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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9-13第3版面所有文章内容

上海市人民检察署 对美国政府“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间谍组织进行潜伏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案起诉书

第3版()
专栏:

上海市人民检察署
对美国政府“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间谍组织进行潜伏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案起诉书
沪检(54)字一二五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于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破获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External Survey Detachment
 44)间谍雷德蒙(Hugh Francis Redmond)、 王可一、罗世祥等潜伏于本市的间谍活动案一起。当场搜获收发报机、密码本、电台呼号波长表、密写显影丸、情报底稿、机枪子弹等大批罪证。一九五三年十一月,该局将所捕各被告和所查获的全部犯罪证件等移送本署,经本署检察,证实被告雷德蒙系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成员之一。在我国境内建立间谍组织,并隐藏军火,进行间谍活动,犯有危害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大罪行;被告王可一、罗世祥、季有崑、倪敬忠、吴薇兰、徐斌、黄皇等,参加美国政府间谍组织,连续窃取、刺探我国家机密,破坏我人民民主事业,犯有严重的叛国罪行,证据确凿。本检察长就被告雷德蒙等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依法提起公诉。
一、被告雷德蒙(Hugh Francis Redmond)化名斯特罗萨(Jerome Strother),男,现年三十五岁,美国纽约人,住本市淮海中路一二○二弄戤司康公寓六十二室。美国纽约大学夜校及芝加哥大学肄业,一九四二年入伍任伞兵,一九四六年四月在华盛顿美国政府间谍机关陆军战略情报处(WarDepartment Strategic Services Unit,简称:S.S.U.)间谍学校受训后,被派来中国进行间谍活动。上海解放后,受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之指派潜伏本市,继续进行间谍活动。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其住所被捕。
二、被告王可一,男,现年五十岁,山西忻县人,住本市常熟路二百十一号,职业特务。一九三四年加入蒋匪中统特务组织,历充蒋匪“社会部北宁铁路工商运动指导专员”、“第一战区长官司令部冀东谍报组组长”、“社会部平津工商运动督导专员”、“嫩江省政府参议”等职。自一九四五年八月以来,即参加美国政府间谍机关陆军战略情报局(Office of Strategic Service,简称:O.S.S.),后转入美国政府间谍机关陆军战略情报处(S·S·U·),在长春、沈阳等地长期进行间谍活动,窃取、刺探我军政情报。上海解放后,除在美国间谍雷德蒙领导下,潜伏本市继续进行刺探情报等活动外,并直接以情报供给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及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其住所被捕。
三、被告罗世祥,男,现年三十八岁,浙江定海人,住本市陕西南路四百九十号一○四室。曾在汪伪宁波税局任职。解放前在裕铿贸易公司任职时,参加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解放后,潜伏本市进行收买公职人员,窃取、刺探我军政情报等罪恶活动,并担任间谍雷德蒙与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之间的联络等活动。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其住所被捕。
四、被告季有崑,男,现年三十八岁,上海市人,住本市河南北路二百四十四弄三十五号。解放前即在伪上海海关充稽查,解放后仍留任稽查,一九四九年九月,充当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的情报员。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在其住所被捕。
