机关,使许多干部在思想上划清了新旧法律的原则界限,从而为国家法制建设进一步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就在于它正确执行了党对旧法人员的政策,除了清除极少数的坏分子外,都是继续留用或者通过调训学习、重新安排工作,以及组织参加一时期实际斗争的锻炼等各种具体措施,使许多人获得了思想改造,成为真正的人民的法律工作者。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可是有些“法学家”,竟会把我们国家法制建设上的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经验,完全否定,硬说司法改革“把旧司法人员一棍子打死了”,于是“招魂”呀,“抢救”呀,“法律界不是争鸣而是哀鸣”,“更重要的是要从打死的人那里吸取营养”呀,闹得真像在鬼哭神嚎。
说来,这倒亦是好事。这教育了我们,“刀把子”是重要的;这提醒了我们,司法改革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彻底完成,我们还须继续斗争!
法律界右派分子针对着政法教育方面,也放出了许多毒箭,集中攻击点是过去进行的政法院系调整。他们说这是法律教育上的“突出的宗派主义表现”,“把老法学教师一脚踢开了,清一色的党团员包下来了”。
谁都明白右派分子是在漫天撒谎。就拿北京、武汉、西北和复旦四个大学的法律系来说,据统计在现有讲师以上的人员中,所谓老法学教师即约占70%,党员老干部仅占20%,余为青年教师。再以北京、华东、中南和西南四个政法学院来说,统计所谓老法学教师,亦占讲师以上人员的将近半数。试问这叫做“清一色”吗?
谁都也明白,旧中国的教育,尤其政治法律教育,是为国民党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的,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根本性的改革。当时对政法院系的调整,政府采取的步骤,是先集中办几个政法院校,一面积极改造旧教师,一面培养新师资,而后逐步重新建立各大学法律系。这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有些老法学教师也说,那时暂不开课,学而后教,是完全必要的,真是好事。可是有人却把这好事形容成:“旧法学家被攻击得体无完肤,拿钱不开课,连儿子也骂饭桶,这是多么沉痛的控诉”。试问这是在向谁控诉呢?
法律界右派分子为了对过去政法院系的调整进行翻案,他们竭力污蔑说党员老干部“只会讲马列主义,对法学是外行”,而青年干部又是“教条主义,十个和尚念一本经”;他们拚命吹嘘自己是什么“法学权威”,否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法律教育,胡说什么“法律科学倒退了二十年”。因此,他们就大声疾呼,“红色专家滚出去”!“老法学教师归队”!同时,就积极地进行了政法院系“再调整”的阴谋活动。现在事实已经揭露,在首都法律界,右派集团钱端升、王铁崖、楼邦彦等即早已处心积虑地为实现不要党委领导、亦不要业务部门领导的所谓“大法学院”、“大国际关系系”和“大法学研究所”的方案,而作了“归队”的各种安排。因为他们完全懂得占领政法教育阵地的重要意义。

