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的主业是读宋史。一般来说,我用这样的话作为开头,就是要单纯地讲一个宋代的历史小故事。
南宋高宗绍兴五年,今安徽池州发生了一起很让人唏嘘的案子。
当地有一个叫崔德全的平民,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跟母亲关系非常不好。既然关系不好了,也就不照顾母亲的起居、也不给母亲提供生活费用,甚至可能还有一些冷暴力、热暴力的虐待行为。
这还不算过分的。
这一年春天,崔德全的母亲去世了,他作为长子是应该负责安葬母亲的,但是他不但不让母亲入土为安,反而停尸家中,指着母亲的遗体痛骂。
从这些细节来看,两人的确是有深仇大恨了。
天气一天天转暖,遗体就这么放着也不是个事儿。某一天,趁着崔德全不在家,崔德全的弟弟崔德聪就抓紧时间悄悄把母亲安葬了。
这件事情深深地刺激了崔德全,他想不到自己作为长兄,竟然在弟弟面前如此没有约束力,于是就拿着一杆枪的枪刺去追崔德聪。也不知道是想要吓唬一下弟弟,还是真的想要一不做二不休让这个不听话的弟弟去阴间陪伴老母亲,反正崔德聪是被吓坏了。
于是,崔德聪就在追逐搏斗中夺下了崔德全手里的枪刺,然后干净利落地把冲着崔德全连刺了几下,当场把自己的亲哥哥刺死了。
从今天的眼光来看,这个案子非常简单清晰。
崔德聪安葬亲生母亲,既是出于孝道,也是出于人道,不管放在哪个年代来看,都是没有过错的。而他的哥哥手持利刃追杀他,他夺过来刺死哥哥,也属于正当防卫,顶多顶多算是一个防卫过当,象征性地惩罚一下就算了,毕竟要弘扬孝道。
但是,这起案件上报到刑部的时候,刑部下了一个判决书:根据《宋刑统》的规定,杀兄长属于“十恶不赦”的大罪,是必须要砍头的,所以裁定了将崔德聪处斩。
这个判决很快就引起了御史台的注意。他们把这起案件上报给了高宗赵构,并且表达了自己人道主义关怀:“崔德聪杀兄,实在是情有可原,既是孝道,也是自卫,请陛下金口玉音法外开恩,免他一死。”
高宗也懒得为了这么两个平民的事情费脑筋,就交给臣子们讨论。讨论来讨论去,尚书省就上了一个讨论结果:
崔德全不孝敬母亲,并且持利刃追杀弟弟,虽然已经死了,但是不能逃脱罪责,应该将他的尸体枭首示众;
崔德聪虽然手杀兄长,但是实属情有可原,就不斩首了,改成绞死吧,留一个全尸。
绍兴五年五月十一日,高宗认可了这份讨论结果,池州随即绞死了崔德聪。
大家看到这里的时候,是不是觉得这个案件判得太荒唐了?
是的,我也觉得判得很荒唐,但是请大家相信一点:对于这种争议案件的判罚,尤其是经过朝廷官员们深思熟虑讨论之后的判罚,是在民间具有绝对的导向意义的。
朝廷就是要通过这样的判罚告诉百姓: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哪怕是你有再多的理由都不能做。
这起案件的判罚,就充分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深意:
崔德全不孝敬母亲,属于以下犯上,虽然死了依然无法逃脱枭首示众的命运;
崔德聪刺死兄长,虽然有非常正当的理由,但是依然属于以下犯上,难逃一死,朝廷正是考虑到他有正当的理由,才留了一个全尸,算是额外开恩。
总而言之,记住六字准则:
不能以下犯上。