五、被告倪敬忠,男,现年三十九岁,福建闽侯人,住本市富民路二百五十五弄五号。一九三四年起,即在伪上海海关充任税警及稽查等职。解放后仍留任稽查,一九五○年十月,充当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的情报员。一九五一年五月四日,在其住所被捕。
六、被告吴薇兰,又名吴文贞,女,现年四十九岁,江苏吴县人,住本市淮海中路一九五○弄一号四室。解放前,即充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供应组助理员,解放后,充美国间谍雷德蒙的翻译。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其住所被捕。
七、被告徐斌,男,现年三十一岁,江苏海门人,住崇明庙镇乡六村。曾在浙江诸暨、金华等地蒋匪盐务局担任电台报务员。一九四六年七月在天津参加美国政府间谍机关陆军战略情报处报务员训练班受训,毕业后,历充该处安东分站及沈阳美军联络团(American Liaison Group)报务员。一九四九年二月,充美国间谍雷德蒙之报务员。解放后,仍充美国间谍雷德蒙之报务员。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在其住所被捕。
八、被告黄皇,又名黄端华,女,现年三十三岁,江苏松江人,住本市常熟路二百十一号。长期与王可一共同进行特务间谍活动。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在其住所被捕。
兹将右列各被告的主要犯罪事实,分别列述如下:
一、被告雷德蒙(Hugh Francis Redmond),化名斯特罗萨(Jerome Strother),工作代号
“尤克利特”(Euclid),是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成员之一,一九四六年在华盛顿陆军战略情报处受间谍训练。同年八月被派遣来中国,在“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北京分站担任军事情报译电工作。一九四七年二月,在我东北解放战争紧张之际,调往该队沈阳分站,以美军联络团联络员名义,专事与蒋匪军事情报机构联系,逐日将所得有关我军的军事情报,以电报转报“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一九四八年三月,雷德蒙调上海总站后,不久即负责战况汇编工作,除逐日汇编公开性的军事消息外,并汇编来自全国各间谍站之军事情报,定期分别转报华盛顿总部、东京美国占领军总部、第七舰队及美国驻华使领馆等处。
一九四八年秋,因雷德蒙积极从事间谍活动,经“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站长莫斯克里泼(AmosMoscrip)决定,除担任原来的间谍职务外,并掌握该站情报组(PositiveIntelligence Section)情报人员之训练与派遣工作。并将上海总站之另一美国间谍迈兹(Ronald Metz)所领导的情报员即本案被告王可一,和沈阳分站站长辛乐甫(John Singlaub)之情报员丛克中(间谍代号麦迪逊Madison)先后划归其掌握,雷德蒙与丛克中经过两个多月的密谋,除发给丛克中半年活动经费美钞二千五百元外,并对丛克中施以间谍训练,面授今后刺探情报之任务、方法及联络办法等,着丛克中即回沈阳,利用辛乐甫交给他的潜伏电台,根据所谓“博佛计划”(Opeoratin Buffer)进行间谍活动(按丛克中潜伏电台后移北京,已由我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破获)。一九四八年十月雷德蒙又通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反谍组(CounterIntelligence Section)美国间谍伟德尔(Ernestweidel)之关系,与原在旅顺之军统匪特辛祖祺取得联系。除当面向辛祖祺搜集旅顺港湾军事情报外,并施以摄影技术等训练。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拨给辛祖祺间谍用小型照像机二架,软片六卷,活动经费美钞七百五十元,命其从速赶回旅顺,从事偷摄旅顺港湾海防设施、空军基地等活动。(按:辛祖祺已为我旅大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捕获)。
一九四九年春,我人民解放军进逼长江,蒋匪帮面临全面崩溃之际,美国政府间谍机关远东情报负责人劳埃·乔治(Lloyd George)秘密来沪,策谋“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应变计划,并布置雷德蒙潜伏上海进行间谍活动。据雷德蒙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及二十七日供称:“劳埃·乔治本来要我到日本去担任派遣情报员打入苏联的任务,后来又同意我留下,并告我在解放后如遇到困难,就到建设大厦十五楼去与美国领事馆领事罗伯顿(Roberton)联系。”“不久之后,劳埃·乔治与‘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情报组负责人柯克(Robert Koke)同意我留上海主要任务有四:(1)掌握上海王可一潜伏组建立秘密电台;