从上述一切,可以清楚地看出,法律界右派分子向国家法制的进攻,是有理论准备的,是有纲领、有计划和有路线的。现在他们的反动阴谋已经被揭露,在真理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犯了错误。可是他们不少是以“律师”出庭的姿态,采取所谓“四面交流、前后开门”的手法来作“检讨”,说他“原来讲话不代表思想”,错误是偶然的。其实人们很清楚,他们长期以来,根本没有也不愿意改变自己的资产阶级世界观。确如他们所说,他们的生产资料就是旧法学的理论观点,因而是改造不得的。所以,只要一有机会,他们就要以自己的观点来改造我们的政治法律制度。何况其中还有些人,老早就是反共、反人民的“英雄”,老早就是别有企图的。因此,这决不是偶然的事情。现在,问题就在这里,他们何去何从,首先就看他们是否真正认识到这一点。
斗争教育了人们和我们每个法律工作干部,资产阶级被剥夺了经济基础后,是不会甘心退出历史舞台的,而反动的旧法观点,又是政治野心家们利用来企图复辟的思想武器。所以,彻底肃清旧法观点的斗争,仍然是我们法律界一项艰巨的任务。
斗争正在深入展开着。这是法律界的一场大辩论,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法律上层建筑方面的一场决定胜负的斗争。不取得这场斗争的胜利,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是不可能
的。我们的任务还在于要通过这场辩论和斗争,提高自己,改进工作,解决我们法制建设上和法律科学上一系列的根本问题,从而使我们的各项法律工作更好地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关于东方哲学史的一些问题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关于东方哲学史的一些问题
“哲学研究”第四期刊载了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M·T·约夫楚克同志在今年2月28日的苏联哲学研究所学术会议上的一篇报告。作者在这篇报告中综述了苏联哲学界关于东方哲学史的研究、撰写和编辑的情况,申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史观的一些基本原则。约夫楚克同志在报告中提供出来的苏联哲学界关于哲学史研究工作的经验,对于我国哲学史工作者显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其中着重地谈到了关于中国哲学史上的问题。
作者在报告中指出,他们过去的一些哲学史著作所以低估了东方哲学史的价值,主要是由于在实践上还残存着“欧洲中心论”的观点,确切地说是“西方中心论”的观点。这种有害的片面观点,在苏联是早就被批判了的。这种观点认为:哲学思想的发展似乎是从古代希腊和罗马开始的,而且好像只有西欧国家才是哲学思想发展的主要并且几乎是唯一的基地,至于东方,似乎在哲学思想发展中没有起过什么大的作用,最多只是宗教伦理学说的中心罢了。
在苏联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持撰写并已出版的世界哲学史的第一、二两卷中,已改变了这个缺点。该书的作者和编者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概括而明确地表达了埃及和阿拉伯其他国家,中国、印度、伊朗,以及东方其他各民族的哲学思想在全部哲学史上的地位。
这部哲学史在阐明东方哲学时跟过去和目下的许多唯心主义的著作,以及和先前俄国出版的一些哲学史书籍比较,是采取了完全不同的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从事的。他们将哲学思想史的分期,哲学体系起源和变更的基本原因,以及哲学思想发展的内部规律,同历史中的社会关系、阶级斗争的发展密切地联系了起来;对于哲学思想的发展是通过唯物主义同唯心主义相互斗争来考察的。在这里,作者特别以对印度哲学史的处理作为例证。作者还指出,在反对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思想时,一些先进的哲学学说的代表人物,往往是站在宗教思想领域中来反对的史实,以及封建时代唯物主义学说在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思想的压力之下具有唯心主义的倾向等。
哲学史的作者和编者,抛弃了唯心主义哲学史家过去和现在都把中国、印度及东方其他国家的哲学,描述成宗教直观的、停滞的、没有内部矛盾和发展的片面的错误的观点,而力图恢复历史的真情实况,表明早在古代,特别是封建时代,东方国家的思想家们,在自己的哲学学说中,已深刻地、独特地,就当时来说常常是正确地解决了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上的问题;在社会学说方面,也发表过有意义的思想。作者们在写作中除估计了每个民族通过其哲学和社会政治思想反映出来的历史发展特点外,并竭力揭示了各民族哲学思想的国际联系,虽然这方面还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约夫楚克同志在他的报告中用了比较多的篇幅阐明了在中国学者合作下完成的关于中国哲学史部分的研究、写作情况和一些看法。他说,假如把孔子学说看作是一种全盘反动的学说,是把问题简单化了,孔子学说之变为反动的宗教伦理学说,乃是在后来发生的。他并支持了这样的看法:第十—十七世纪中国唯物主义的特点是理论联系实践,以自然科学为依据,反对宗教;这时期的中国唯物主义就其内容来说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先前的古代唯物主义,更不能与古代的原始朴素唯物主义等同,但是,也还不就是十七世纪左右西欧产生的那种以机械自然科学为依据的新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作者指出,在这部哲学史中对于“道德经”中的世界观的估价比以前作得更正确了。他说,如果把“道德经”说成是完全唯物主义的,那会是过分的夸大,但按其哲学内容来说也不能说是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道德经”是包含了对宗教观念的批判、承认客观规律存在的思想,还特别充满了关于世界的自发辩证法的观点。
作者在报告中还提出了一些希望,他说,希望在后两卷哲学史中能够揭示进步的社会政治思想、反封建的和民族解放的欲望,为什么在东方各国里常常采取宗教的形式,等等。作者并强调在第四卷中应当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思想在东方各国发展的历史,及其反对反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学说和社会学学说的斗争,科学的哲学思想在东方各国开展的过程。 (期蕃)

报刊论文摘要

第7版()
专栏:

  报刊论文摘要
人性、阶级性、党性是统一的
在阶级社会里,人的阶级性,就是所谓的人性或人的本质属性。由于每个人所处的阶级地位不同,于是就出现了不同的人性。党性,就是人们这种阶级性、人性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属于各个阶级的人们,都有其本阶级的党性。资产阶级的人有资产阶级的党性,无产阶级的人有无产阶级的党性。资产阶级政党党员的党性,是资产阶级阶级性、人性的最高而集中的表现;共产党员的党性,是无产阶级阶级性、人性的最高而集中的表现。人性、阶级性、党性是统一的。人性、阶级性通过党性而尖锐的表现出来。资产阶级右派分子攻击共产党人的党性,正是资产阶级党性顽强的表现。他们攻击的目的,就是企图以资产阶级的党性来代替共产党的党性。资产阶级右派分子诬蔑我们共产党员的党性是“不近人情”、“六亲不认”。这里,我们必须说清楚,“人情”是阶级意识形态的表现,“六亲”也各有自己的阶级地位,都是有阶级性的。问题在于“近”什么人的“情”,“认”什么人的“亲”。其中有一个显明的界限,这就是阶级立场。(摘自1957年“学习”半月刊第十七期,陈树林:“有了党性,就没有人性吗”?)
只有我们的新闻事业才是自由的
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里,不但我们的新闻事业是自由的,我们每一个人也都充分地享受着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右派分子和我们是两条心,走着另一条路,他们走的不是社会主义道路,而是资本主义道路。他们企图在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报纸上贩卖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货色,使我们的报纸变质,这是宪法所不允许的,也是绝大多数人民所不允许的。不能按他们的反动意图办事,他们当然要感觉“不自由”。他们把人民不允许他们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自由”颠倒是非地说成我们整个人民新闻事业是没有自由的。
和资产阶级报纸不同,我们的报纸是社会主义经济即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通过新闻手段的反映。资产阶级报纸是无政府状态的和集团竞争的经济通过新闻手段的反映。我们的报纸不但在本质上和资产阶级报纸不同,而且在和读者的关系上也和资产阶级报纸不同。对敌人来说,我们的报纸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对人民来说,我们的报纸则是教育群众、引导大家走社会主义正确道路、鼓舞大家积极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宣传工具。我们的报纸和那些肥皂牙膏一般商品不同,和读者之间更不是什么“五分钱关系”。今天的报纸是读者的良师益友,而不是靠“人咬狗”那一类庸俗、无聊、甚至有害的东西来吸引读者。(摘自8月30日北京日报蒋荫恩:“新闻自由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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