(2)掌握东北丛克中潜伏组;(3)设法打通中国南北以及上海到台湾的交通联络线;(4)在上海发展情报员……。柯克并替我在上海海宁生洋行(Henningsen Produce Co.)(按:美商)找到一个掩护职业,给我一间公寓房子,并拨给我一万美元,作为潜伏活动及我个人生活费用。”
雷德蒙受美国政府间谍机关远东情报负责人劳埃·乔治及柯克之布置后,即进行潜伏并积极开展间谍活动。一九四九年三月,雷德蒙发给王可一美制收发报机三具,密码本十六本,唆使王可一迅速觅址架台,并由“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选派被告徐斌充当报务员。在雷德蒙领导下,王可一首先在本市南市架台通报。此后雷德蒙又作了下列的布置:(1)出资美钞二千元,租顶常熟路二百十一号公寓房屋数间作为解放后王可一潜伏活动之用;(2)收罗被告吴薇兰为翻译;(3)指使王可一,一旦上海解放即应迅速将解放军进驻上海情况及国民党军队撤退情况,拍电报报告台湾;(4)要王可一设法建立上海至台湾的情报交通网(见雷德蒙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供词)。
上海解放后,雷德蒙在吴薇兰的协助下四处活动,一方面去信北京要丛克中速来上海密商今后活动计划;同时将其所搜集之情报,亲拟电稿指使王可一从速与台湾美国间谍机关通报。一九四九年十一月,雷德蒙乃进一步布置王可一潜往天津、北京等地窃取、刺探我中央及地方军政机密,并建立自东北至上海水陆交通网。据被告雷德蒙、王可一的口供及所缴获的罪证,证明被告雷德蒙给王可一情报活动指示范围极为广泛。雷德蒙供:“王可一在沈阳、旅顺等地,都有情报员,工作代号是阴天(Wea-ther Cloudy),王的任务是给我搜集辽东半岛有关海军、空军的军事防御设施,苏联伯力地区的空军情报,有关中共军事政治经济情报。……我教过他怎样写情报报告,怎样用人血密写法,我要他搜集旅大地区苏联空军方面的情报,并给他一张飞机样式的草图,以便他辨别飞机的样式……我指示他必须搜集上海防空措施……”(见雷德蒙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的供词)。
雷德蒙与美国在香港间谍组织的联系,是通过被告罗世祥的活动。罗世祥于一九五○年九月及一九五一年二月两次从香港带来美国在香港间谍组织给雷德蒙的秘密指示及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二千元。同时,罗世祥把雷德蒙在上海的活动情况,向美国在香港间谍组织作汇报。
被告雷德蒙在上海的间谍活动,不但受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之领导,并受天主教耶稣会美籍神甫斐有文(Thomas LeonardPhillips)等的支持。一九五○年十一月,雷德蒙活动经费匮乏之际,曾两度取得天主教耶稣会美籍神甫斐有文、何雍之(John Alexander Houle)及玛利诺外方传教会美籍神甫葛怀仁(JosephPatricck Mccormack)等的经费接济。(按:斐有文、何雍之、葛怀仁已由我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捕讯,另案处理)。
被告雷德蒙等上开犯罪行为,经我公安机关侦悉,乃于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将雷德蒙依法逮捕,并在其住所搜获王可一所报情报报告二十四份,北京之行工作报告及情报人员发薪账单各一份、密写显影丸一瓶、给丛克中指示底稿一份、与美国在香港的间谍机关秘密通讯地址表一份,以及其他情报资料来往信件等三十一件,之后又在无国籍人李强斯基(Lediansky已另案处理)家中抄获雷德蒙匿藏之机枪子弹一箱。
二、被告王可一,化名何顺飞,间谍代号“法明黛尔”(Farmingdale),职业特务。自一九三四年进入蒋匪中央党部工作起,即受战犯陈立夫等的领导,一贯进行反革命活动。历充蒋匪“社会部北宁铁路工商运动指导专员”、“第一战区长官司令部冀东谍报组组长”,及蒋匪“社会部平津工商运动督导专员”等职,接受蒋匪特务机关之命令专事搜集共产党活动情况(见缴获蒋匪第一战区长官司令部孝字三七九○代电)。被告王可一在此期间,经常来往于北京、天津、上海、洛阳、重庆之间,网罗爪牙,多方搜集北宁线—平古线沿线和北京、天津、唐山、马家沟等地工人运动的情报,以及冀东、太行、太岳等解放区军政情报,汇编成册转报重庆等地的蒋匪特务机关。
一九四五年,被告王可一,将其在八年中所搜集关于我解放区军政情报,递供当时驻重庆的美国战略情报局(O·S·S·),并参加该间谍组织勾结美国间谍分子从事叛国活动。一九四六年四月,转入天津美国陆军战略情报处(S·S·U·),并由该处负责人凯力斯(James Kellies)派遣赴长春等地建立情报小组(工作代号阴天Weather Cloudy),架设电台,发展情报人员,专事刺探我齐齐哈尔、佳木斯、哈尔滨等地及旅大地区苏联驻军等的军事情报,直接电告天津。一九四七年五月,王可一去沈阳,其间谍关系先后转由美国间谍彭森
(Nels J.L.Benson)及“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安东分站负责人克立斯劳(John Chrislaw)领导。
被告王可一在东北期间搜集各大城市之情报为数甚巨,且都极为重要,仅为我缴获之情报底稿,即有二百七十六份,内中有“齐齐哈尔共军军政情况摘要”、“嫩江粮食会议情形”、“王爷庙敌情”、
“共军在佳木斯之军事调动”、“小丰满电厂概况”等。一九四八年五月,被告王可一与克立斯劳同来上海之后,即归“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美国间谍迈兹(Ronald Metz)领导,一九四八年秋,转由雷德蒙掌握,并在雷德蒙的领导下,与徐斌、吴薇兰、黄皇等积极架设潜伏电台及刺探我军政情报。一九四九年十一月,被告王可一,又受雷德蒙之指使,在北京、天津刺探我军政机密,并谋收罗情报员建立自东北至上海水陆交通网。查被告王可一在解放后所供给雷德蒙的大量情报中,有:“北京市人民政府所属主要人员姓名表”、“北京人民对共产党、美国和苏联今昔之态度”、“上海江湾、大场飞机场跑道情况”、“华东军政委员会重要人员姓名及其简历”、“上海防空设备”等,以及其他重要情报,并先后从雷德蒙处领得间谍活动经费计美钞四千二百余元。
被告王可一之叛国活动,除勾结雷德蒙外,当因故与雷德蒙失去联系后,又于一九五○年十二月携带“上海大场机场修建情况”、“上海防空措施”等情报三十余件,潜往香港交给美国驻港领事馆领事高立夫(Ralph Nelson Clough)及美国间谍约翰逊,并报告其各种潜伏活动之经过。此后王可一与约翰逊作了六次以上之密谈,接受约翰逊指示:(1)在沪发展翻译一人,懂军事常识人员一至二人,以便搜集上海各机场防空设施及江防海防情报;(2)约定联系办法。并取得呼号波长表及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三千六百元,于一九五一年二月返沪,正将继续开展活动,即为我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捕获,先后搜出美制收报机二具,发报机一具,收发报机零件九件,呼号波长表二张,密码本十六本,情报底稿二百七十六份,蒋匪反动派令及特务活动掩护证件等四十八件,美国间谍凯力斯、彭森、克立斯劳、雷德蒙等情报指示及军用地图、密语记录、电报底稿等重要罪证二十四件及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二千八百三十九元。
三、被告罗世祥,解放前即参加美国间谍组织,进行间谍活动。一九四九年春,“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被迫撤离大陆,罗世祥受美国间谍指使,潜伏上海,除匿藏收发报机、密写显影丸、情报底稿及情报人员名册外,并担任刺探我政府机关机密情报,又担任雷德蒙与美国在香港间谍组织之间的联络。
被告罗世祥刺探我机关内部情报活动时,曾于一九四九年九月,在我上海海关发展被告季有崑为情报员,窃取我上海海关组织人事概况等情报。一九五○年三月,曾派季有崑先去香港向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领取间谍活动经费。同年六月,罗世祥亦接踵去港,八月又二次去港汇报工作,并接受指示,加紧扩展间谍组织,并指定以上海市中苏友好协会、上海铁路管理局、上海海关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等处为发展重点。被告罗世祥返沪后,又发展了上海海关人员被告倪敬忠为情报员。此后罗、倪两被告曾分别或共同于一九五○年十月及一九五一年一月、三月三次携带情报去港,送交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并先后领到间谍活动经费计美钞一万余元。被告罗世祥所刺探的情报,其中重要的有
“上海大场机场修建情况”、“上海金融动态”、“镇反及参干运动情况”、“东北华北军火工业”等件。接着香港美国间谍进一步指使罗世祥策反我空军人员,并扩展间谍活动至长江沿岸等地。此外,被告罗世祥在担任美国在香港间谍组织与雷德蒙之间的联络上,亦作了多次的活动,如一九五○年九月当其由港返沪时,即携带香港美国间谍秘密指示交给被告雷德蒙。一九五一年一月,罗世祥第四次去香港时,又携带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二千元及秘密指示一件回沪,与倪敬忠同去雷德蒙处当面递交。
被告罗世祥之犯罪活动,经我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侦悉后,于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依法予以逮捕,并搜获被告罗世祥所转藏之收发报机各一具及密写显影丸四瓶。
四、被告季有崑,解放前即在伪上海海关充稽查。解放后仍留任稽查。一九四九年九月通过罗世祥的关系充当“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情报员,窃取上海海关组织人事概况、领导人员之住址电话等机密情报,经罗世祥之手转报美国间谍,并于一九五○年三月,接受罗世祥的指示去港,与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进行联系,领取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一千六百元。一九五一年一月初,潜回上海,继续进行间谍活动。
五、被告倪敬忠,解放前,即在伪上海海关充任税警、稽查等职,解放后仍留任稽查。一九五○年十月,经罗世祥发展充当“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情报员,一九五○年十二月接受罗世祥之指示去港与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进行联系,续又与罗世祥两次同去香港,将窃自海关之“黄浦江栈房地点”、“海关船只进出口情况及所装货物种类、运往地点”等重要情报,及刺探到的:“黄浦江上兵舰火力”、“渔业管理”、“虹桥、江湾、大场各机场防空设施及飞机型式、数量”等情报递供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先后领取间谍活动经费美钞一千五百余元,并与罗世祥共同担任该间谍组织与雷德蒙之间的联络任务。
六、被告吴薇兰,一九四七年曾任职于上海美国海军部,一九四七年参加美国政府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供应组为助理员。上海解放后,仍为该间谍组织保管及隐匿房屋家具等。继与雷德蒙共同进行潜伏间谍活动,每月领取活动经费美钞五十元。将其住所作为活动联络地点,并多次在锦江茶室等处与王可一会面,为雷德蒙收转和翻译情报,及转发间谍活动经费。此外,该被告积极协助雷德蒙与丛克中进行联系。
七、被告徐斌,曾在浙江诸暨、金华等地蒋匪盐务局充当电台报务员。一九四六年七月在天津美国陆军战略情报处报务训练班受训,毕业后派充安东分站电台报务员及译电员。一九四七年二月被调至沈阳“美军联络团”担任与长春、北京、天津、青岛、上海等地情报收发及译电工作。一九四九年二月与“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上海总站取得联系,同年三月间由雷德蒙派充王可一潜伏组电台报务员,每月领取活动经费美钞一百五十元,经共同进行多次密谋,即积极展开架台活动。本市解放后,与王可一多次策谋装置电台,向美国驻台湾间谍组织拍发情报。
八、被告黄皇,系王可一之妻。一九三八年起,即参加特务活动,先后在天津、洛阳、长春、沈阳、上海等地,长期担任王可一的情报抄写员,所有被我抄获之情报底稿及地图等,几乎全部为黄皇手抄。上海解放后,除继续充任所有谍报之抄写工作外,并为吴薇兰与王可一之间的联系人,及本案为我侦悉后,又串同王可一将情报底稿、反动派令、密码本等重要罪证移转他地,继续隐藏。
综合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美帝国主义反动统治集团,在我抗战期间及解放战争期间,一贯在我国各大城市建立了庞大的间谍组织,破坏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全国解放以后,我人民革命事业已经取得伟大的胜利,可是美帝国主义并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继续对我国进行侵略活动,派遣和发展间谍特务分子进行破坏活动。被告雷德蒙受美国政府间谍机关派遣潜伏,以侵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中国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在我国境内组织间谍组织,刺探我国家机密,并私藏军火;被告王可一、罗世祥、季有崑、倪敬忠、吴薇兰、徐斌、黄皇等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在美国政府间谍机关的指挥下,从事架设电台发展间谍组织,刺探我国家机密等叛国活动,破坏我人民民主事业,实属罪恶重大。本案各被告,对上开罪行,由于罪证确凿,各自分别供认,特此提起公诉,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依法严处。
此致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
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方行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华社)(附图片)
美国间谍雷德蒙供认受美国政府间谍机关派遣,向我国进行间谍活动的供词原文。 新华社稿
美国间谍组织发给王可一搜集我空军情报用的各种类型飞机图样。 新华社稿
被我捕获的美国间谍组织“第四十四海外观测队”的收发报机、电台呼号波长表和电报稿。 新华社稿
美国间谍王可一的罪证。上为美国间谍彭森给王可一写的证明信。下为王可一充当蒋匪中统特务时的各种派令信件。 新华社稿
美国间谍王可一从事间谍活动的计划书 新华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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